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为维护本公司之公共安全及避免
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2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风灾、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
抢救之一切措施。
3 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4 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
人员指挥监督外,本公司
人员均有防止灾
变及
抢救损害的职责。
5 各级主管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
人员确实遵守。
6 本公司现场工作
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7 代理
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8 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
人员报告。
二 火灾防护
9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
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10 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11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
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12 仓库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
注意温度及通风。
13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
时要熟练
使用方法。
14 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
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15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
注意附近有无易燃
物品,
使用易燃
物品的
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
有监工
人员在场。
16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后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17 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方可离开。
18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后通知专门
人员办理。
19 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及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20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21 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
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总务部,必要
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
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22 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23 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
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
抢救人员及
物品。
24 救火时,应特别
注意下列事项:
24.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4.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24.3 先救人,后抢物。
抢救物品时,应先
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
物品。
24.4 在火烟中
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24.5 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三 窃盗防范
25 现金、贵重
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26 守卫
人员应随时
注意进出
人员。
27 夜间值勤的守卫
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8 主管对经管财物
人员应随时
注意其作风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29 携出
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
物品携出证件,保卫
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30 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
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31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调查。
四 风灾、水灾之防护
32 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保卫及有关单位应
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部门经理、
总经理。
33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33.1 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33.2 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3.3 重要文件及
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33.4 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
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33.5 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
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33.6 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33.7 指定必要
人员,集中待命,准备
抢救灾害。
33.8 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4 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4.1 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34.2 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4.3 重要文件或
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34.4 门窗破坏时,警戒
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35 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五 身体伤害的预防
36 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
人员担任,并派人在场监督。
37 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38
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
使用安全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39 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40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
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41 操作起重机时,应
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42
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43 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44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45 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46 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47 锻铸或焊接时应
注意远离他人,并戴必要的眼罩。
48 叉车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
人员,无照
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49 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0 特种作业的监督
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
人员。
51 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闸,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闸。开总闸前须联络关系者。
52 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53 高压电线作业时应先确认死线方可进行。
六 机械工具的处理
54
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无异状时方可
使用。
55 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
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56 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
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57 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58 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