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应急预案)管理,增强
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
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
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
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
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
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制定,包括总体
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
应急预案是
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
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
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
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
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
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
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
部门根据总体
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和
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
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
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
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
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
突发事件的
联合
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
应急预案主要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
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
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
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
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
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
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
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
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
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
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
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
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
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
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
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
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
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
应急预案,并针对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
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
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
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
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
应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