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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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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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化学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鉴定危险性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鉴定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鉴定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鉴定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鉴定危险性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机构(以下简称化学机构)名单以及免予鉴定危险性
化学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化学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鉴定危险
性的化学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鉴定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鉴定危险性化学与分类
第七条 化学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化学工作,保证化学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化学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鉴定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化学机构申请
化学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化学品单位向化学机构提交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化学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化学机构收到化学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鉴定危险性外,对其他鉴定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化学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鉴定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鉴定危险性化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化学单位名称;
(三)化学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化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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