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本预览
应急
使用人部规章
应急
使用人部发布
- 1 -
建筑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使用人规定
(2021 年 6 月 21 日应急
使用人部令第 5 号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建筑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使用人,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
建筑民
用建筑(包括
建筑住宅建筑和
建筑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
使用人。
第三条
建筑民用建筑消防安全
使用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
建筑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
使用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应急
使用人部规章
应急
使用人部发布
- 2 -
第四条
建筑民用建筑的业主、
高层是
建筑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责任主体,对
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建筑民用建筑
的业主、
高层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筑民用建筑的业主、
高层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
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
容。
第五条 同一
建筑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
高层的,
各业主、
高层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
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
建筑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
高层的,应当共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
高层作为统一
使用人人,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
使用人,协调、指导业主、
高层
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
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筑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
使用人等
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
使用人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x)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