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 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生产装置区一切机动车辆的管 理。 3 职责 3.2 物流部对进入生产装置区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 装置区通行证》,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保卫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进入生产装置区机动车辆的综合监督管理。 4 管理要求 4.1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 置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4.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由运输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办理。 4.3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4.4 生产装置区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 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 4.5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听从有关人员 的指挥。 4.6 在生产装置开停车操作时,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4.7《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的管理 4.9.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4.9.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保卫部门负存档,保存期限为一 年。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5.2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1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 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 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5-12-21 价格:¥2.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1 年 9 月 13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7 号公布,自 2021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 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 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 1 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 2 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8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 年 6 月 2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 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 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 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 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 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 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 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 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 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5 KB 时间:2025-12-27 价格:¥2.00
犐犆犛 75 .010 犈 09 备 案 号 :25419 — 20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犃 犙 2016 — 2008 含 硫 化 氢 天 然 气 井 失 控 井 口 点 火 时 间 规 定 犛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 犳狅狉 犻犵狀犻狋犻狅狀 狋犻犿 犲 狅犳 狅狌狋 狅犳 犮狅狀狋狉狅犾 狅狀 狑犲犾犾犺犲犪犱 狅犳 狀犪狋狌狉犪犾 犵犪狊 狑犲犾犾 犻狀狏狅犾狏犻狀犵 犺狔犱狉狅犵犲狀 狊狌犾犳犻犱犲 20081119 发 布 20090101 实 施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犃 犙 2016 — 20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含 硫 化 氢 天 然 气 井 失 控 井 口 点 火 时 间 规 定 A Q 2016 — 2008 煤 炭 工 业 出 版 社 出 版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芍 药 居 35 号 100029 ) 网 址 :w w w .cciph .co m .cn 煤 炭 工 业 出 版 社 印 刷 厂 印 刷 新 华 书 店 北 京 发 行 所 发 行 开 本 880 m m × 1230 m m 1/16 印 张 5/8 字 数 7 千 字 印 数 1 — 1 ,000 2009 年 1 月 第 1 版 2009 年 1 月 第 1 次 印 刷 15 5020 · 307 社 内 编 号 6055 定 价 10 .00 元 版 权 所 有 违 者 必 究 本 书 如 有 缺 页 、倒 页 、脱 页 等 质 量 问 题 ,本 社 负 责 调 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PDF 文件大小:1.01 MB 时间:2025-12-28 价格:¥2.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 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 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 3 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 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 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 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 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 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 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 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 作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7 KB 时间:2025-12-30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 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 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 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 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 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4 KB 时间:2026-01-01 价格:¥2.00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 研究所 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 统一技术措施应用规定 文件编号:QSC-23- 2002 批准人: 修改码: 0/A 统一技术措施应用规定 1 目的 促进各专业对统一技术措施的正确应用,达到设计的技 术统一,提高设计质量。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设计和标准设计的建筑、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专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统一技术措施的购买发放。 3.2 统一技术措施的应用由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指导。 4 管理和应用要求 4.1 应确保有关设计人员获得适用的统一技术措施版本。 目前本所适用的各专业统一技术措施版本如下表: 专业 统一技术措施名称 编制单位 发行日期 建 筑 建筑专业设计技术措 施 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 1999 年 9 月 结构专业统一技术措 施 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部 建筑设计院 1986 年 5 月 结 构 结构专业技术措施 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 1992 年 给排水 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 技术措施 建设部建筑设计 院 1997 年 暖 通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 计 技术措施(第二版) 建设部建筑设计 院 1996 年 2 月 电 气 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技 术措施 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 1998 年 12 月 4.2 统一技术措施反映了我国成熟的技术和经验,也吸收 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对设计起技术统一和技术指导的积极作 用,但不能视为强制性标准。 4.3 统一技术措施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设计 中需要突破规范或措施时,应阐明原因提出措施,报所总工 程师批准才能设计。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按国家 规定,经有关部门组织审定方可使用。 4.4 在使用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规范、规程或规定不符 时,均应遵照国家规范或有关规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5 KB 时间:2026-02-16 价格:¥2.00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车间不合格品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 管理标准---物料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不合格品管理规定,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出厂。 2 范围 车间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中间产品的处理。 3 责任 车间主任、班组长、操作人员、质监员。 4 内容 4.1 车间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整批不合格品,按质监科下发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执行。 4.2 车间正常生产中剔出的不合格品,其数量不超过批量的 2%时,隔离存放,做好 标记,按废弃物处理。 4.3 车间正常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其数量超过批量的 2%时,先隔离存放,做好 标记,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4.3.1 片剂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素片,粉碎后加入到下批同品种同规格物料的配制 中,但必须在配料制粒生产记录备注栏中注明,且必须经质监员签字确认;薄膜包 衣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片,按废弃物处理。 4.3.2 胶囊填充过程中剔除的不合格胶囊,拆囊后,将倒出的颗粒直接加入到该批 颗粒中重新填囊。 4.3.3 颗粒剂在整粒后出现的大颗粒及细粉,经粉碎后加入到下批同品种同规格的 物料配制中,但须在配料制粒生产记录备注栏中注明,且必须有质监员签字确认。 4.3.4 颗粒剂分装过程出现的不合格品,拆除包装后,直接将颗粒加入到该批颗粒 中重新分装。 4.3.5 内包过程中剔出的不合格品,将片子或胶囊剥出后,直接加入到该批中间产 品中重新内包。 4.3.6 在进行 4.3.2、4.3.4、4.3.5 项处理时,手必须消毒,且不直接接触物料。 5 记录 记录名称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不合格品记录表 固体制剂车间 三 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6-02-18 价格:¥2.00
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1 目的:本规定旨在通过对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的明确规定,端正工 艺作风,保证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施工工艺管理。 3 职责:质量部负责施工工艺的管理,并对违反工艺纪律的单位进行 处罚。 4 规定内容 4.1 质量习惯性违章包括以下内容: 4.1.1 管道对口前内部不清理; 4.1.2 管口、设备孔连通前不加临时封堵; 4.1.3 管道坡口焊接前不打磨; 4.1.4 在管道、设备上乱点、乱焊; 4.1.5 在已成型的系统上开孔不办理手续; 4.1.6 阀门、压力表铜垫不按要求退火; 4.1.7 电缆线管管口毛刺不挫平; 4.1.8 不办理手续在建筑物上开孔或拆保温; 4.1.9 使用非校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4.1.10 焊口药皮、飞溅不清理; 4.1.11 临时铁件切除后不打磨; 4.1.12 强迫对口(冷拉口除外); 4.1.13 在Ⅱ级钢筋上点焊; 4.1.14 蛇皮软管接头不加锁母; 4.1.15 电缆管不做明显接地; 4.1.16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油漆或防腐; 4.1.17 螺栓外露长度不符合要求; 4.1.18 用电火焊对支吊架、托架开孔、切割; 4.1.19 保温外护板接口位置错误; 4.1.20 楼地面施工前不清理; 4.1.21 电缆管直接对焊; 4.1.22 地下埋管不按要求防腐; 4.1.23 支吊架类型错误; 4.1.24 手续不齐即变更设计; 4.1.25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装修工程。 4.1.26 其它违反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 4.2 对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4.2.1 上述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 20 元以 上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连锁处罚,必要时可对屡犯者进行下岗培 训,对责任单位可处以 100 元以上处罚。 4.2.2 扣罚由质量部开具“扣款通知单”,财务部执行。 4.2.3 下岗培训由质量部提出建议,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 合管理部通知,质量部采取合适的方式培训。 5 附表 5.1 扣款通知单 扣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被通知单位: 扣款内容: 扣款金额: 质量管理部: 注:本扣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财务、质量部、被通知单位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 KB 时间:2026-02-18 价格:¥2.00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1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各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 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生产总监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 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 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 构,由生产总监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环保室负责完成。 第五条 企业下属各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的职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 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经理担任, 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安全生产组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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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制定各类安全规定,以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 或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运作顺利完成。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3 职责 办公室和生产部共同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各部门落实有关安全规定,办 公室对制度的的执行、落实进行监督。 4 工作内容 4.1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1.1 公司成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生产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 会)。 4.1.2 公司与各部门(各部门与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1.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各级生产主管是各级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4.1.4 安委会每月下旬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 总经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项目 进行验收。本项与 5-S 作合并进行。 4.1.5 保安主管负责每月对全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检查一次,使其保持正常状 态。 4.1.6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严禁吸咽。 4.1.7 生产区动火作业时必须开具《动火证》,必须进行工序安全操作。 4.1.8 新工入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培训和进行工序安全操作学习 才能上机操作。 4.1.9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上岗证。 4.1.10 各部门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工序安全操作法。 4.2 生产线各工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部分: 4.2.1 严格执行本工序的安全操作法,保证生产安全。 4.2.2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打闹、追逐和斗殴。 4.2.3 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长发者必须把头发束好,不准穿高跟鞋及拖 鞋、不准赤脚、不准穿裙子。 4.2.4 不准私自带天拿水、酒精、柴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生产区。 4.2.5 机器上不准摆放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掉或带入机器内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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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共 10 页 第 1 页 修订记录 序号 日期 版本 修订说明 修订人 1 A0 新发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共 10 页 第 2 页 1.0 目的 规定本企业设备管理、进口设备管理、设备管理与维修保养、特种动力能源设备管 理、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2.0 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设备管理。 3.0 内容 3.1 设备管理 3.1.1 设备固定资产 3.1.1.1 企业的设备,一般分为生产用设备和非生产用设备。 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的 划分标准如下: a) 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设备同时具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和单台设备购置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b) 企业自制设备的单台价值达到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并经过生产验证确实有效,应列 为企业固定资产; c)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 模具、玻璃等器具,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可列为低值易耗品。 3.1.1.2 设备固定资产分类 a) 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 b)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 c) 重点设备 d) 能源设备 3.1.2 设备的开箱验收 3.1.2.1 新设备订购到公司后,由生产部设备组会同使用部门及时组织开箱点货验收。 3.1.2.2 开箱验收主要检查实物、技术资料、随机附件、专用工具等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设备外观有否残损、锈蚀、变形,发现有坏箱、缺损或质量问题、技术资料不齐全则在 索赔期内由生产部设备组负责办理。 3.1.2.3 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开箱并负责核对验收,登记造册, 然后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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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 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 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 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 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 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 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 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 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 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 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 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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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安全技术管理,保障施工 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单位承建的各类工程施工现场。 2 制定依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要求遵循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的规定: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 GB3805-83《安全电压》 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编辑: 审核: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 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3.1 公司职责 3.1.1 安技部门 3.1.1.1 负责贯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规定》,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1.2 负责组织电气技工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办理 安全技术操作证和建档管理工作。 3.1.1.3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电气专业 安全检查或检测工作。 3.1.1.4 参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用 电技术措施的审查。 3.1.1.5 负责组织因触电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处理及统计报告工作。 3.1.2 工程部门 3.1.2.1 负责组织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步实施的<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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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以 下简称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为 8-22Kgf/平方 cm、容积大于立方 30m^3、 介质温度为一 40-50℃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液化石油气(丙烯、丙 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 计。 第五条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 和维护检修,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产品设计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 槽车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 50℃时饱和蒸汽压的 1.1 倍选取。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下表规定: ┌──────────────────┬─────┐ │ 介 质 种 类 │设计压力 │ │ │kgf/cm^2 │ ├──────────────────┼─────┤ │ 液 氨 │22 │ ├──────────────────┼─────┤ │ 液 氯 │16 │ ├──────────────────┼─────┤ │ 液态二氧化硫 │10 │ ├──────────────────┼─────┤ │ 丙 烯 │22 │ ├──────────────────┼─────┤ │ 丙 烷 │18 │ ├──┬───────────────┼─────┤ │混气│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 │22 │ │合石│17.5kgf/cm^2(绝压) │ │ │液油├───────────────┼─────┤ │化气│其余情况 │18 │ ├──┴───────────────┼─────┤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8 │ └──────────────────┴─────┘ 1、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 4 的混合物。 2、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槽车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现行《钢制石 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 40kgf/mm^3 的压力容器用 钢或锅炉用钢,并满足现行 JB755《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 ll 级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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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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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生效日期:2003-01-01 共 10 页 第 1 页 修订记录 序号 日期 版本 修订说明 修订人 1 2003.01.01 A0 新发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生效日期:2003-01-01 共 10 页 第 2 页 1.0 目的 规定本企业设备管理、进口设备管理、设备管理与维修保养、特种动力能源设备管 理、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2.0 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设备管理。 3.0 内容 3.1 设备管理 3.1.1 设备固定资产 3.1.1.1 企业的设备,一般分为生产用设备和非生产用设备。 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的 划分标准如下: a) 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设备同时具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和单台设备购置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b) 企业自制设备的单台价值达到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并经过生产验证确实有效,应列 为企业固定资产; c)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 模具、玻璃等器具,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可列为低值易耗品。 3.1.1.2 设备固定资产分类 a) 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 b)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 c) 重点设备 d) 能源设备 3.1.2 设备的开箱验收 3.1.2.1 新设备订购到公司后,由生产部设备组会同使用部门及时组织开箱点货验收。 3.1.2.2 开箱验收主要检查实物、技术资料、随机附件、专用工具等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设备外观有否残损、锈蚀、变形,发现有坏箱、缺损或质量问题、技术资料不齐全则在 索赔期内由生产部设备组负责办理。 3.1.2.3 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开箱并负责核对验收,登记造册, 然后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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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物料标识和摆放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提供生产线所有物料的摆放、标识的细节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线为产品的顺利实现所涉及的物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对生产线的物料管理进行监督。 3.2 生产部对实现产品所需的物料进行摆放、标识,及安全使用。 4 工作内容 4.1 各工序物料的摆放 4.1.1 原料进入分级室、必须按各分类编号对号入座,且摆放整齐。 4.1.2 各工序回花、回条、吸风花、回丝、地脚花按各工序指引、指定位置收集 堆放。 4.1.3 各凳仔、扫把、条桶按各工序标识指定位置摆放。 4.1.4 各工序机台清洁用具放在各工序工具箱内,且摆放整齐。 4.1.5 各工序清洁用气管,用后卷整齐,挂好,严禁拖地。 4.1.6 报废粗纱管、待修条桶、待修单锭纱车、落纱车摆放在标识指定位置,专 人处理。 4.1.7 各工序的筒管、粗纱管、细纱管、纸管以颜色分类,按指定标识分类堆放。 4.1.8 棉条摆放要求:桶与桶之间棉条不相靠,标识向外,便于识别。 4.1.9 单锭车: 4.1.10 摆放在细纱机头黄线内,不准超出黄线,单锭车背背向茶房。 4.1.11 放在机尾的单锭车背与机台成“丁”字形,且摆放在粗、细纱交界处的 空车不超过 16 部。 4.1.12 富余的单锭车摆放近 30#大机弄的黄线内,背向粗纱。 4.1.13 备用盖纱布放在盖纱柜内要定位平衡摆放,纱布不准突出柜外。 4.1.14 放在空单锭车上的盖纱布要绑在近细纱的搁杆上。 4.1.15 纱箱与备用筒管:放在细纱机尾黄线内,贴住黄线边,纱箱叠高不准超 过 5 个。 4.1.16 备用筒管叠高不准超过 3 个箱,细纱管不准超过 4 箱高。 4.2 各工序物料的标识 4.2.1 排包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排包图排包。 4.2.2 梳棉工序要交班前 1 小时内将所有备用条写上责任号,改纺时,新批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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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 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 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 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 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 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 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 处罚。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 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 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 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 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 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 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 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 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 擅自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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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本规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依 据本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明确各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切实加强政府 监督职能。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公 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新改建、大中修)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 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 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 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6-04-08 价格:¥2.00
1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 工程名称 *****土建工程八标 交底部位 ***** 工序名称 节后复工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提要 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一、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文明施工安全劳动卫生规章制度。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工作鞋等个人劳动防护 用品。 (3)施工区域内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高处作业不准穿破底鞋和带钉易 滑鞋。 (4)不准酒后施工、操作。 (5)不准擅自损坏、拆除、移动安全防护装置、警示牌、安全标志。 (6)施工机械由专人持证上岗,严禁串岗作业。 (7)严禁违规操作,不得违章指挥。 (8)施工材料堆放有序,不侵入运输通道施工界限。 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范、标准: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后方 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施工队伍不得允许其上岗作业,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施工队伍负责。 2、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带好安全帽,不得违章作业。 3、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须掌握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认真执行。 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作业。 4、工作时间应精神集中,听从指挥,不准饮酒。 5、作业时间应将驾驶室窗户打开,注意指挥信号。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脚手架、安全网等。 7、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多机作业应注意各种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 悬挂重物距离不得小于 3 米。 8、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臂杆不宜过高,应顺向风源,卡劳轨钳,切断电 源。 2 9、在顶升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作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 放松长度应略大于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10、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刹住,严禁塔帽旋转。 11、经常检查塔吊使用性能与电动机,钢丝绳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维修,经 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 12、严禁从高处向下方抛扔或者从低处向高处投掷物料、工具。 13、夜间作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14、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 (含六级)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打桩、 高处等作业。 15、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现况管线、杆线、人防、消防设施和文物。 附:起重吊装“十不吊”内容规定: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的不屌; (2)、起重指挥应由及时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屌; (3)、钢筋、型钢、原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固,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 捆扎不牢不屌; (4)、多孔板、积灰斗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屌,预支钢筋砼楼板双拼 不屌;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预埋件、零碎物品等必须使用吊笼 并堆放整齐; (6)、板 、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屌; (7)、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管等及粘连的附着物不屌; (8)、多机作业应保证吊物距离大于 3 米,在同一处多级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屌; (9)、六级以上强风不屌; (10)、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屌。 三、施工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2、进入施工区内,必须佩戴安全帽。 3、上岗操作前严禁喝酒上岗,场地内严禁吸烟。 4、现场严禁穿拖鞋、打赤膊、穿高跟鞋、喇叭裤。 5、高空作业严禁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6、非有关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内作业。 3 7、未经项目部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架设设施及安全装置。 8、严禁带与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9、严禁在施工现场嬉戏、打闹。 10、严禁从高处朝低处抛掷材料。 四、应采取的避险和应急措施: 1、当发生意外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报告给现场值班人员或者安全环保部,现场 值班人员以电话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给急救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同时报告给安全总监、安全 环保部。 2、发生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时,应立即关闭机械设备,通报现场负责人, 并对伤员进行紧急包扎。 3、对受到伤害较小的人员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进行急救处理,等专业人员前来救护并及 时清走无受伤害人员,听从项目统一指挥。 技术负责人: 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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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 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结合我校区实际,制 订潭中校区车辆 管理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车辆进 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 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为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放学 15 分钟后车辆方能驶离)。 二、凡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 除公务车外,凡教师私家车辆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亲自驾驶,不得他人代驾,如 当值保安发现,车辆禁止进出校园。 三、需进入校园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的相关车辆,一律由学校保安人员 指挥停放。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部门负责人,需在来访人员车辆到校前通知安保 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确保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课间活动时间。(如发生意外 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 四、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 机动车型相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上、下班使 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目前学校临时停车位为 22 个,其中 1 个为学校公务用车停车位(学校 公务用车停放固定位子)。因学校停车位有限,如遇车位停满后,晚来的车辆须 自行找车位停车。 六、本校教师车辆及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 准后方能停放。 七、禁止在校园内清洗机动车辆,学校公务用车除外。 八、此管理规定由学校解释并执行。本规定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执行,如 与本规定相抵触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景行小学潭中校区相关制度 处理及期末绩效量化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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