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文本预览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
工程】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保障
建设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建设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
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
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
建设施工活动有关的
工程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
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
施工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设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开工实行
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
工程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
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
施工工程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
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建设
工程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
工程经批准取得
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
工程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
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开工前,建设
工程或者发包
工程应当指定
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
施工工程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
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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