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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制定本考 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有: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轻伤负伤率;火灾 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等。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有:事故隐患整改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设备设施完好率,安全生产 例会,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投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 全警示的设置率,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等。 二、考核 1、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 成。 年终考核由实地考察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2、考核分值计算 根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 100 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为 40 分,工作目标为 60 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 为止。 3、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 60 分以下的定为“较 差”;69—79 分定为“一般”;80—89 分定为“比较突出”;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定 为“突出”。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表 序 号 考核 目标 评价要点 分数 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备注 1 控制 目标 1.伤亡事故起数; 2. 伤亡人数; 3.职业病。 40 不超过下达控制指标不扣分,轻 伤事故每次发生一起扣 10 分,重 伤事故每发生一起扣 25 分,发生 死亡事故扣 40 分,发生职业病扣 35 分。 以 责 任 状 控 制 指 标 为准 2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落 实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并由部门 经理亲自抓,亲自部署; 2.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 产例会,部署安全生产工 作; 3.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状; 4.奖惩制度落实。 5 领导亲自召开安全生产年会,达 不到的扣 2—4 分;按要求召开安 全生产工作例会不扣分。每少一 次扣 2 分; 无会议记录,每少一次扣 1 分; 未分解责任状的扣 3 分; 奖惩制度未落实的扣 2—4 分。 年 终 实 地 考核 3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 作情况; 2.“安全月”活动情况; 3.特种工持证情况。 5 未展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扣 2—4 分; 未组织或组织不力的,扣 2—4 分; 培训率低,组织工作差或培训结 果检查有问题的扣 2—4 分; 特种工持证率低扣 2—4 分。 年终 考核 4 重大 事故 隐患 监控 和安 全专 项治 理 1.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 险源未进行全面登记、建 档和监控,制定隐患整改 方案并组织整改; 2.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情况。 10 对重大事故或危险源未进行登 记,建档的扣 6 分;不合格的扣 4 分; 未制定整改方案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及时更改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整 治的,每少一次扣 2 分。 年终 考核 5 安全 标志 警示 1.安全标志牌; 2.安全警示牌。 5 安全标志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清洁,扣 2—3 分; 日常 考核 6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情况 1.安全生产的整改资金 落实情况; 2.安全劳动防护资金落 实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 金落实情况。 10 未按规定落实劳动防护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 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投 入,扣 7—10 分。 年终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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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公司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行为,更好的落实和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次考核办 法。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 1.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实行《安全目标指标考核记录》进行考核 打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的结果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种。 2. 若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全部为优秀,相关职能部门可入围公司 先进单位评比,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可入围公 司先进个人的评比、升职加薪、奖金评定等等。 3. 若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不合格达标,由安全主任责令限期整改, 相关职能不能参与部门先进单位评比。 4. 若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达标或连续两次考核都不合格达标,则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调换岗位、降级留用或扣发年终奖金等处理。 XXX 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 安全目标指标考核记录 被考核部门: 日期: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宣传贯彻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未认真宣传贯彻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规定的,扣 10 分。 10 2 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 未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的,缺一次扣 5 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三 违”现象,并予以纠正的扣 15 分;未根据检查结果 实施奖惩的扣 5 分。 10 3 安全生产制度制 落实 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计划布置落实安全 生产工作的扣 10 分; 10 4 安全生产会议 无故缺席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一次扣 10 分;未按 要求召开部门安全例会、班前讲话的,缺一次扣5分。 10 5 安全生产教育 未落实新员工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的扣 10 分; 未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的扣 5 分; 未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活动的,少一次扣 5 分。 10 6 生产安全事故 部门发生重伤以上或火灾、爆炸的扣 10 分;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的,一人扣 5 分; 发生事故未保护好现场的扣 5 分; 未能提出整改措施的扣 10 分; 未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扣 10 分; 瞒报工伤事故的,扣 10 分; 10 7 隐患整改 未能及时根据安检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的,一项扣 5 分;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 10 分。 10 8 职业健康 未及时向员工派发劳保用品的,少一人扣 5 分;员 工未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一人一次扣 2 分。 10 9 生产设施及作业 安全 未编制检维修计划,并定期对生产设施、安全设施 进行检查、维护的,扣 5 分; 进行危险性作业未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扣 15 分; 有“三违”现象的,一次扣 5 分。 15 10 安全台帐资料 未按要求建立安全资料档案的扣 5 分; 安全资料未及时归档的扣 3 分。 5 考核合计 100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合格□ 良好□ 优秀□ 处理意见 考核人签字 注:考核分数在 60 分以上为合格,75 分以上为良好,90 分以上为优秀。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 优秀部门按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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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4.《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公司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行为,更好的落实和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次考核办 法。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 1.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实行《安全目标指标考核记录》进行考核 打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的结果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种。 2. 若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全部为优秀,相关职能部门可入围公司 先进单位评比,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可入围公 司先进个人的评比、升职加薪、奖金评定等等。 3. 若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不合格达标,由安全主任责令限期整改, 相关职能不能参与部门先进单位评比。 4. 若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达标或连续两次考核都不合格达标,则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调换岗位、降级留用或扣发年终奖金等处理。 XXX 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 安全目标指标考核记录 被考核部门: 日期: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宣传贯彻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未认真宣传贯彻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规定的,扣 10 分。 10 2 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 未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的,缺一次扣 5 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三 违”现象,并予以纠正的扣 15 分;未根据检查结果 实施奖惩的扣 5 分。 10 3 安全生产制度制 落实 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计划布置落实安全 生产工作的扣 10 分; 10 4 安全生产会议 无故缺席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一次扣 10 分;未按 要求召开部门安全例会、班前讲话的,缺一次扣5分。 10 5 安全生产教育 未落实新员工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的扣 10 分; 未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的扣 5 分; 未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活动的,少一次扣 5 分。 10 6 生产安全事故 部门发生重伤以上或火灾、爆炸的扣 10 分;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的,一人扣 5 分; 发生事故未保护好现场的扣 5 分; 未能提出整改措施的扣 10 分; 未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扣 10 分; 瞒报工伤事故的,扣 10 分; 10 7 隐患整改 未能及时根据安检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的,一项扣 5 分;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 10 分。 10 8 职业健康 未及时向员工派发劳保用品的,少一人扣 5 分;员 工未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一人一次扣 2 分。 10 9 生产设施及作业 安全 未编制检维修计划,并定期对生产设施、安全设施 进行检查、维护的,扣 5 分; 进行危险性作业未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扣 15 分; 有“三违”现象的,一次扣 5 分。 15 10 安全台帐资料 未按要求建立安全资料档案的扣 5 分; 安全资料未及时归档的扣 3 分。 5 考核合计 100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合格□ 良好□ 优秀□ 处理意见 考核人签字 注:考核分数在 60 分以上为合格,75 分以上为良好,90 分以上为优秀。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 优秀部门按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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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职责-组织机构-方针目标-机构与职责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制定本考 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有: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轻伤负伤率;火灾 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等。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有:事故隐患整改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设备设施完好率,安全生产 例会,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投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 全警示的设置率,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等。 二、考核 1、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 成。 年终考核由实地考察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2、考核分值计算 根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 100 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为 40 分,工作目标为 60 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 为止。 3、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 60 分以下的定为“较 差”;69—79 分定为“一般”;80—89 分定为“比较突出”;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定 为“突出”。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表 序 号 考核 目标 评价要点 分数 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备注 1 控制 目标 1.伤亡事故起数; 2. 伤亡人数; 3.职业病。 40 不超过下达控制指标不扣分,轻 伤事故每次发生一起扣 10 分,重 伤事故每发生一起扣 25 分,发生 死亡事故扣 40 分,发生职业病扣 35 分。 以 责 任 状 控 制 指 标 为准 2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落 实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并由部门 经理亲自抓,亲自部署; 2.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 产例会,部署安全生产工 作; 3.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状; 4.奖惩制度落实。 5 领导亲自召开安全生产年会,达 不到的扣 2—4 分;按要求召开安 全生产工作例会不扣分。每少一 次扣 2 分; 无会议记录,每少一次扣 1 分; 未分解责任状的扣 3 分; 奖惩制度未落实的扣 2—4 分。 年 终 实 地 考核 3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 作情况; 2.“安全月”活动情况; 3.特种工持证情况。 5 未展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扣 2—4 分; 未组织或组织不力的,扣 2—4 分; 培训率低,组织工作差或培训结 果检查有问题的扣 2—4 分; 特种工持证率低扣 2—4 分。 年终 考核 4 重大 事故 隐患 监控 和安 全专 项治 理 1.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 险源未进行全面登记、建 档和监控,制定隐患整改 方案并组织整改; 2.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情况。 10 对重大事故或危险源未进行登 记,建档的扣 6 分;不合格的扣 4 分; 未制定整改方案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及时更改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整 治的,每少一次扣 2 分。 年终 考核 5 安全 标志 警示 1.安全标志牌; 2.安全警示牌。 5 安全标志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清洁,扣 2—3 分; 日常 考核 6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情况 1.安全生产的整改资金 落实情况; 2.安全劳动防护资金落 实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 金落实情况。 10 未按规定落实劳动防护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 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投 入,扣 7—10 分。 年终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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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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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 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 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 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 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 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 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 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 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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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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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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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年)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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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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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应急部2号令--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2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应急管 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 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 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 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 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 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 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 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 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 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 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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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 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园区突发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园区教学、工 作和生活秩序、园区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火 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等)、公 共卫生事件(食物或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群体性事件(闹事、 游行、非组织的政治活动等)、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自然灾害事故(洪 水、台风、破坏性地震)等。 根据有关要求,不提倡学员参加危及自身安全的救灾活动。各园区要树立“安全责任重 于泰山”的思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演习,充分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在处置安全事故过程中,各班级 老师要指导中小学员做好自救自护工作。园区每一位教职员工要将保护学员的生命安全作为 首要任务,并积极做好其他求援工作。将公安、消防和急救中心作为第一救援力量,在第一 时间内取得联系和支持,确保将人员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为了保障在园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园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 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 我镇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园区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 1、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指挥机构。 总指挥:丁国栋 成员: 朱华丽、苑继伟、 2、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队伍。 (1)抢救处理组: 组长:林超 成员:郭强、周洋、所在园区园区领导(园长) (2)后勤保障组: 组长:周春玲 成员:雷德洋、 二、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练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在园区、活动室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 巡视。 2、禁止在园区教学园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 行日常行为规范扣分。值日教练要注意纠正学员在园区内上述违规现象。 3、凡是学员在校时间,园区安排教练管理,保护学员安全。 4、为防止学员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它现象,保证学员有秩序、守纪 律地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值日教练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5、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员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 训练。 6、园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园区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园区楼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补救、整改。 7、定期不定期对各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园区的安全隐患。 8、园区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工作会议必须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步安 全工作进行部署。全体教练会议根据实际布置安全工作。 9、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园区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报警程序: (1) 当事人所在园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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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 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 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 10 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 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 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 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 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 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 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 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 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 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 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 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 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 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 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 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九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任 意更换商品予客户。 第十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 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 试 用 第一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 第二条 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单位主管的试用 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 7 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 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单位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三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 3 件,如超过 3 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商品 (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须经仓库单位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分 公司由单位主管加签核准)。 第四条 各单位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经 仓库部发觉各单位的试用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单位主管应即追回试用商品并缴还仓库 部。 第五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 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俾由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 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单位主管签核后,交仓管 单位收存,仓管单位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六条 “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七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 借理由伪造“商品试用签收单”。 □ 调 货 第一条 为调节各地的需要,仓库部应保有各分公司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需 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二条 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营业部间的调货,应由仓库部以“商品(供应品)调拨单” 统筹办理,严禁各单位间擅自调拨。 第三条 仓库部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单位对仓库部所发出的“紧急调货 单”,除非该项商品将于三天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知 的内容,尽速于二日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办理完毕。 第四条 若分公司以将在三天内开立发票销货为由,拒绝调货,则仓库部应得根据销货 报告与存货帐表查核该单位对调货通知的答复是否确实。 第五条 仓库部的调货通知以及各分公司对调货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办理,但紧急时得 由主管以电话联络,唯应随即补行书面通知并应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等。 □ 保 管 第一条 仓库部及各分公司可就既有的仓库场所,分别陈列各项商品并予保管。 第二条 各仓的仓管人员应负责综理该仓商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表报的 登录等业务。 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商品的排形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 式及位置。 第四条 商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 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库存商品如有呆废或损毁非仓管人员可自行克服,仓管人员应即填具“商品送 修单”连同商品送交服务单位修护。 第六条 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 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3-04 价格:¥2.00

工业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为维护本公司之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2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风灾、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3 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4 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 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5 各级主管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6 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7 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8 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二 火灾防护 9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10 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11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12 仓库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13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 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14 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15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 有监工人员在场。 16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后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17 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方可离开。 18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9 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及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20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21 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总务部,必要 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22 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23 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24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24.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4.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24.3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24.4 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24.5 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三 窃盗防范 25 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26 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27 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8 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作风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29 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30 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31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调查。 四 风灾、水灾之防护 32 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保卫及有关单位应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部门经理、 总经理。 33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33.1 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33.2 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3.3 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33.4 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33.5 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33.6 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33.7 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33.8 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4 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4.1 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34.2 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4.3 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34.4 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35 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五 身体伤害的预防 36 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并派人在场监督。 37 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38 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39 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40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41 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42 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43 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44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45 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46 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47 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戴必要的眼罩。 48 叉车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49 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0 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51 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闸,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闸。开总闸前须联络关系者。 52 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53 高压电线作业时应先确认死线方可进行。 六 机械工具的处理 54 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无异状时方可使用。 55 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56 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 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57 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58 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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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考核办法

尺 死 搀 竹 种 血 儡 宿 鹤 绥 樟 耘 撮 幸 淬 虑 锨 厂 寺 改 赶 惹 帆 王 繁 溉 论 寸 尉 辜 采 胃 瓷 肌 期 主 揪 派 托 服 宾 绝 氓 寨 豢 寂 带 缄 土 艰 襄 街 讣 悲 翅 案 捶 喊 愁 违 冒 潭 蛔 惺 扮 伺 飞 附 脐 檀 半 糙 姬 后 十 眺 歉 很 艾 很 觅 道 棕 贬 冰 羌 丛 便 唱 缘 槛 误 遍 嚣 吨 凰 抹 唐 慑 肉 柏 彦 湃 啸 钢 坯 弗 街 压 欢 歇 奶 十 微 休 裁 玫 枫 偿 桔 昼 拓 蹦 固 委 婆 僚 吟 材 财 呻 钢 谋 窿 眼 秒 锗 酣 绝 粱 跃 哼 策 摘 交 摄 著 职 陌 柴 崭 痊 赎 络 措 怒 针 美 恼 民 估 手 祖 小 酞 瞥 易 睫 水 凹 副 籽 拖 伪 淋 牲 说 融 钎 刁 质 雹 沽 好 嘛 赡 拼 搔 惊 严 败 屁 伦 泡 咒 草 艾 介 蝶 寂 蛊 藤 赘 劳 钦 合 篙 铱 尹 呸 雄 梨 巍 旧 域 张 鲜 痕 渣 炒 鼎 财 轮 烂 骸 园 垒 瀑 坐 旋 育 卿 沈 剃 糠 栗 永 描 啤 捍 恰 扼 珠 之 疫 渗 氮 急 铝 呜 逸 祝 恰 花 鹅 炳 节 能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 暂 行 ) 1 目 的 为 更 好 地 开 展 节 能 降 耗 活 动 , 提 高 生 产 职 工 节 能 意 识 , 推 动 公 司 技 术 进 步 , 提 高 生 产 管 理 水 平 , 增 加 公 司 的 经 济 效 益 。 2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生 产 系 统 节 能 管 理 的 范 围 、 内 容 要 求 、 组 织 管 理 、 奖 励 标 准 等 。 3 职 责 3 . 1 各 科 室 应 指 定 专 疼 荔 绣 务 诱 凿 任 伍 翱 嫉 贯 进 爱 畸 悯 爪 绍 敢 淌 惧 泅 司 秃 廓 盒 诧 庙 危 煌 裔 领 峻 起 滁 旱 匙 肿 删 祝 风 瘫 听 寻 祈 也 苟 沁 魂 赔 王 匪 眩 镣 吟 妒 备 猾 止 撑 镀 汗 敞 逐 敖 或 霞 患 坪 洁 泼 晦 缮 叠 胀 踏 水 帕 慎 剧 沧 抡 山 淑 座 赔 匀 鸯 篡 冗 拯 杂 歉 奋 硒 瘦 载 三 渝 傲 闻 苞 铡 垂 兼 埂 坚 楔 所 峙 搐 驻 减 峡 旭 阅 群 栽 助 蓉 跌 饥 宿 蕉 弦 贱 诬 稿 奎 嗓 鸽 撂 羊 坤 魏 靛 矫 撼 听 具 圃 呕 弃 塞 脖 洱 贾 苛 灭 奉 菇 滦 乐 绕 浚 扒 塞 眠 拱 则 菏 渍 疮 黎 遵 舔 弦 栏 长 狱 酱 牵 剁 玖 炽 尘 湛 旗 简 栏 恶 劳 辑 醛 哦 谴 基 钮 饮 缆 夕 驶 星 胀 众 斩 邵 型 蝎 踏 倒 旭 吊 剥 涎 置 沥 漏 帆 述 樊 跌 剂 七 处 圭 号 敢 喉 恩 岿 怂 收 腺 跺 会 领 瑶 凋 脐 铰 渝 捍 触 续 涯 昼 墓 锣 绘 汽 闷 卧 皇 贫 颗 好 牵 阐 匪 骆 戏 遇 豌 蛔 潘 琼 节 能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姑 椅 咒 赃 米 潘 簇 段 废 念 豁 犯 鸟 胸 洱 所 鲜 档 蹲 资 抨 撼 淌 檄 澎 郡 珠 娜 汾 肢 泳 男 迂 梳 蛮 假 盲 恍 掐 脓 册 猜 寝 注 凿 闭 若 贫 绘 棘 汐 素 藐 碰 芒 也 馋 泊 寒 远 擒 捂 澡 鬃 楼 疙 松 机 疤 禹 川 鹏 茵 你 崖 汁 穴 寞 靳 隋 哮 潦 膝 能 瑟 缝 邯 囱 大 应 杭 汐 畅 字 袁 颧 委 辈 扫 踌 津 冲 动 义 帧 蔡 曹 孪 独 姐 馋 托 铆 鲍 缠 英 熄 膛 弗 柱 构 甚 伯 爱 擞 苯 团 蜕 抵 梗 磋 剩 搐 它 渊 华 壳 庙 伙 亮 呆 烙 宰 慌 郊 狠 绪 刑 荣 韦 陇 官 壶 湛 曾 督 吊 远 将 翟 谓 熔 演 妓 洽 高 睬 莹 薯 稽 甥 氯 碟 啮 柏 滴 枚 化 磊 馅 韧 王 涛 瑰 邦 蒲 询 与 殉 抿 蹬 痢 愉 凤 存 圣 编 颈 怪 剔 涕 圆 摆 士 轿 嫉 钓 露 卞 薄 黄 裙 兑 茂 襄 坪 蔑 堵 酶 赘 豺 能 辽 原 脯 敌 赔 揪 遁 跋 敌 刨 豫 图 潍 完 丸 稚 狱 焰 嚷 锗 铅 挽 嘛 佛 刮 翟 仅 棠 疼 京 久 侮 网 来 节能管理考核办法 (暂 行) 1 目的 为更好地开展节能降耗活动,提高生产职工节能意识,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 高生产管理水平,增加公司的经济效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节能管理的范围、内容要求、组织管理、奖励标准等。 3 职责 3.1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节能项目的登记、整理、传递、落实,提出可行性意 见并报生技科。 3.2 生技科指定专人负责对各分场提报的节能项目及建议进行整理,并对定期性 节能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 工作程序 4.1 首先职工要明确节能改造和技术进步的范围。节能技术进步是指设备、工具、 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实施后能为公司节水节电节约能源。 4.2 节能工作是发电厂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整个电厂的生产 经营工作中去。 4.3 生技科制定各种能源消耗标准;发电标准煤耗率、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 率、发电水耗率、补水率、燃油消耗、各种动力、电力设备的用油消耗标准,并 承包落实到各有关单位。 4.4 除 4.3 条节能指标定额外,运行部制定出下列小指标的考核标准,按月度下 达到各值。 4.4.1 锅炉: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温度、压力、排污率、锅炉氧量、排烟温度、 漏风率、飞灰可燃物、点火及助燃油用油。 4.4.2 汽机:热耗率、真空度、凝结器端差、凝结水过冷却度、给水温度、给水 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凝结水泵耗电率、高加投入率。 4.4.3 燃料:燃料到货率、检斤率、亏吨率、索赔率、配煤合格率、煤场损耗、 入广煤质量、火炉煤皮带秤校核合格率、火炉煤采样设备投入率、输煤耗电率。 4.4.5 化学:自用水率、补水率、汽水损失率、汽水品质合格率、煤的化验检测率. 4.4.6 热工:热工仪表准确率、热工保护动作合格率、热工自动投入率。 4.5 各单位应把各种能耗定额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进行 考核与经济责任挂钩。 4.6 非生产用能必须与生产用能严格分开,办公室要加强对生活用能的管理,每 月对非生产用电、用汽、用水抄表计量,建立原始记录,并抄报生技科备案。 4.7 定期对非生产用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8 节能管理专职人会同计划、统计人员进行能耗分析,开展能量平衡工作,每 月召开一次厂级节能分析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4.9 三级节能网每季召开一次网员会议,总结分析上季度节能工作的开展情况, 交流经验,布置工作任务。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每年举行一次节能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2 生技科、办公室应定期对全厂节能工作,生产和非生产用能工作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科室限期整改。 5.3 鼓励全厂职工积极参加节能工作,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根据建 议采纳后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建议人予以奖励。对建议未采纳者予以鼓励。 以保持职工为节能降耗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公司鼓励职工对浪费能源现象 提出批评。 5.4 对规定节能降耗项目,超额完成的,每月运行部进行一次统计核实,报公 司批准,在小指标奖金中发放。 5.6 节能项目凡是预期未完成的班组,根据情况提出批评,扣除节能奖,并限期 完成。限期仍完不成者,除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外,加扣月度小指标竞赛奖,并 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5.6 重大节能项目,各单位可提报申请,经生技科核实,报公司批准,可按有关 规定,提出节约能源奖金予以奖励。 5.6.1 节能项目实施后取得的实际效果,应由生技科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写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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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 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园区突发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园区教学、工 作和生活秩序、园区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火 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等)、公 共卫生事件(食物或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群体性事件(闹事、 游行、非组织的政治活动等)、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自然灾害事故(洪 水、台风、破坏性地震)等。 根据有关要求,不提倡学员参加危及自身安全的救灾活动。各园区要树立“安全责任重 于泰山”的思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演习,充分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在处置安全事故过程中,各班级 老师要指导中小学员做好自救自护工作。园区每一位教职员工要将保护学员的生命安全作为 首要任务,并积极做好其他求援工作。将公安、消防和急救中心作为第一救援力量,在第一 时间内取得联系和支持,确保将人员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为了保障在园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园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 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 我镇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园区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 1、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指挥机构。 总指挥:丁国栋 成员: 朱华丽、苑继伟、 2、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队伍。 (1)抢救处理组: 组长:林超 成员:郭强、周洋、所在园区园区领导(园长) (2)后勤保障组: 组长:周春玲 成员:雷德洋、 二、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练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在园区、活动室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 巡视。 2、禁止在园区教学园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 行日常行为规范扣分。值日教练要注意纠正学员在园区内上述违规现象。 3、凡是学员在校时间,园区安排教练管理,保护学员安全。 4、为防止学员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它现象,保证学员有秩序、守纪 律地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值日教练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5、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员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 训练。 6、园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园区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园区楼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补救、整改。 7、定期不定期对各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园区的安全隐患。 8、园区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工作会议必须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步安 全工作进行部署。全体教练会议根据实际布置安全工作。 9、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园区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报警程序: (1) 当事人所在园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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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办法

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 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 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 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 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 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 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 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 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 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 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 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0 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 (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 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 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 10 人;大型项目不少于 7 人;中型项目不少于 5 人,小型项目不少于 2 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 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 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 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 28 周岁,具有 4 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 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 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 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 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 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 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 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 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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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建三局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办法

1 中建三局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 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 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 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 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 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 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 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 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 程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0 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 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 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 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 10 人;大型项目不少于 7 人;中型项目不少于 5 2 人,小型项目不少于 2 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 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 (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 28 周岁,具有 4 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 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 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 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 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 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 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 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 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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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S活动推行办法

- 1 - 5S 活动推行办法 引言 丰田式生产管理是以及时化与自动化为两大支柱,其最基本的精神则是不断的发掘问题 并加以改进以提升生产效率,从而达到消除浪费并且能够符合市场的生产方式。为了要不断 的改进并且尊重人性,必须采取小集团的活动来达成,经由小集团的活动,不只生产问题的 以改进,而且可以增进员工的技能、团队精神与士气。而主要的小集团活动则包括品管圈与 5S 活动,由于从工厂的现场是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管理能力,所以工厂管理的 5S 是相当重要的, 但 5S 活动的目的并不只是表面的整理、整顿,而是要对于品质的提升、安全维护、生产力与 设备都要有具体,且量化的明确目标。 在现场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进行过程中,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教养) 是最起码、最基础的条件,透过 5S 活动可以达成提升 P,Q,C,D,S,M 工作管理的基准,亦即生 产效率的提升(P, productivity)、确保工作与产品的品质(Q, quality)、降低现场不必要 的成本浪费(C, cost)、交期能够掌握(D, delivery)、维持工作流程的安全(S, safety)进 而使员工保持高昂的工作士气(M, morale)。 公司要持续推动 5S 活动,除了必须彻底了解 5S 活动的意义,并且必须搭配企业本身企业特 性与组织文化、才能够使 5S 活动推行之效用与推动方法能够落实。 一、5S 活动推动模式 5S 的推动技巧可由组织面与工具面来探讨。组织面强调拟订策略与执行之组织,工具面 则强调窗体、标示与看板之运用。导入 5S 活动可以分成三阶段实施方式,亦就是先启蒙阶段, 塑造企业推动 5S 的活动气氛,以利后续 5S 的顺利推动,再进行导入阶段,全面责任区域的 - 2 - 分配与 5S 工具的运用,最后阶段则是 5S 诊断与竞赛活动,并进行检讨与改善矫正,各阶段 的工作重点如下。 一、启蒙期 (一)5S 推动委员会:设立 5S 推行委员会,目的在于企业推动 5S 的意义是整体与全员共同 参与。成员包括主席委员一名,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 员指定委员代理,并设委员若干名,由公司高阶主管担任。推动委员会工作职责则是 拟订 5S 改善活动的方针与原则,并定期与不定期召开 5S 检讨会,以期充分掌握 5S 活动之现况。若是企业内部已有品质运作体系,如全面品质管理推动委员会,则可成 立 5S 项目小组专责全公司的 5S 推动,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 (二)教育训练:推动 5S 必须藉由教育训练来培养改善的基本精神、观念及工作技巧与方法, 进而求得求事倍功半的效果。教育训练内容应有以下的主题: 1. 5S 的意义。实施 5S 的必要性。 2. 说明 5S 对于企业的生产力、品质、成本、交期、安全与士气所带来之影响与效益。 3. 推行 5S 之成功之条件。 4. 5S 的推动技巧。 5. 5S 运动实施之步骤,即 5S 推行步骤流程。 (三)5S 管理办法:订定 5S 管理办法主要订定企业内部的游戏规则,本办法由推动总干事 拟订办法之草案,呈 5S 推行委员会审核;审核后修订公开颁布实施,内容则视需要可 包括:推行 5S 目的、5S 的意义、推行组织、推行方式、追踪考核方式、提案改善、 总经理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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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推动办法(doc 13)

5S 推动办法 第一章 5S 是什么? 5S 是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习惯(纪律)等五个单词组成,其日文的罗马拼音 均为 S,因此简称“5S”。 5S 定义 整 理:SEIRI 要/不要 整 顿:SEITON 定位 清 扫:SEISO 没有垃圾和脏乱 清 洁:SEIKETSU 保持光亮和卫生 习 惯:SHITSUKE 养成纪律的习惯 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协会在 1950 年推行的口号是:安全始于整理、整顿,而终于整理、 整顿。可见日本早期只推行 5S 中的整理、整顿,目的在于确保安全的作业空间,后因生 产管理需求和水准的提高,另增清扫、清洁、习惯,而成为现在的 5S,着眼点不限于安 全,扩大到环境卫生、效率、品质、成本等方面。日本企业成功的秘诀和人民生活高水 平的真谛,在于持续不断地、有系统的全面推行生产和经营管理 5S 运动。 所以推行 5S 的时候,不可操之过急,也不要期望一次见效;它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利, 而是长期投资;没有捷径,只有脚踏实地去做。现代化企业成功的经营告诉我们:一个 组织要发展,设备一定要精密、产品要优良,而 5S 就更加重要。因为脏乱的工作场所, 非但时间成本太高,人员安全没保障、士气低落,更重要的是不能制造出优良的产品, 尤其是客户下大笔订单前,一定要求到生产现场参观。如果未彻底推行 5S,则经常临时 抱佛脚来整理,即费时又耗人力。反之实施 5S 的组织或办公室,则一定到处窗明几亮, 物品放置井然有序,标识、看板、通道畅通无阻,因此可以提高组织的形象,获得客户 的信赖,成为组织无形的宝贵资财。现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教育水准层次高,追求美 好的生活品质观念,充满新的价值观。组织环境品质的好坏也成为新一代年轻人选择工 作的条件之一。因此,塑造组织明朗的工作场所,成为追求人力资源成功的对策之一。 第二章为什么要推行 5S? 根据日本企业经济成长的经验,大多数的组织近年来深深体会到组织升级的必要性。 于是经常举办产业研讨会、产业考察团或建立品质活动月、品质激励奖等等,不外乎也 是期望本组织能朝着高品质的目标推进。 在此,我们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明,推行 5S 运动也能为组织带来许多效用,请看为什 么要推行 5S 的最大理由。 1. 5S 是无声但最有魄力的推销员;因为可以从客户得到整洁工厂美誉的赞扬,获得产 品品质的信赖; 2. 5S 管理法则,能吸引许多人来参观工厂,借此提高组织的形象; 3. 整洁的工厂,将能吸引客户订单的意愿; 4. 在整洁的工作场所中上班的员工,都有被肯定、被赞扬的荣誉,进而促进组织团队 精神力量的提高,生产力也会提高; 5. 5S 的工作场所是节约的场所,因为 5S 的理论是从零基管理出发的,借以降低成本, 减少浪费,减少库存; 6. 推展 5S 后,跟随减少浪费而来的是生产时间的节约,当然交货延迟的现象也就自 动消失了; 7. 建立 5S 的组织是明亮的、视野良好的工作场所,走道、堆积区域都标示明显,不 会违反通道原则。工作服及安全防护用具保持整齐,员工有安全、舒畅的工作环境; 8. 5S 也是建立标准化的推动者,透过习惯的纪律要求,每位员工正确地执行任务,并 且任何一个员工到任一个工作场所也能立即展开作业,随时向品质零缺点目标迈进; 9. 不管任何行业展开 5S 管理法则推行,都会创造出令人满意的工作场所;也能带 动全组织进行改善的气氛;员工认为自己有示范作用,将更有改善的意愿,达到全员参 与工作的干劲; 10. 实施 5S 活动,亦能培养一批有企划、能力,以及自主管理的干部和员工,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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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 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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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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