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年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和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年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和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和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年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6.5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通过近期文件观察河南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动向和目标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的一份文件引起了身边很多安全同仁的热议。 在这份《河南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 除了明确工贸行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下简称“双体系建设”)的工作目 标、实施步骤和主要任务之外,其中特别强调了这样一句话:要切实将“双体系 建设”与信息化有机融合,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对此,很多河南的安全行业朋友一方面踌躇满志,亟待通过政策调整真正实 现安全人应有的地位和尊严;另一方面也充满焦虑和迷茫,毕竟最近河南省关于 “双体系建设”的文件可谓是“层层密密”,人们不自禁会心起疑惑:①为何河 南的“双体系建设”骤然形成了乌云密布的高压督导之势?②下一步的省内安全 形势该如何发展?③“双体系建设”究竟要怎样才能真抓实干? 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紧密结合近期一系列督导文件,不妨对河南省 “双体系建设”的未来之势做一番思考。 毋庸置疑,河南省近来关于“双体系建设”的动作确实有点大,各种督导性 政策文件可谓是三令五申、千叮万嘱。有人总结说,现在的体系建设已形成了“亮 明决心态度,明确责任任务。层层传导压力,严抓工作落实”的新常态。简而言 之,就是“从严从实,狠抓不懈”。 我们不妨看看近一个月河南省的各类督导文件和讲话精神。 11 月 8 日,陈润儿 省长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的一番讲话吹响了行动号角, 他特别强调: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立足于解决根本问题,是安全生产抓源头、抓过 程的重要措施,要坚持试点引领、重点推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确保工作落实落地、见底见效,切实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新高度。 11 月 17 日,《河南省深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行动方案》 出台。这堪称是河南下一阶段“双体系建设”的指导性纲领,其中明确了各地、 各有关部门在各行业、各类园区全面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施步骤和 目标任务,更是强调要在 2020 年建立覆盖各地区、贯穿各行业(领域)的双重 预防体系和可考核、可智控、可追溯的新型监管机制。 11 月 26 日,在“行动方案”的基础之上,河南省又印发《关于巩固提升全 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明确了实现 “双体系”工作全员参与、责任落实、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的“四个有效提高” 和安全监管方式、企业安全管理方式“两个转变”,明确提出“双体系建设”要 实现可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具体要求。 12 月 7 日,河南省副省长 刘伟 调研洛阳市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时指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 途径,必须扎实做好这项工作。看到工作人员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来确定风险等级 和隐患排查情况,刘伟对此表示肯定,并指出一定要做好信息化,将隐患排查与 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相融合,实现同步动态管控。 除此之外还有一件大事,就是 11 月 29 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正式挂牌成 立。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河南省“双体系建设”工作如火如荼开展的背后, 一个全新时代已然是呼之欲出。很多人对此的解读是——河南省的“双体系建设” 正在“突然提速”或是“弯道超车”。其实并不尽然,因为这并不是一次“心血来 潮”的体系建设行动,这不过是在稳步推进的过程的“深思熟虑”罢了。换句话说, 作为全国率先启动“双体系建设”的省份,河南省从来就没对“双体系建设”轻 视和松懈过,甚至说一直以来都是从严从实,狠抓不懈。早在 2016 年的《河南 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就明确指出要在五年内实现全省责任全覆盖、 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建设。 今年来,河南省更是“不遗余力”的狠抓双体系建设,先后制定了《河南省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 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我们不妨看一组数据: 截止 2018 年 11 月,河南省通过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上传双预控数据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已达到 10144 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企业 5020 家,因双预控工作处罚 企业 90 家,罚款金额达 160.9 万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双预控开展 率达到 97%,风险管控完成率为 86%,隐患排查清单完成率 94%;“经营单位” 的这 3 项数据分别为 92%、78%和 79%;“使用单位”这 3 项数据分别为 83%、66% 和 71%。 从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两点,一是河南省长期狠抓“双体系建设”的过程 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二是河南省的“双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尤其是在形 式安全向本质安全转变的重要阶段,合理有效的转型破局已是刻不容缓。 也正是基于此,省政府层面才在最近的文件里三令五申,从严从实狠抓“双 体系建设”落到实处。这里面其实也就是三个层面的原因: 一是随着前期“双体系建设”工作的夯实开展,现阶段双体系建设已经有了 实现质变的重要量变积累,也就是已经具备了实现重大突破的现实基础; 二是当前有“形式安全”大行其道的趋势,“双体系建设”已经到了务必狠 抓实效的关键时间节点,尤其是最近“形式安全”滋生催生了一系列安全事故的 发生,我们的体系建设必须要加快步伐,实现向“本质安全”的重要跃进; 三是随着“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的挂牌成立,应急管理系统的机构改革任务 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这也是“大安全”时代的必然趋势,下一阶段势必加强工作 统筹狠抓“双体系建设”落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水平迈向新台阶。 所以对于安全人来说,大势所趋之下,请务必顺势而为。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扎实有效的开展好“双体系建设”呢? 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我们不难看出河南省关于推进“双重预防体 系建设”的决心和态度,其实纵观这些文件精神,我们也不难看出下一步工作的 主要方向: 第一,“双体系建设”最终实现的一定是“本质安全”。所以我们必须力戒“形 式安全”和“纸面安全”,这就要求我们深刻领悟“本质安全”的要义和宗旨, 一方面要从“源头”抓起真正做到“正本清源”,也就是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 工,形成全员参与的常态;另一方面要从“过程”抓起,也就是要强调动态流程 管控模式,量化每一层级的任务,实现全流程动态可控,真正做到安全工作的“无 缝式”全流程管理。 当然,政府层面既然已经“亮明决心态度,明确责任任务,层层传导压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05 价格:¥2.00
序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 日期 勘误 日期 1 JTG 1001-2017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2018.1.1 2 JTG A02-20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 2013.5.1 3 JTG A04-2013 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 2013.5.1 4 JTJ 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1988.1.1 5 JTJ 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1987.1.1 6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015.1.1 2016.1.6 7 JTG B02-2013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2014.2.1 8 JTG/T B02-01-2008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2008.10.1 9 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2006.5.1 10 JTJ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10.7.1 11 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2016.4.1 12 JTG/T B05-01-2013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2013.12.1 13 JTG B06-2007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 2008.1.1 14 JTG/T B06-01-2007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2008.1.1 2012.2.21 15 JTG/T B06-02-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2008.1.1 2012.2.21 16 JTG/T B06-03-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1.1 2012.2.21 17 交通部定额站2009 版 公路工程施工定额 2009.7.1 18 JTG/T B07-01-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006.9.1 19 交通部2007年第35 号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2007.10.19 20 交通运输部2015年 第40号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多义性路径识别 技术要求 2015.8.31 2015.11.16 21 JTG B10-01-2014 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 规范 2014.8.1 22 交通运输部2011年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11.12.1 23 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2007.7.1 2012.6.1 24 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 2007.7.1 2012.6.1 2018年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类别 勘测 基础 第 1 页,共 7 页 序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 日期 勘误 日期 2018年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类别 25 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011.12.1 26 JTG/T C21-01-2005 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规范 2005.6.1 27 JTG/T C21-02-2014 公路工程卫星图像测绘技术规程 2014.8.1 28 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2015.3.1 2015.12.3 29 JTG/T C22-2009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2009.4.1 30 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2018.1.1 31 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2014.11.1 32 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2015.5.1 2016.1.6 33 JTG/T D31-2008 沙漠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 2008.7.1 34 JTG/T D31-02-2013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 细则 2013.5.1 2013.5.15 35 JTG/T D31-03-2011 ★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2011.7.1 2012.6.1 36 JTG/T D31-04-2012 多年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 则 2013.2.1 37 JTG/T D31-05-2017 黄土地区公路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 范 2017.9.1 38 JTG/T D31-06-2017 季节性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 规范 2017.9.1 39 JTG/T D32-2012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2012.8.1 2012.8.6 40 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2011.12.1 2012.5.31 41 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2017.9.1 42 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2013.3.1 43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2015.12.1 2016.1.6 44 JTG /T D60-01- 2004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2004.12.31 45 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2005.11.1 46 JTG D62-2004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 规范 2004.10.1 设计 公路 勘测 第 2 页,共 7 页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7 KB 时间:2026-01-12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 年) 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 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 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 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 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 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 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 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 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 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 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 排、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 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 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 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 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 (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 两者可结合进行;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9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 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 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 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 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 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 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 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 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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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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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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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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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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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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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4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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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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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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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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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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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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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年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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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年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和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2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年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和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和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年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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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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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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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单选题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属于开式系统的是( )。 A.干式系统 B.湿式系统 C.预作用系统 D.雨淋系统 答案:D 【解析】干式、湿式、预作用属于闭式系统,雨淋系统属于开式系统,选用的是开式喷头。 2.某修车库建筑面积为 1800m2,设有 10 个维修车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修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该修车库应属于( )类修车库。 A.I 类 B.II 类 C.Ⅲ类 D.IV 类 答案:B 【解析】 3.下列场所应急照明灯具可独立配电回路的是( )。 A.封闭楼梯间 B.敞开楼梯间 C.消防电梯前室 D.疏散走道 答案:A 【解析】 3.3.3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 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4.下列建筑场所中,可不设置消防电梯的是( )。 A.建筑高度为 26m 的病房楼 B.设在第五层且建筑面积 3500m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C.埋深 12m 且总建筑面积为 5000m2 的地下商场 D.建筑高度为 32m 的住宅 答案:D 【解析】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D 错误。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AB 正确。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室)。C 正确 5.下列无机物中,属于一级氧化性物质的是( )。 A.过氧化钠 B.重硌酸钾 C.氧化银 D.连二硫酸钠 答案:A 【解析】按物质形态划分:氧化性物质可分为固体氧化性物质和液体氧化性物质。根据氧化性能 强弱,无机氧化性物质通常分为两级:一级主要是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过氧化物和盐类,如过氧 化钠、高氯酸钠、硝酸钾、高锰酸钾等;除一级外的所有无机氧化剂均为二级氧化性物质,如亚 硝酸钠、亚氯酸钠、连二硫酸钠、重硌酸钠、氧化银等。 6.下列装修材料可以作为 A 级材料使用的是( )。 A.玻镁板 B.珍珠岩板 C.玻璃棉板 D.岩棉装饰板 答案:A 【解析】表 2-10-3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3 7.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库房选用耐火性能好、抗爆能力强的框架结构可以在发生火灾爆炸事 故时有效地防止建筑结构发生倒塌破坏,减轻甚至避免危害和损失。耐爆框架结构形式不包括( )。 A.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B.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C.钢框架结构 D.砖木结构 答案:D 【解析】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1)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钢框架结构。 8.中型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标志灯的最大设置间距( )。 A.15 B.10 C.30 D.20 答案:D 【解析】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 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9.气体灭火系统的驱动装置不包括( )。 A.气动装置 B.电爆型装置 C.液动装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28 MB 时间:2026-04-26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