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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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规章
应急
管理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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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
企业粉尘防爆安全
规定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
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
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
企业(以下简称
粉尘涉爆企
业)的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本
规定所称可燃性
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
粉尘、纤维或者
飞絮。
本
规定所称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
粉尘和气态
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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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
企业对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
粉尘
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粉尘涉爆
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
粉尘涉爆
企业安全监管的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
粉尘涉爆
企业的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粉尘防爆安全工作
负责。
粉尘涉爆
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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