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
健全消防安全
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
火灾和减少
火灾危害,保障
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
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
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
工作负领导
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
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
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
全的
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
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消防
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
工作的部署要
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
工作,每年召开消防
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
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
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
工作情况。健全由
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
头的消防
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
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确保消防
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
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
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
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
火灾隐患和区域性
火灾隐患整
治
工作。实行重大
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
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报告,在 7 个
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
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
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
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
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
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
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
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
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
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正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
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
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
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
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
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
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