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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以防止噪声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 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 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 6:00~22:00 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在施 工前 15 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 可和谅解。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leq[dB(A)] 第三章 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条 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 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 负荷运转。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护坡桩为砼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阶段砼浇筑噪 声控制措施。 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冲气钻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罐车、地泵、 汽车泵、振捣棒、电锯、支拆模板、 模板修理、搭拆脚手架、外用电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外用电梯、拆脚手架、 石材切割、电锯等 65 55 备注 6:00-22:00 为昼间 22:00-6:00 为夜间 第六条 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 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 决定。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 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七条 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八条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 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 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 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 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九条 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 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 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十条 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 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 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 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 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二条 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三条 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 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四条 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 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 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 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 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 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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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安全综合评比考核办法

首钢矿业公司烧结厂文件 首矿烧发〔2010〕**号 关于开展月度安全生产综合考评 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各专业部门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对各车间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工作, 现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 彻落实。 一、成立烧结厂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工作小组 组 长:副厂长 副组长:安全保卫科科长 成 员:生产技术科科长 机动科科长 劳动人事科科 长 工程师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工作由安全保卫科归口管理,负 责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 (二)各专业科室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按照烧结 厂经营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提出对全厂六个车间的安全生产 综合考评。 三、考评标准办法 (一)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工作的公开、公正、量 化性,考评分数全部依据安保集成信息软件中的日常管理中 心、软件考评中心、ERP 管理中心三个子模块自动运算得出, 评价系数分别为 0.35、0.35、0.3。 (二)根据车间人员构成、设备数量、现场环境、作业条 件及危害因素等实际情况不同,依次设立权重系数:一烧车间、 原料车间 1.05;二烧车间、白灰车间 1.04;成品车间和除尘车 间 1.03。 (三)安全综合考评的运算公式为:(日常管理中心得分 *0.35+软件考评中心得分*0.35+ERP管理中心得分*0.3)*单位权 重系数。 (四)日常管理中心考评标准 1、日常管理中心有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公司讲评、公 司检查、重点工作、相关专业考评。 2、公司讲评评价标准:表扬加分,一次加 3 分;批评扣分, 一个现场问题扣 5 分,严重扣 8 分,一个行为问题扣 10 分。 3、公司检查评价标准:一个现场问题扣 3 分,严重扣 5 分。 4、重点工作评价标准:安保专业布置临时重点工作完成 好,一次加 1-2 分;完成较差,一次扣 2-3 分。 6、相关专业考评评价标准: (1)生产技术科 A、文明生产、定置管理、现场环境是否影响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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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及奖励办法

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及奖励办法 (试行) 1 目的 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各级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落实,有效防范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责任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和所属分 支机构、项目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简称“权属单位”)。 3 职责及分工 3.1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在集团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的 领导下,负责集团层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单位、安全环 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个人的评 选工作,并报集团安委会审批。 3.2 集团各职能部门、权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集团层次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的推荐。 3.3 权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 4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的评选条件 4.1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单位 4.1.1 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不断修订和完善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能保证所需的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1.2 全面完成与集团签订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综合管理和事故控制指标, 年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4.1.3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监管领域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 产工作,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认真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环保 职业健康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4.1.4 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经济目标任务,当年无亏损,无违法 违纪行为。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工 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体制建设、队伍 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4.2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车间、工段、项目部、班 组) 4.2.1 管理机构健全,并依法履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管理工 作职责,制定本集体年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工作计划,并逐 级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责任制。 4.2.2 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教育,职工 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自觉地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4.2.3 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 产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本集体专项检查、督查和安全环保职业健 康生产宣传活动,积极配合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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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西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附件: 西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和全校教职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 性,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我校消防安全工作 持续开展,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和《西南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经 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 2011 年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现将评选办法公布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名额 (一)先进单位 校内各二级单位,名额为 6 名 (二)教职工先进个人 全校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名额为 15 名 (三)学生先进个人 在校学生,名额为 30 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按照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 实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单位员工全 面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 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 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要求; 4、定期进行了防火检查,做好了检查记录,及时消除了火灾 隐患; 5、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进行了日常管理,确保其 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消防控制室配备了消防值班人员,制定了值班岗位职责, 做好了监督检查工作; 7、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备案; 8、全年本单位未发生火灾事故; 9、积极协助、配合和参加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演练、 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教职工先进个人 1、熟习消防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达到了“三懂三会”要 求; 2、熟练掌握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较好地履行了自身所在岗位 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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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香水县水利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Print 香水县水利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安监办:   为构建**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机制,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 有关决定,本着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结合 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局 2007 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全 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重点, “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 步,强化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 上来;建设好一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逐步掌握安 全生产主动权,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和单位自我约束的新 机制,基本实现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监督和管理科学化、教育和培训规范化、设 施和设备现代化、咨询和服务社会化,力争使我局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无 大、小事故发生。   三、主要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全面实施和**工作实际,制订《**局安全保卫制度》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领导机构,确保人员、职能、责任、经 费“四落实”。   (三) 按照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   (四)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事故抢险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及 时快速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五)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六)加强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大、小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与时俱进,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党的十六大 为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本质要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要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认清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任务;要从社会主要 矛盾这个深层次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从改革发展和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着眼,增强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紧迫感。对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要 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全面把握。既要看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一面,坚 定工作的信心,又要看到形势严峻,任重道远的一面,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 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坚持不懈、长期奋斗的思想。   (二)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局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兼职安监员具体抓。要围绕安全生 产工作重点,层层分解任务,与各科室签订责任书,全面建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 抓好“两节”、“两会”、大假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时期进行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把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作为 “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坚持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局职 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能力。   (五)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建设,健全各项制度,清正廉洁,努力规范内部管理。 要加强对兼职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人员自身素质,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组织保障。   (六)加强考核和奖惩兑现。对履行职责做出显着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 行职责不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大、小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实行安 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科室凡因安全监管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大小事故 的,其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同时,还要按事故情节,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相关责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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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香水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Print 香水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安监办:   为构建**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机制,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 有关决定,本着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结合 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局 201X 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全 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重点, “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 步,强化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 上来;建设好一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逐步掌握 安全生产主动权,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和单位自我约束的新 机制,基本实现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监督和管理科学化、教育和培训规范化、设 施和设备现代化、咨询和服务社会化,力争使我局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无 大、小事故发生。    三、主要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全面实施和**工作实际,制订《**局安全保卫制度》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领导机构,确保人员、职能、责任、经 费“四落实”。   (三) 按照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   (四)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事故抢险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及 时快速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五)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六)加强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大、小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与时俱进,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党的 xx 大 为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本质要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认清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任务;要从社会主要矛 盾这个深层次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从改革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着眼,增强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紧迫感。对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要保 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认识,全面把握。既要看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一面,坚定 工作的信心,又要看到形势严峻,任重道远的一面,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和 复杂性,牢固树立坚持不懈、长期奋斗的思想。   (二)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局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认真抓,兼职安监员具体抓。要围绕安全生 产工作重点,层层分解任务,与各科室签订责任书,全面建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 抓好“两节”、“两会”、大假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时期进行 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把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作为 “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坚持每季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局职 工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职工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能力。   (五)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建设,健全各项制度,清正廉洁,努力规范内部管理。 要加强对兼职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人员自身素质,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组织保障。   (六)加强考核和奖惩兑现。对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履 行职责不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大、小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实行安 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科室凡因安全监管不力,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大小事故 的,其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同时,还要按事故情节,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相关责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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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办法(B)

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 秩序和管理秩序,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严格执行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要求,明确考核的原则、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2 考核方法 安全考核包括部门考核和员工考核。为强化部门的监督职责,安 全考核以部门考核为主,依据部门考核情况的结果,得出员工考核结 果。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工资挂钩,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绩效管理岗人 员实施。 3 考核流程 3.1 安全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由安 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考核细则见附表。 3.2 考核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考核总成绩为 100 分,考 核分数低于 80 分的部门,报总经理批准时应将部门主负责人、部门 副职、部门兼职安全员、违反考核细则的直接责任人的惩罚要求一并 写入。 3.3 满足加分项的员工,将在员工绩效考核中增加分数,根据加分 情况由办公室拟定奖励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4 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办公室在拟定奖励方案时按 参加人数合理分配奖金数额。 3.5 在考核期间发现的符合考核细则的扣分、加分事项,办公室应 填写《加/扣分事项表》,以便在季度考核中作为考核依据。 4 记录 《奖惩通知单》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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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办法(B)

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维护正常的工作 秩序和管理秩序,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严格执行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要求,明确考核的原则、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2 考核方法 安全考核包括部门考核和员工考核。为强化部门的监督职责,安 全考核以部门考核为主,依据部门考核情况的结果,得出员工考核结 果。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工资挂钩,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绩效管理岗人 员实施。 3 考核流程 3.1 安全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由安 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考核细则见附表。 3.2 考核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依据。考核总成绩为 100 分,考 核分数低于 80 分的部门,报总经理批准时应将部门主负责人、部门 副职、部门兼职安全员、违反考核细则的直接责任人的惩罚要求一并 写入。 3.3 满足加分项的员工,将在员工绩效考核中增加分数,根据加分 情况由办公室拟定奖励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4 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办公室在拟定奖励方案时按 参加人数合理分配奖金数额。 3.5 在考核期间发现的符合考核细则的扣分、加分事项,办公室应 填写《加/扣分事项表》,以便在季度考核中作为考核依据。 4 记录 《奖惩通知单》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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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报)

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表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应急预案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 评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审指南》等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会议室 评审专家 专业特长 评审专家 专业特长 评审专家 专业特长 专家评审意见: 该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 范性文件要求;具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所规定的各项要素;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切合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专 项预案等内容科学合理;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存在问题:应急演练内容单调,三年内预案文本对应的预案都要演练到;应 急物资储备只针对消防,未对其他类型预案储备对应的物资。 为了有效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酒店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 实现有效处置初期突发事故,应该加强预案培训及有效的演练工作,对预案不足 之处逐渐完善。应加强中控室执机人员的能力考核,提高重点部位人员应急能力 水平,加强重点部位巡视检查记录。 经与会专家一致讨论决定,同意该预案上报安监部门备案。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封面 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单位公章等内容。 符合 批准页 1.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2.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符合 目录 1.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 2.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 符合 正文 1.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 2.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 3.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 基本符合 附件 1.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 2.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 3.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 基本符合 编制过程 1.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 危害程度。 3.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有相应的防范措 施。 4.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 资源情况。 5.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 应急体系。 6.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 况进行记录。 7.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 并注明。 8.有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预案中有救援要求的)。 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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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部分行业模板-蒙牛乳业泰安有限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专家评审意见汇总2

蒙牛乳业泰安有限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专家评审意见汇总 第一次专家评审意见: 一、作为全省的行业标准,本指南过于简单,不具备本行业指导作用。(结 果采纳修订) 二.引用文件不全面。(结果采纳修订) 三、未按照山东省安监局文件的要求来编制大纲。(结果采纳修订) 四、定义术语不准确。(结果采纳修订) 五、风险的分级应根据国安总局第 16 号令的要求分级(分为四级),而不 是另搞一套。(结果采纳修订) 六.指南的可操作性欠缺。(结果采纳修订) 七.本指南建议补充资料后进一步完善。(结果采纳修订) 第二次专家评审意见: 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未充分结合乳制品行业特点,特别是危险源辨 识部分,更是笼统表述,缺乏行业指导意义,总体可操作性不强;(结果采 纳修订) 风险点识别与危险源辨识混为一谈;(结果采纳修订) 1、6.1,图 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基本步骤”不清楚。 未阐述明白“ 风险点是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编制“一企一册” 的基本信息。”;(结果采纳修订) “6.2 危险源识别方法”与“6.2 危险源识别范围”序号重复,且应先有单元 划分、风险点识别,再有危险源辨识方法介绍。逻辑有些混乱。(结果采纳 修订) “6.2 危险源识别方法”,“在进行风险点辨识时......”,应是危险源辨识,非 风险点辨识。(结果采纳修订) 单元划分原则不明确,划分举例不充分,未能体现行业特点,如制冷系统。 无作业步骤分析介绍、示例表格。(结果采纳修订) 无危险源识别方法介绍,无示例、无表格。(结果采纳修订) 部分危险源描述不正确,如:动力场所危险源辨识中有一条危险源描述为: 维修高空链条时存在高空坠落的风险。(结果采纳修订) 使用“MES 评价法”评价危险源风险等级时考虑现有管控措施,有一定的局限 性;无评价示例介绍、无表格。(结果采纳修订) 风险分析时使用“MES 评价法”与指南中介绍的附分值不相符。如:连接法兰 松动、垫子破损会发生氨气泄漏,可能会发生中毒,M 附分值为 3 分,风 险级别判定为 4 级;(结果采纳修订) 2、未体现管控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制度、规程等。(管控措施应该如何体 现?体现制度、操作规程名称还是制度、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3、安全管理危险源辨识中危险源描述不准确。如:把“应急预案向安监局备 案后,企业未存备案申请表”描述为危险源。(结果采纳修订) 4、未体现行业特点。(结果采纳修订) 第三次专家评审意见 标杆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企业进行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化基础上导出本企业的“典型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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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蒙牛乳业泰安有限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专家评审意见汇总2

蒙牛乳业泰安有限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专家评审意见汇总 第一次专家评审意见: 一、作为全省的行业标准,本指南过于简单,不具备本行业指导作用。(结 果采纳修订) 二.引用文件不全面。(结果采纳修订) 三、未按照山东省安监局文件的要求来编制大纲。(结果采纳修订) 四、定义术语不准确。(结果采纳修订) 五、风险的分级应根据国安总局第 16 号令的要求分级(分为四级),而不 是另搞一套。(结果采纳修订) 六.指南的可操作性欠缺。(结果采纳修订) 七.本指南建议补充资料后进一步完善。(结果采纳修订) 第二次专家评审意见: 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未充分结合乳制品行业特点,特别是危险源辨 识部分,更是笼统表述,缺乏行业指导意义,总体可操作性不强;(结果采 纳修订) 风险点识别与危险源辨识混为一谈;(结果采纳修订) 1、6.1,图 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基本步骤”不清楚。 未阐述明白“ 风险点是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编制“一企一册” 的基本信息。”;(结果采纳修订) “6.2 危险源识别方法”与“6.2 危险源识别范围”序号重复,且应先有单元 划分、风险点识别,再有危险源辨识方法介绍。逻辑有些混乱。(结果采纳 修订) “6.2 危险源识别方法”,“在进行风险点辨识时......”,应是危险源辨识,非 风险点辨识。(结果采纳修订) 单元划分原则不明确,划分举例不充分,未能体现行业特点,如制冷系统。 无作业步骤分析介绍、示例表格。(结果采纳修订) 无危险源识别方法介绍,无示例、无表格。(结果采纳修订) 部分危险源描述不正确,如:动力场所危险源辨识中有一条危险源描述为: 维修高空链条时存在高空坠落的风险。(结果采纳修订) 使用“MES 评价法”评价危险源风险等级时考虑现有管控措施,有一定的局限 性;无评价示例介绍、无表格。(结果采纳修订) 风险分析时使用“MES 评价法”与指南中介绍的附分值不相符。如:连接法兰 松动、垫子破损会发生氨气泄漏,可能会发生中毒,M 附分值为 3 分,风 险级别判定为 4 级;(结果采纳修订) 2、未体现管控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制度、规程等。(管控措施应该如何体 现?体现制度、操作规程名称还是制度、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3、安全管理危险源辨识中危险源描述不准确。如:把“应急预案向安监局备 案后,企业未存备案申请表”描述为危险源。(结果采纳修订) 4、未体现行业特点。(结果采纳修订) 第三次专家评审意见 标杆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企业进行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化基础上导出本企业的“典型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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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体系建设评审报告

一、评审目的 根据夏季季节特点,全面辨识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结 合夏季高温、雷电、暴雨、大风、汛期等危险因素,做到提前预防,提前辨识,提前规划; 同时,指导岗位负责人落实安全监管措施,督促岗位人员落实个人安全防控措施,有效推 进夏季“四防”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保证公司夏季生产平稳进行。 二、评审内容 夏季生产期间,生产部门制订的设备设施清单、作业活动清单、风险分析表、隐患 排查表、机焦化产岗位夏季应急处置、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及岗位风险公告卡等相关 内容。 三、评审依据(规范性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 303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局第 40 号令)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36 号)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的通知》(鲁安发[2016]16 号)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6〕10 号)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 年完整版) 《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通用规范》 四、评审组织 公司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五、评审方式方法 1、各生产部门依据《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及公司《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岗位相关技术人员全面辨识部门设 备设施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害因素,形成部门设备设施清单和作业活动清单,采用安全检 查表分析法(SCL)和工作危害分析法(JHA)进行风险辨识,使用风险矩阵法(LSR)对 风险度进行定量辨识。 2、根据风险分析出的风险点危险程度划定风险等级,形成部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体现出风险点主要管控责任人和监督人。 3、依据部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逐项制定相关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隐患排查表,体现 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人和监督人;公司和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每月检查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 况。 六、2017 年公司夏季双体系建设推进情况 1、公司安全科汇总各部门风险分级管控分析记录,形成公司级夏季风险分级管控指 导手册,结合部门隐患排查相关内容,形成公司级夏季隐患排查指导手册,用于检查指导 各部门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工作。 2、经过汇总分析,全公司二级风险点共计 XX 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共计 XXX 条, 各项安全防控措施按照工艺、设备、电仪、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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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 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 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 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 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 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 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 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 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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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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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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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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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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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2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2-26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 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7 KB 时间:2026-02-27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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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15 号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 2005 年 3 月 29 日 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 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 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 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 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 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 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 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 3 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 细表;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 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 业等资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 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1.5 KB 时间:2026-03-18 价格:¥2.00

节能降耗考核办法

节能降耗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节能降耗方案的 顺利实施,通过加强节能降耗考核办法,将节能降耗工作做到实 处,提高公司各部门、职工的节能意识。制订以下考核办法: 一、水电 1、下班后各部门、科室的电灯、电脑(包括显示器)、打印 机、复印机等设备未及时关上,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 20 元, 部门负责人罚款 10 元。 2、夏季提前开空调或者未按时关闭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低 于 26℃,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 10 元。 3、办公室楼道中的照明灯,由当日负责该楼道卫生的人员 负责按时关闭,有加班需要的,加班结束后关闭。每发现一次未 按时关闭照明灯,对当日值班人员或加班人员罚款 10 元。 4、禁止在办公室中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饭锅等电器, 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50 元。 5、洗手间的水龙头由当日卫生员负责,每发现一次水龙头 未及时关上,对当事人或卫生值班人员罚款 10 元;如果水龙头 有损坏应及时报物业科维修,上报不及时的当日值班人员罚款 10 元,若物业科维修不及时,对物业科科长或副科长罚款 10 元。 6、办公室中不经常使用的设备应关闭电源,每发现一次设 备通电闲置,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50 元。 二、业务费 1、一律从严掌握,能省的一定省下,发现浪费超标,将对 当事人罚款 50 元。 2、外来客户招待(重要客户除外),陪同人员不能超过三人 (含司机),特殊情况向经理请示,否则考核招待部门负责人罚 款 50 元。 3、招待用烟用酒等应到市场批发自备,一般不能在饭店认 购,否则按消费额度对经办人罚款 20-100 元。 三、通讯费 1、有职务的人员,职务补贴内均含 50 元电话费,超出自付。 2、办公室内固定电话按定额使用,超出部分有部门或科室 负责人承担。 3、吃业务提成的,按提成比列发放,超出自付。 四、小车费、办公费按《企业管理手册规定》执行。 五、奖惩按《企业管理手册》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二 0 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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