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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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
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
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
应急管
理部门)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
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的
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
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因
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
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
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
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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