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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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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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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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
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
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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