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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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
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
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
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
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
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
空间。
本规定所称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
有限空间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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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
人,应当组织制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有限空间
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
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
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
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
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
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
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
及时更新。
鼓励
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
限
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
险的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
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
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
工贸企业确定的
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
有限空间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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