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铁路
槽车安全管理
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
液化气体铁路
槽车(以
下简称
槽车)的
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
设计压力为 8-22Kgf/平方 cm、容积大于立方 30m^3、
介质温度为一 40-50℃的
液化气体铁路
槽车。
适用的
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
液化石油气(丙烯、丙
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条
槽车的
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
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
规定。
第四条 承担
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
计。
第五条
槽车的
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
和维护检修,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产品
设计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
槽车的
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 50℃时饱和蒸汽压的 1.1 倍选取。
常见介质的
设计压力,按下表
规定:
┌──────────────────┬─────┐
│ 介 质 种 类 │
设计压力 │
│ │kgf/cm^2 │
├──────────────────┼─────┤
│ 液 氨 │22 │
├──────────────────┼─────┤
│ 液 氯 │16 │
├──────────────────┼─────┤
│ 液态二氧化硫 │10 │
├──────────────────┼─────┤
│ 丙 烯 │22 │
├──────────────────┼─────┤
│ 丙 烷 │18 │
├──┬───────────────┼─────┤
│混气│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 │22 │
│合石│17.5kgf/cm^2(绝压) │ │
│液油├───────────────┼─────┤
│化气│其余情况 │18 │
├──┴───────────────┼─────┤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8 │
└──────────────────┴─────┘
1、注:表中混合
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 4 的混合物。
2、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
槽车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现行《钢制石
油化工
压力容器
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
规定值低于 40kgf/mm^3 的
压力容器用
钢或锅炉用钢,并满足现行 JB755《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 ll 级要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