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15中建三局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办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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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
质量与安全内部
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
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
质量和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
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独立
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
质量与安全内部
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
质量
安全
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
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
量、安全
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
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负责质
量与安全内部
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
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
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派
质量、安
全
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
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
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
质量、安全专职
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
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 1%;原则上每个
质量安全
监理员监督的工
程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0 平方米;
二、
质量、安全专职
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
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
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
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
职务组成合理的
监理小组,
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
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 10 人;大型项目不少于 7 人;中型项目不少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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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小型项目不少于 2 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
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
质量安全
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
项目的
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
质量安全
监理小组;
五、
质量安全
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
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
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
质量、安全检查员
(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现场施工
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
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
质量、安全检查员(
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 28 周岁,具有 4 年以上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
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
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
质量、安全
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
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
质量、安全
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
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
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
质量、安全
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
质量、
安全
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质量、安
全
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
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
质量、安全
监理员进行管理,并
根据对
质量安全
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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