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
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
商品的管理事项,
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
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
出货、试用、调货、保管、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
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
商品的存量,应由
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
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
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
商品,
仓库部应于每月 10 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
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
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
商品,应由
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
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
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
仓管
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
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
商品型号
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
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
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
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
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
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
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
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
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
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
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
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
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
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
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
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
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
出货外,总公司
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
出货。
第三条 各项
出货除
仓库部对分公司的
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
商品(供应品)订货单”
出货
外,其余各项
出货应由
出货人出示业经其
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
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
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
仓管人员
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
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
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
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
出货,
仓管人员均应于
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
单位人员向
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
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
仓库
内部,各
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
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
仓管人员详予检查
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
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九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
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
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
单位或任
意更换
商品予客户。
第十条 库存
商品经
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
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 试
用
第一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
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第二条 为保持
商品的流通,各型
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
单位主管的试用
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 7 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
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
仓管单位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三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
商品最多不得超过 3 件,如超过 3 件,而欲再行
出货时,则“
商品
(供应品)领货单”及“
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须经
仓库单位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
出货(分
公司由
单位主管加签核准)。
第四条 各
单位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
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经
仓库部发觉各
单位的试用
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
单位主管应即追回试用
商品并缴还
仓库
部。
第五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
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
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俾由
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
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
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
单位主管签核后,交
仓管
单位收存,
仓管单位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六条 “试用签收单”应于
出货的当日交
仓管人员保管。
第七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
借理由伪造“
商品试用签收单”。
□ 调
货
第一条 为调节各地的需要,
仓库部应保有各分公司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需
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二条 各分公司与总公司各营业部间的调货,应由
仓库部以“
商品(供应品)调拨单”
统筹办理,严禁各
单位间擅自调拨。
第三条
仓库部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
单位对
仓库部所发出的“紧急调货
单”,除非该项
商品将于三天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知
的内容,尽速于二日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办理完毕。
第四条 若分公司以将在三天内开立发票销货为由,拒绝调货,则
仓库部应得根据销货
报告与存货帐表查核该
单位对调货通知的答复是否确实。
第五条
仓库部的调货通知以及各分公司对调货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办理,但紧急时得
由主管以电话联络,唯应随即补行书面通知并应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等。
□ 保
管
第一条
仓库部及各分公司可就既有的
仓库场所,分别陈列各项
商品并予保管。
第二条 各仓的
仓管人员应负责综理该仓
商品的
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帐务表报的
登录等业务。
第三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
商品的排形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
式及位置。
第四条
商品应考虑其忌光、忌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
仓库内部应严禁烟火,并定
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 库存
商品如有呆废或损毁非
仓管人员可自行克服,
仓管人员应即填具“
商品送
修单”连同
商品送交服务
单位修护。
第六条 各仓除
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
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
单位主管
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
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