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事故与应急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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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
应急管理
行政裁量权
基准暂行
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
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
行政裁量权
基准暂行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
应急管理
行政裁量权
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
行政裁量权,保障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
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
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
规定的相
关
规定执行。
本
规定所称
应急管理
行政裁量权
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和其他
行政行为,按照
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中的原则性
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
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
行政裁量权
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
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
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
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
应急管理
行政裁量权
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
应急管理
行政裁量权
基准应当综合考虑
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
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
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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