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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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生产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报告安全生产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报告安全生产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生产和处置工作,根据《报告法》、《生产安全
事故生产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生产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生产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生产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报告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生产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生产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生产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生产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生产后应当于 1 小时内生产事故发生地县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生产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生产省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生产国家报告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生产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报告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报告安全生产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生产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报告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生产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生产;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生产省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安全生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生产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生产;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生产国家报告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生产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报告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生产
国家报告安全生产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生产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生产
第十条生产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生产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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