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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制定本考 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有: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轻伤负伤率;火灾 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等。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有:事故隐患整改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设备设施完好率,安全生产 例会,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投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 全警示的设置率,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等。 二、考核 1、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 成。 年终考核由实地考察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2、考核分值计算 根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 100 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为 40 分,工作目标为 60 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 为止。 3、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 60 分以下的定为“较 差”;69—79 分定为“一般”;80—89 分定为“比较突出”;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定 为“突出”。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表 序 号 考核 目标 评价要点 分数 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备注 1 控制 目标 1.伤亡事故起数; 2. 伤亡人数; 3.职业病。 40 不超过下达控制指标不扣分,轻 伤事故每次发生一起扣 10 分,重 伤事故每发生一起扣 25 分,发生 死亡事故扣 40 分,发生职业病扣 35 分。 以 责 任 状 控 制 指 标 为准 2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落 实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并由部门 经理亲自抓,亲自部署; 2.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 产例会,部署安全生产工 作; 3.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状; 4.奖惩制度落实。 5 领导亲自召开安全生产年会,达 不到的扣 2—4 分;按要求召开安 全生产工作例会不扣分。每少一 次扣 2 分; 无会议记录,每少一次扣 1 分; 未分解责任状的扣 3 分; 奖惩制度未落实的扣 2—4 分。 年 终 实 地 考核 3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 作情况; 2.“安全月”活动情况; 3.特种工持证情况。 5 未展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扣 2—4 分; 未组织或组织不力的,扣 2—4 分; 培训率低,组织工作差或培训结 果检查有问题的扣 2—4 分; 特种工持证率低扣 2—4 分。 年终 考核 4 重大 事故 隐患 监控 和安 全专 项治 理 1.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 险源未进行全面登记、建 档和监控,制定隐患整改 方案并组织整改; 2.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情况。 10 对重大事故或危险源未进行登 记,建档的扣 6 分;不合格的扣 4 分; 未制定整改方案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及时更改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整 治的,每少一次扣 2 分。 年终 考核 5 安全 标志 警示 1.安全标志牌; 2.安全警示牌。 5 安全标志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清洁,扣 2—3 分; 日常 考核 6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情况 1.安全生产的整改资金 落实情况; 2.安全劳动防护资金落 实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 金落实情况。 10 未按规定落实劳动防护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 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投 入,扣 7—10 分。 年终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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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 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园区突发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园区教学、工 作和生活秩序、园区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火 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等)、公 共卫生事件(食物或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群体性事件(闹事、 游行、非组织的政治活动等)、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自然灾害事故(洪 水、台风、破坏性地震)等。 根据有关要求,不提倡学员参加危及自身安全的救灾活动。各园区要树立“安全责任重 于泰山”的思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演习,充分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在处置安全事故过程中,各班级 老师要指导中小学员做好自救自护工作。园区每一位教职员工要将保护学员的生命安全作为 首要任务,并积极做好其他求援工作。将公安、消防和急救中心作为第一救援力量,在第一 时间内取得联系和支持,确保将人员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为了保障在园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园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 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 我镇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园区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 1、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指挥机构。 总指挥:丁国栋 成员: 朱华丽、苑继伟、 2、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队伍。 (1)抢救处理组: 组长:林超 成员:郭强、周洋、所在园区园区领导(园长) (2)后勤保障组: 组长:周春玲 成员:雷德洋、 二、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练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在园区、活动室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 巡视。 2、禁止在园区教学园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 行日常行为规范扣分。值日教练要注意纠正学员在园区内上述违规现象。 3、凡是学员在校时间,园区安排教练管理,保护学员安全。 4、为防止学员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它现象,保证学员有秩序、守纪 律地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值日教练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5、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员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 训练。 6、园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园区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园区楼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补救、整改。 7、定期不定期对各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园区的安全隐患。 8、园区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工作会议必须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步安 全工作进行部署。全体教练会议根据实际布置安全工作。 9、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园区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报警程序: (1) 当事人所在园区负责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班组安全管理资料合集-安全生产标准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标准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 目 录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 班前班后会制度.............................................2 交接班制度............... .................................4 安全生产标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5 学习培训制度...............................................7 安全承诺制度...............................................8 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9 民主管理机构..............................................11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13 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考核激励 约束机制........................ .14 群监员及工作职责..........................................16 班组创先争优活动方案......................................18 规程措施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制度.......................21 开采工作面开工前安全确认制度..............................24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6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28 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32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34 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35 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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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公司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行为,更好的落实和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次考核办 法。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 1.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实行《安全目标指标考核记录》进行考核 打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的结果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种。 2. 若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全部为优秀,相关职能部门可入围公司 先进单位评比,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可入围公 司先进个人的评比、升职加薪、奖金评定等等。 3. 若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考核不合格达标,由安全主任责令限期整改, 相关职能不能参与部门先进单位评比。 4. 若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达标或连续两次考核都不合格达标,则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调换岗位、降级留用或扣发年终奖金等处理。 XXX 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 安全目标指标考核记录 被考核部门: 日期: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 宣传贯彻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未认真宣传贯彻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规定的,扣 10 分。 10 2 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 未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的,缺一次扣 5 分。安全检查没有发现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三 违”现象,并予以纠正的扣 15 分;未根据检查结果 实施奖惩的扣 5 分。 10 3 安全生产制度制 落实 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计划布置落实安全 生产工作的扣 10 分; 10 4 安全生产会议 无故缺席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一次扣 10 分;未按 要求召开部门安全例会、班前讲话的,缺一次扣5分。 10 5 安全生产教育 未落实新员工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的扣 10 分; 未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的扣 5 分; 未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活动的,少一次扣 5 分。 10 6 生产安全事故 部门发生重伤以上或火灾、爆炸的扣 10 分;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的,一人扣 5 分; 发生事故未保护好现场的扣 5 分; 未能提出整改措施的扣 10 分; 未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扣 10 分; 瞒报工伤事故的,扣 10 分; 10 7 隐患整改 未能及时根据安检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的,一项扣 5 分;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 10 分。 10 8 职业健康 未及时向员工派发劳保用品的,少一人扣 5 分;员 工未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一人一次扣 2 分。 10 9 生产设施及作业 安全 未编制检维修计划,并定期对生产设施、安全设施 进行检查、维护的,扣 5 分; 进行危险性作业未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扣 15 分; 有“三违”现象的,一次扣 5 分。 15 10 安全台帐资料 未按要求建立安全资料档案的扣 5 分; 安全资料未及时归档的扣 3 分。 5 考核合计 100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合格□ 良好□ 优秀□ 处理意见 考核人签字 注:考核分数在 60 分以上为合格,75 分以上为良好,90 分以上为优秀。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 优秀部门按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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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

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评审时间:2020 年 1 月 2 日 序 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 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 情况 备 注 第 10 条第 1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 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 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符合 有消防图纸 并报消防机 关审批 第 10 条第 3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 用。 符合 经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了 消防验收 第 14 条第 1 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 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 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 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 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 防安全疏散标志。 符合 有消防安全 制度、操作 规程,实行 消防安全责 任制,有负 责人,有宣 传教育,定 期进行消防 检查,配置 消防器材、 设施和安全 标志,消防 通道畅通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第 16 条第 2 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符合 有防火档 案,有每日 巡查记录, 有消防培 训,制定预 案并演练 第 17 条第 3 款 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 符合 天燃气库房 严禁火种。 第 18 条第 1 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符合 进行动火作 业的有动火 许可证,确 保安全 第 18 条第 2 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第 19 条第 1 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符合 有检测报 告,合格证 第 13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 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 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 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 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 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 符合 有检测、已 申报 第 14 条第 2 款 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 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报,接受监督。 符合 已申报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法 第 19 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 有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建立制度和 档案等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0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全套-2.关于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的通知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KF【20__】3 号 关于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由公 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员***兼任 应急管理员。 20__年 1 月 5 日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11-23 价格:¥2.00

机构与职责-组织机构-方针目标-机构与职责5.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制定本考 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有: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轻伤负伤率;火灾 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等。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有:事故隐患整改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设备设施完好率,安全生产 例会,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投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 全警示的设置率,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等。 二、考核 1、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 成。 年终考核由实地考察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2、考核分值计算 根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 100 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为 40 分,工作目标为 60 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 为止。 3、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 60 分以下的定为“较 差”;69—79 分定为“一般”;80—89 分定为“比较突出”;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定 为“突出”。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表 序 号 考核 目标 评价要点 分数 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备注 1 控制 目标 1.伤亡事故起数; 2. 伤亡人数; 3.职业病。 40 不超过下达控制指标不扣分,轻 伤事故每次发生一起扣 10 分,重 伤事故每发生一起扣 25 分,发生 死亡事故扣 40 分,发生职业病扣 35 分。 以 责 任 状 控 制 指 标 为准 2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落 实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并由部门 经理亲自抓,亲自部署; 2.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 产例会,部署安全生产工 作; 3.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状; 4.奖惩制度落实。 5 领导亲自召开安全生产年会,达 不到的扣 2—4 分;按要求召开安 全生产工作例会不扣分。每少一 次扣 2 分; 无会议记录,每少一次扣 1 分; 未分解责任状的扣 3 分; 奖惩制度未落实的扣 2—4 分。 年 终 实 地 考核 3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 作情况; 2.“安全月”活动情况; 3.特种工持证情况。 5 未展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扣 2—4 分; 未组织或组织不力的,扣 2—4 分; 培训率低,组织工作差或培训结 果检查有问题的扣 2—4 分; 特种工持证率低扣 2—4 分。 年终 考核 4 重大 事故 隐患 监控 和安 全专 项治 理 1.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 险源未进行全面登记、建 档和监控,制定隐患整改 方案并组织整改; 2.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情况。 10 对重大事故或危险源未进行登 记,建档的扣 6 分;不合格的扣 4 分; 未制定整改方案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及时更改的,发现一起扣 5 分;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整 治的,每少一次扣 2 分。 年终 考核 5 安全 标志 警示 1.安全标志牌; 2.安全警示牌。 5 安全标志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全,扣 3—4 分; 安全警示牌不清洁,扣 2—3 分; 日常 考核 6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情况 1.安全生产的整改资金 落实情况; 2.安全劳动防护资金落 实情况; 3.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 金落实情况。 10 未按规定落实劳动防护资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 金,扣 5—6 分;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投 入,扣 7—10 分。 年终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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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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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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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9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8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应急部2号令--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2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应急管 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 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 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 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 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 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 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 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 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 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 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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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 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园区突发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园区教学、工 作和生活秩序、园区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火 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等)、公 共卫生事件(食物或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群体性事件(闹事、 游行、非组织的政治活动等)、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自然灾害事故(洪 水、台风、破坏性地震)等。 根据有关要求,不提倡学员参加危及自身安全的救灾活动。各园区要树立“安全责任重 于泰山”的思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演习,充分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在处置安全事故过程中,各班级 老师要指导中小学员做好自救自护工作。园区每一位教职员工要将保护学员的生命安全作为 首要任务,并积极做好其他求援工作。将公安、消防和急救中心作为第一救援力量,在第一 时间内取得联系和支持,确保将人员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为了保障在园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园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 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 我镇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园区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 1、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指挥机构。 总指挥:丁国栋 成员: 朱华丽、苑继伟、 2、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队伍。 (1)抢救处理组: 组长:林超 成员:郭强、周洋、所在园区园区领导(园长) (2)后勤保障组: 组长:周春玲 成员:雷德洋、 二、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练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在园区、活动室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 巡视。 2、禁止在园区教学园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 行日常行为规范扣分。值日教练要注意纠正学员在园区内上述违规现象。 3、凡是学员在校时间,园区安排教练管理,保护学员安全。 4、为防止学员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它现象,保证学员有秩序、守纪 律地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值日教练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5、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员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 训练。 6、园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园区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园区楼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补救、整改。 7、定期不定期对各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园区的安全隐患。 8、园区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工作会议必须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步安 全工作进行部署。全体教练会议根据实际布置安全工作。 9、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园区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报警程序: (1) 当事人所在园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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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为维护本公司之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2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火灾、窃盗、风灾、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3 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4 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 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5 各级主管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6 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7 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8 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二 火灾防护 9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10 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11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12 仓库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13 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 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14 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15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 有监工人员在场。 16 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后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17 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方可离开。 18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9 发现起火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及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20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21 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总务部,必要 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22 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23 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24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24.1 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4.2 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24.3 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24.4 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24.5 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三 窃盗防范 25 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26 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27 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8 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作风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29 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30 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31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调查。 四 风灾、水灾之防护 32 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保卫及有关单位应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部门经理、 总经理。 33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33.1 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33.2 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3.3 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33.4 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33.5 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33.6 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33.7 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33.8 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34 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4.1 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34.2 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4.3 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34.4 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35 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五 身体伤害的预防 36 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并派人在场监督。 37 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38 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39 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40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41 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42 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43 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44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45 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46 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47 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戴必要的眼罩。 48 叉车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49 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0 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51 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闸,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闸。开总闸前须联络关系者。 52 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53 高压电线作业时应先确认死线方可进行。 六 机械工具的处理 54 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无异状时方可使用。 55 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56 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 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57 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58 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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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考核办法

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节能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节能降耗管理,杜绝浪费, 降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扎实推进节约型企业建设工 作,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有关要求,结合 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公司成立节能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节能办,负责节能考核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考核定额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用水、用电、用油、用煤、用 材的消耗定额。 四、节水考核 第五条 在车间、办公楼、公寓楼、食堂等用水地点安设水表, 每月 29 号由节能办组织机电、后勤、劳资、工会、财务、审计 等部门人员对各地点用水情况进行统计。要求各单位建立用水统 计台账,详细注明用水地点及用水量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设备科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水表进行定 期校验。 第七条 后勤科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水表进行日常的巡查、 维修工作,发现蓄意损坏水表者,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 第八条 节能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对于实际用水量超过定 额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水费 0.65 元/m3)的 5 倍对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进行处罚(多个单位共用的,由使用单位进行均摊。牵扯 到挂罚的,均给予挂罚。以下同)。 第九条 各用水地点存在长流水等跑冒滴漏现象的,对责任 人给予 50 元/次的处罚,同时挂罚单位负责人 20 元/次。 第十条 对于蓄意损坏水表者,给予 200 元/次的处罚,并照 价赔偿,同时挂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次。使用单位发现水表损 坏或不能准确计数时,要及时向后勤科、节能办汇报,不及时汇 报造成当月数据无法统计的,对责任人给予 50 元/次的处罚,同 时挂罚单位负责人 20 元/次。 第十一条 节能办对各地点每月的用水情况进行汇总,报厂 领导审批后,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节电考核 第十二条 生产性用电考核按照生产性用电考核定额考核。 第十三条 非生产性用电由节能办组织考核。在车间、办公 楼、公寓楼、食堂、等用电地点安设电表,每月 29 号由节能办 组织机电、后勤、劳资、工会、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对各地点 用电情况进行统计。要求各单位建立用电统计台账,详细注明用 电地点及用电量,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科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电表进行 定期校验。 第十五条 后勤科负责对地面各地点的电表进行日常的巡 查、维修工作,发现蓄意损坏电表者,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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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7 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园区突发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园区教学、工 作和生活秩序、园区和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火 灾、公用设施故障中断、建筑物倒塌、师生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挤踩压伤、交通事故等)、公 共卫生事件(食物或职业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群体性事件(闹事、 游行、非组织的政治活动等)、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自然灾害事故(洪 水、台风、破坏性地震)等。 根据有关要求,不提倡学员参加危及自身安全的救灾活动。各园区要树立“安全责任重 于泰山”的思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平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 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演习,充分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在处置安全事故过程中,各班级 老师要指导中小学员做好自救自护工作。园区每一位教职员工要将保护学员的生命安全作为 首要任务,并积极做好其他求援工作。将公安、消防和急救中心作为第一救援力量,在第一 时间内取得联系和支持,确保将人员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为了保障在园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园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 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 我镇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预案。 一、园区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组织机构。 1、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指挥机构。 总指挥:丁国栋 成员: 朱华丽、苑继伟、 2、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队伍。 (1)抢救处理组: 组长:林超 成员:郭强、周洋、所在园区园区领导(园长) (2)后勤保障组: 组长:周春玲 成员:雷德洋、 二、日常安全管理 1、每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练要严格按照值勤制度,在园区、活动室走廊等处进行经常性的 巡视。 2、禁止在园区教学园踢球、爬墙、爬楼门、滑楼梯栏杆,违者通报批评,对涉及的班级进 行日常行为规范扣分。值日教练要注意纠正学员在园区内上述违规现象。 3、凡是学员在校时间,园区安排教练管理,保护学员安全。 4、为防止学员在课间、集会、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它现象,保证学员有秩序、守纪 律地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值日教练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5、各班主任要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爱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员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 训练。 6、园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园区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园区楼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补救、整改。 7、定期不定期对各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园区的安全隐患。 8、园区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工作会议必须对上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并就下一步安 全工作进行部署。全体教练会议根据实际布置安全工作。 9、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园区安全责任分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报警程序: (1) 当事人所在园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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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办法

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 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 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 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 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 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 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 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 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 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 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 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0 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 (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 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 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 10 人;大型项目不少于 7 人;中型项目不少于 5 人,小型项目不少于 2 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 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 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 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 28 周岁,具有 4 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 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 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 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 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 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 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 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 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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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外协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对现有的协作厂商实施考核及等级评定,依等级的升降,作为外协订制及付 款办法的依据。 (二)依协作厂商的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厂商重新进行等级鉴定。 (三)对试用厂商实施考核,当试用期间结束时,其考核评分达到 70 分以上时,则正式成 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并划分其等级。 (四)协作厂商交货验收不良率过高时或在本公司生产装配造成重大问题,经通知亦未能 有效改进时,则予以重新考核评定等级。 第二条 目的 (一)掌握协作厂商的经营概况,确保其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本公司的需要。 (二)了解协作厂商的能力和潜力,提供外协管理单位选择的依据。 (三)协助协作厂商改善质量,提高交货能力。 第三条 考核及等级评定小组的组成须由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 会同前往。 第四条 考核及等级评定的项目与标准 (一)项目 1.质 量 45% 2.交货期 20% 3.价 格 15% 4.管理及其它 20% (二)对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每月考核,考评质量、交货期、价格三项。对试用厂商试用 期满,协作厂商每年进行一次其内容包括考核质量、交货期、价格、管理及其他等全部项目, 并考核结果划分其等级以及升等、降等。 (三)考核表格式说明: 1.质量 合格率(%) 95 以上 90—95 85 一 90 80—85 75—80 70—75 65—70 65 以下 得分 35 30 25 20 15 10 5 3 批数合格率=合格总数/交货总数 2.交货期 逾期率(%) 0.1 以下 0.1—2.0 2.1—4,0 4.1—6.0 6.1—8.0 8.1—10.0 10.1 一 12 12.0 以上 得分 7 6 5 4 3 2 1 0 (1)逾期率=逾期批数/交货批数 (2)逾期日数:每逾期一日扣一分 (3)本公司因协作厂商逾期而致生产线停工待料次数: 次 数 0 1 2 得 分 6 3 0 3.价格:以本公司所定的标准价格为准,若未定标准者,依前批价格为准。 比较的结果 低于 5% 相同 高于 5%以内 高于 10%以内 高出 10%以上 得 分 15 12 8 4 0 (四)考核及等级评定的划分 等 级 A B C 不适合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总 分 90 以上 80 一 90 70—80 70 以下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经研究后修订。 表 10.6.3 外协厂商质量管理检查表 口原料供应商 口外协加工厂商 1—1 厂商名称: 4—1 制程中有否按规定的操作标准操作: 口有 口没有 1—2 厂商的地址电话: 4—2 制程中有否按规定的检查标准检查: 1—3 负责供应本厂的原料,加工品名称: 口有口没有 4—3 制程检查记录有保存吗?口有 口没有 1—4 经办人员职称姓名: 4—4 制程中发现不良品的处理: 2—1 有质量管理组织表吗?口有 口没有 5—1 对本公司供料储存情况: 2—2 质量管理负责人职称姓名: 5—2 成品检验如何实施:口全检 口抽捡 口不检验 2—3 质量管理部门 口单独存在 是否独立存在? 口不存在 存在———单位 5—3 被退货时实施措施:口改换包装再送回 口等催货急时再送回 口全检后再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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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建三局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办法

1 中建三局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 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 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 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 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 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 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 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 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 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 程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0 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 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 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 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 10 人;大型项目不少于 7 人;中型项目不少于 5 2 人,小型项目不少于 2 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 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 (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 28 周岁,具有 4 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 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 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 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 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 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 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 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 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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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S活动推行办法

- 1 - 5S 活动推行办法 引言 丰田式生产管理是以及时化与自动化为两大支柱,其最基本的精神则是不断的发掘问题 并加以改进以提升生产效率,从而达到消除浪费并且能够符合市场的生产方式。为了要不断 的改进并且尊重人性,必须采取小集团的活动来达成,经由小集团的活动,不只生产问题的 以改进,而且可以增进员工的技能、团队精神与士气。而主要的小集团活动则包括品管圈与 5S 活动,由于从工厂的现场是可以看出该企业的管理能力,所以工厂管理的 5S 是相当重要的, 但 5S 活动的目的并不只是表面的整理、整顿,而是要对于品质的提升、安全维护、生产力与 设备都要有具体,且量化的明确目标。 在现场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进行过程中,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教养) 是最起码、最基础的条件,透过 5S 活动可以达成提升 P,Q,C,D,S,M 工作管理的基准,亦即生 产效率的提升(P, productivity)、确保工作与产品的品质(Q, quality)、降低现场不必要 的成本浪费(C, cost)、交期能够掌握(D, delivery)、维持工作流程的安全(S, safety)进 而使员工保持高昂的工作士气(M, morale)。 公司要持续推动 5S 活动,除了必须彻底了解 5S 活动的意义,并且必须搭配企业本身企业特 性与组织文化、才能够使 5S 活动推行之效用与推动方法能够落实。 一、5S 活动推动模式 5S 的推动技巧可由组织面与工具面来探讨。组织面强调拟订策略与执行之组织,工具面 则强调窗体、标示与看板之运用。导入 5S 活动可以分成三阶段实施方式,亦就是先启蒙阶段, 塑造企业推动 5S 的活动气氛,以利后续 5S 的顺利推动,再进行导入阶段,全面责任区域的 - 2 - 分配与 5S 工具的运用,最后阶段则是 5S 诊断与竞赛活动,并进行检讨与改善矫正,各阶段 的工作重点如下。 一、启蒙期 (一)5S 推动委员会:设立 5S 推行委员会,目的在于企业推动 5S 的意义是整体与全员共同 参与。成员包括主席委员一名,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 员指定委员代理,并设委员若干名,由公司高阶主管担任。推动委员会工作职责则是 拟订 5S 改善活动的方针与原则,并定期与不定期召开 5S 检讨会,以期充分掌握 5S 活动之现况。若是企业内部已有品质运作体系,如全面品质管理推动委员会,则可成 立 5S 项目小组专责全公司的 5S 推动,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 (二)教育训练:推动 5S 必须藉由教育训练来培养改善的基本精神、观念及工作技巧与方法, 进而求得求事倍功半的效果。教育训练内容应有以下的主题: 1. 5S 的意义。实施 5S 的必要性。 2. 说明 5S 对于企业的生产力、品质、成本、交期、安全与士气所带来之影响与效益。 3. 推行 5S 之成功之条件。 4. 5S 的推动技巧。 5. 5S 运动实施之步骤,即 5S 推行步骤流程。 (三)5S 管理办法:订定 5S 管理办法主要订定企业内部的游戏规则,本办法由推动总干事 拟订办法之草案,呈 5S 推行委员会审核;审核后修订公开颁布实施,内容则视需要可 包括:推行 5S 目的、5S 的意义、推行组织、推行方式、追踪考核方式、提案改善、 总经理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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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绩效考核办法

生产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生产部 在内部试行绩效考核,重点放在生产车间,具体办法如下: 1 基本原则 绩效考核旨在优质、高效、低耗的基础上,按照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劳动 强度等因素评价劳动成果,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合理分配企业与员工的利益, 努力实现双赢。生产部根据各部门的业绩计算绩效工资总额,各部门进行二次分 配。 2 薪酬结构 生产车间实行全额绩效考核,全额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职位工资等。 3 考核标准 3.1 车间主任考核 序 号 KPI 指标 权重 绩效目标值 计算方式 得分 1 生产计划按时完成率 30% 95%以上 每低于 1%扣 2 分 2 生产现场 5S 管理 25% 本车间内 5S 评分必 须为合格 未达标全部扣分 3 产品合格率 20% 产品合格率不得低 于 92% 每低于 1%扣 2 分 4 有效的流程和制度得 到实施的百分率 10% 有效的流程和制度 100%得到贯彻实施 未达标全部扣分 5 与上级配合及执行力 10% 100% 未达标全部扣分 考核指标 6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次 数 5% 每月无安全事故发 生(参考工伤界定) 未达标全部扣分 考核流程 1、由生产部长对车间主任进行考核,每月一次。 2、每月 5 号前交于人力资源部进行记录。 3、最后交于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 备注 1、车间主任的绩效薪资考核,本月工资=本月所有定额工资*绩效因子(绩效因子:a、 100~951.2;b、95~901.1;c、90~801;d、80~750.9;e、75~700.8f、70~650.75;g、 65~600.7;h、60~0) 2、当月考核为当月发放工资的依据,年终考核后奖金另计。 3.2 生产车间操作工、行车工、班组长 在遵循公司员工手册及工资薪酬体系情况下,生产车间员工进行全额绩效考 核,考核标准具体如下: 1、每班生产出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2、为保证生产的连续性,每班需要准备出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原材料; 3、生产部依据生产计划下达相应的考核数据,考核方案以不同的生产工艺, 制订出合理的各工艺段的考核数据,完成考核数据的发放定额工资,完不成的从 全部定额工资扣除,超额完成的给予超额工资奖励; 4、为完成考核指标,各班工作职责做以下明确的界定:综合班现阶段只 负责待处理品 喷漆、打包、成品及原料装卸货;甲、乙、丙班负责原料准备到把合格成品 打包至指定区域(其中待处理品需用铁丝捆扎); 5、为保证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生产要实行生产班长交接单制,同 时交接单上必须有统计员签字方可生效。 6、每班待处理品率不超过 5%(待处理品率=待处理品/生产产量*100%); 7、考核过程中有以下因素,不计算相应考核指标: a) 设备状况,如因设备状况造成考核指标未完成; b) 工艺状态,如因工艺原因造成考核指标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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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推动办法(doc 13)

5S 推动办法 第一章 5S 是什么? 5S 是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习惯(纪律)等五个单词组成,其日文的罗马拼音 均为 S,因此简称“5S”。 5S 定义 整 理:SEIRI 要/不要 整 顿:SEITON 定位 清 扫:SEISO 没有垃圾和脏乱 清 洁:SEIKETSU 保持光亮和卫生 习 惯:SHITSUKE 养成纪律的习惯 根据日本劳动安全协会在 1950 年推行的口号是:安全始于整理、整顿,而终于整理、 整顿。可见日本早期只推行 5S 中的整理、整顿,目的在于确保安全的作业空间,后因生 产管理需求和水准的提高,另增清扫、清洁、习惯,而成为现在的 5S,着眼点不限于安 全,扩大到环境卫生、效率、品质、成本等方面。日本企业成功的秘诀和人民生活高水 平的真谛,在于持续不断地、有系统的全面推行生产和经营管理 5S 运动。 所以推行 5S 的时候,不可操之过急,也不要期望一次见效;它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利, 而是长期投资;没有捷径,只有脚踏实地去做。现代化企业成功的经营告诉我们:一个 组织要发展,设备一定要精密、产品要优良,而 5S 就更加重要。因为脏乱的工作场所, 非但时间成本太高,人员安全没保障、士气低落,更重要的是不能制造出优良的产品, 尤其是客户下大笔订单前,一定要求到生产现场参观。如果未彻底推行 5S,则经常临时 抱佛脚来整理,即费时又耗人力。反之实施 5S 的组织或办公室,则一定到处窗明几亮, 物品放置井然有序,标识、看板、通道畅通无阻,因此可以提高组织的形象,获得客户 的信赖,成为组织无形的宝贵资财。现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教育水准层次高,追求美 好的生活品质观念,充满新的价值观。组织环境品质的好坏也成为新一代年轻人选择工 作的条件之一。因此,塑造组织明朗的工作场所,成为追求人力资源成功的对策之一。 第二章为什么要推行 5S? 根据日本企业经济成长的经验,大多数的组织近年来深深体会到组织升级的必要性。 于是经常举办产业研讨会、产业考察团或建立品质活动月、品质激励奖等等,不外乎也 是期望本组织能朝着高品质的目标推进。 在此,我们可以提出充分的证明,推行 5S 运动也能为组织带来许多效用,请看为什 么要推行 5S 的最大理由。 1. 5S 是无声但最有魄力的推销员;因为可以从客户得到整洁工厂美誉的赞扬,获得产 品品质的信赖; 2. 5S 管理法则,能吸引许多人来参观工厂,借此提高组织的形象; 3. 整洁的工厂,将能吸引客户订单的意愿; 4. 在整洁的工作场所中上班的员工,都有被肯定、被赞扬的荣誉,进而促进组织团队 精神力量的提高,生产力也会提高; 5. 5S 的工作场所是节约的场所,因为 5S 的理论是从零基管理出发的,借以降低成本, 减少浪费,减少库存; 6. 推展 5S 后,跟随减少浪费而来的是生产时间的节约,当然交货延迟的现象也就自 动消失了; 7. 建立 5S 的组织是明亮的、视野良好的工作场所,走道、堆积区域都标示明显,不 会违反通道原则。工作服及安全防护用具保持整齐,员工有安全、舒畅的工作环境; 8. 5S 也是建立标准的推动者,透过习惯的纪律要求,每位员工正确地执行任务,并 且任何一个员工到任一个工作场所也能立即展开作业,随时向品质零缺点目标迈进; 9. 不管任何行业展开 5S 管理法则推行,都会创造出令人满意的工作场所;也能带 动全组织进行改善的气氛;员工认为自己有示范作用,将更有改善的意愿,达到全员参 与工作的干劲; 10. 实施 5S 活动,亦能培养一批有企划、能力,以及自主管理的干部和员工,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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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 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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