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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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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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使用人部规章
应急使用人部发布
- 1 -
建筑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使用人规定
(2021 年 6 月 21 日应急使用人部令第 5 号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使用人,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
用建筑(包括建筑住宅建筑和建筑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使用人
第三条 建筑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使用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筑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使用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应急使用人部规章
应急使用人部发布
- 2 -
第四条 建筑民用建筑的业主、高层建筑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责任主体,对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筑民用建筑
的业主、高层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筑民用建筑的业主、高层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
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
容。
第五条 同一建筑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高层的,
各业主、高层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
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建筑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高层的,应当共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高层作为统一使用人人,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使用人,协调、指导业主、高层
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
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筑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使用人
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使用人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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