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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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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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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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
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
飞絮。
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
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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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粉尘
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
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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