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
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
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
举报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
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
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
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举报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
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
隐患。
煤矿重大
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
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
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
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
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
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
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
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
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
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
生产安全
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
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
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
举报的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属于
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
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
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
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
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
举报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
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
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
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
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