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
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
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制定如下制度:
一、
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
1、对采购的
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
食品感官
质量和
标签;
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食品;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
食品的,
查验进口
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
食品的,
查验
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本单位的宣传资料、标识有关
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商标注
册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专利、绿色
食品、有机
食品、无公害
食品,或者优质名牌
食品标志等内容的必须
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落实
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
食品、冒牌
食品进入
经营场所,严防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
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
期内的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
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
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进口
食品的,索取进口食
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
进货时索取载有
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的
进货票据。
经营生鲜
食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等上
市凭证资料。
三、购销货台账制度
1、建立
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
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2、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
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
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
食品的认真
做好
进货台帐记录和票据粘贴。从事批发业务的,要记录销售的
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
格、数量等内容。
3、
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
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
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
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
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
要
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
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
食品样品进行感观
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
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
对有必要的
食品主动送质检所检验。完善
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
食品质量检测,确保
食品
质量安全。
3、检查
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
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5、
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的
食品。
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
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
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
有效期和有关
质量标准。
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
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
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
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7、对
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
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
经营的
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
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
产
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
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
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
食品生
产者执行
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
食品定期进行检查,
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
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
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
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
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
六、
质量承诺及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将《
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张贴于本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采取
质量
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
质量承诺责任。
2、及时处理本
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
食品投诉。提供
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
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3、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
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
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
关材料复印存档。
4、受理消费者
食品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首先将
本单位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
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
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
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七、
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
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从事
食品生产
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
加
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
食品从业人员学习《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
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
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
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
食品管理人员和
食品从业人员。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建立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
训内容等记录归档,以备
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