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doc 11)》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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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
设备的安全
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
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
设备的生产(含设计、
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
简称特种
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
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
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
设备安全
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
种
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
设备的安全监察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
备的安全
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协助做好特种
设备安全监
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
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
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
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
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
验检测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
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
种
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
续。
特种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
单位应当
向地级以上市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
设备活动的
单位,
应当对本
单位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
设备安
全监督
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
管理工作。
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
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
件(以下简称特种
设备及相关产品)
制造的
单位,
应当具备保证产品
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
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
体系,对其所
制造的特种
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
责。
制造单位不得
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制造的特种
设备及相关产
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
制造特种
设备。
特种
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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