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旅游区 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汇编 编制: 审批: 版本: 分发号: 目 录 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5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2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2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7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0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3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8 车队安全管理制度 .......................................43 安全责任书 .............................................49 观光车服务管理规定 .....................................51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0 KB 时间:2025-08-11 价格:¥2.00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随着玉龙雪山旅游景区的发展, 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 加, 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作为景区旅游行 业安全生 产实施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本公 司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 对高原红公司旅游景 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合用于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 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使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风景名胜 区条例》、 《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 3 方针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4 细则 4.1 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 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 位。要保 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 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不能为了赶任务、追 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4.2 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综 合监管、 行业监管、 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4.3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 加强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备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 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4.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 作。其主 要职责是: 4.4.1 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 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4.4.2 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2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旅游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 (一)游船经营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 防火组织机构。 (二)如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 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 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施,设有 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用救 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施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 必定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惹祸故要迅速报告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 当事人需积极配合检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 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暴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够保证 安全情况下,严禁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严禁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躲让危险地 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他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向,保 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阻截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 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正确采 用措施,防范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 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沉稳,采用措施稳固办 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获取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 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3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5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景区旅游区 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汇编 编制: 审批: 版本: 分发号: 目 录 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5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2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2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7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0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3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8 车队安全管理制度 .......................................43 安全责任书 .............................................49 观光车服务管理规定 .....................................51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4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旅游景点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 法 检查结 果 1 特种设备 景区景点内游乐设施、索道、缆车等设备设施 和交通工具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定期进行 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 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 行。 查看资 料 查看现 场 2 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齐备、有效。 查看现 场 3 水上交通 水面活动项目配备专业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水上交通工具按规定配足救生衣或救生圈。 查看现 场 4 消防 建立义务消防队伍、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 足够的消防器材 查看资 料 查看现 场 5 警示标示 旅游线路上塌方、滑坡、险峻的山林游步道、 水面、瀑布、洞穴,游乐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地等涉及游客安全的地段和区域设置明显、规 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现 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3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随着玉龙雪山旅游景区的发展, 事故风险也在不断增 加, 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作为景区旅游行 业安全生 产实施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本公 司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 对高原红公司旅游景 区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的规范。 合用于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 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使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风景名胜 区条例》、 《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 3 方针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4 细则 4.1 旅游景区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经营效益的关 系,在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 位。要保 证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 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不能为了赶任务、追 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4.2 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实行综 合监管、 行业监管、 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4.3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 加强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备 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安全 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4.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 作。其主 要职责是: 4.4.1 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 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4.4.2 组织制定本景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2 KB 时间:2025-11-09 价格:¥2.00
旅游船舶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应急措施 (一)游船经营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 防火组织机构。 (二)如期要对成员进行灭火、扑救、打捞、抢救现 场演练,使全体成员都能掌握基本抢救要领,对出现险情 能够及时进行抢救。 (三)所有型号的船只要按规定配置救生设施,设有 专职或兼职救生人员,如遇落水能及时赶到现场,采用救 生措施。 (四)对救生设施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其数量和质量 必定达到海事部门要求。 (五)发惹祸故要迅速报告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抢救, 当事人需积极配合检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驾驶员岗位责任 (一)按航行规则履行职责,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谨 慎驾驶,填好航行日志。 (二)遇暴风、大雾、暴雨、视线不清等不能够保证 安全情况下,严禁航行,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航行。 (三)按规定客位载运游客,严禁超载航行。 (四)两船相遇,做到小船让大船,及时躲让危险地 域,减速行驶。 (五)超越其他船只时,做到正确判断前船动向,保 持安全距离,被超越时要减速航行。 (六)遇有阻截物或航道不明确时,做到认真躲让或 测水前进,不盲目行驶。 (七)有碰撞危险时做到及时鸣笛,警告对方正确采 用措施,防范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八)离靠码头要观察好周围有无船只及危险物,方 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况,须保持沉稳,采用措施稳固办 理。 (十)船舶驾驶员要获取交通海事部门的驾驶证书, 持证上岗。 三、船员职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5-11-13 价格:¥2.00
旅游景点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 法 检查结 果 1 特种设备 景区景点内游乐设施、索道、缆车等设备设施 和交通工具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定期进行 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 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 行。 查看资 料 查看现 场 2 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齐备、有效。 查看现 场 3 水上交通 水面活动项目配备专业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 水上交通工具按规定配足救生衣或救生圈。 查看现 场 4 消防 建立义务消防队伍、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 足够的消防器材 查看资 料 查看现 场 5 警示标示 旅游线路上塌方、滑坡、险峻的山林游步道、 水面、瀑布、洞穴,游乐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地等涉及游客安全的地段和区域设置明显、规 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现 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3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1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7.5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4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7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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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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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 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 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 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 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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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 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 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 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 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 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 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 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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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 XX 集团 6S 活动实施管理办法 共 8 页 第 1 页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持续深入开展 6S 现场管理活动,不断提升现场管理水平和员工的 素养,打造时代集团一流的专业化生产基地。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时代电气、时代新材、株洲所事业本部三大业务主体 及其下属各业务单元。 2. 制定依据 无。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 6S 相关工作在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展开,株洲所质 量安全部为常设管理机构,组织集团公司 6S 工作的有序开展,对集团 下属企业 6S 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评分考核制度,安委会 主任负责对相关 6S 工作奖惩方案进行批准。 4.2.时代电气、时代新材、株洲所事业本部成立公司级 6S 管理工作 小组,负责对各自下属业务单位 6S 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进行相应 的考核评比工作。 4.3.三大业务主体下属各业务单元成立 6S 推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2006 年 4 月 5 日发布 2006 年 4 月 5 日实施 QG/ZS01-0505-2006A 共 8 页 第 2 页 本单位 6S 工作的开展。 4.4.6S 管理职责纳入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6S 管理小组成员由各级安委会成员组成,但在本管理办法中仍称 6S 工作 小组(下同)。 4.5.时代电气、时代新材、株洲所事业本部及各下属业务单位将各级 6S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株洲所质量安全部备案。 4.6.株洲所财务资产部负责相关奖惩资金的核算工作。 4.7.集团 6S 组织机构图 5. 具体条款 5.1.有关 6S 管理工作纳入各业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持续执行并 不断改进,各业务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执行效果负全责。 5.2.时代电气、时代新材、株洲所事业本部公司级 6S 管理小组制定 月度工作计划,对下属各业务单位现场检查频次应不小于 1 次/月,及保 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6S 工作座谈会(可与安委会会议同时召开),并 保持相关记录。如因地域原因不方便实施现场检查的情况,可由下属业 务单位将自查结果报公司级 6S 管理小组备案,公司级 6S 管理小组对其 实施抽检。 株洲所质量安全部组织成立临时检查 工作小组对集团各单位进行督察 中国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株洲所质量安全部 下属各单位 6S 推行工作小组 时代电气、时代新材、株洲所事业 本部公司级 6S 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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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非生产性材料和物品之采购作业有所遵循,又为了提高采购之 工作效率,提高对生产性材料/物品的采购管理以及库房的有效管理,拟订本 作业方式。 2. 范围 :此作业流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非生产性材料和物品之采购及储存。 3. 职责 :公司物流部、行政人事部 、质量技术部、设备组及申购相关部门将 执行下面所设工作。 4. 依据; ISO9001, 2000 7.4 5. 非生产性材料/物品采购作业流程 流程图 责任人 相关文件及表单 流程图 责任人 相关文件及表单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主 管 总经理 行政人事部 采购 设备组 财务 库房 <非生产性材料/ 物品采购申请单 > 《办公用品管理 规定》 《劳保用品管理 规定》 《IT 设备及耗材 管理规定》 《设备管理程 序》 <非生产性材料/ 物品采购申请单 > 《库房作业程 序》 开始 申购材料/物 品分类 申购人员填写 采购申请单 非生产性材料 /物品申购需 求 申请部门主管审 核、总经理批准 办公用品等 其他非生产 性材料/物品 大型设备 执行人事部 办公用品管 理规定 采购询价购 买 执行设备管 理程序 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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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6 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 法》,现予以发布,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 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 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 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 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 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 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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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1 月 20 日云南省经 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 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 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 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 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 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 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 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 财政厅、人事 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 10 个部门处以上 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 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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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液体无水氨 1.1.1.1 GB 536—88 液体无水氨 本标准适用于由氢、氮气在高温、高压下直接催化合成 制得的液体无水氨(液氨)。其主要用途为制造硝酸、无机和 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以及冷冻、冶金、医药等工业原料。 分子式: NH3 分子量: 17.03(按 1983 年国际原子量) 1.1.1.21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 8570.1~8570.7 液体无水氨检验方法 1.1.1.32 技术要求 2.1 外观:无色液体。 2.2 液氨应符合下表要求: - 2 - 指 标 指 标 名 称 优等品 一 等 品 合格 品 氨含量,% ≥ 残留物含量,% ≤ 水分,% ≤ 油含量, mg/kg ≤ 铁含量, mg/kg ≤ 99.9 0.1(重 量法) 0.1 5(重量 法) 2(红外 光谱 法) 1 99.8 0.2 — — — 99.6 0.4 — — — 1.1.1.43 检验规则 3.1 液氨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 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本标准要求。 3.2 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 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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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确保学校网络和信息安全,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网 络和信息安全工作有效落实,制定了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他 们应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组织,制定网络 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 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 24 小时网络监控制度, 确保本部门所属人员(教工及学生)不利用网络制作、传播、 查阅和复制违法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国家及学 校荣誉、利益、形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 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 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责 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 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学生管理人员应该摸清学生群体建立的内部交流群, 加强对学生交流群的监控与引导,对交流群中出现的不当言论 及时制止、教育,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实行严格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因管 理不善导致本部门内发生重大、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 违法事件,将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 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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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 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 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 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 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 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 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 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 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 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 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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