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
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
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
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
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
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
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
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
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暂定三年,
财政部会同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
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管理。其他中央
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
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
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
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
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
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
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
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
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
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
财政部综合考虑
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
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
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
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
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
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
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
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
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
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
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专项资金分配、项目
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
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
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
财政部会同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