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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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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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
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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