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
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
安全生产领域取得
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
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
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
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
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
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
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
安全生产理论
创新和
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理论
创新,是指在
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
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
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
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
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是指在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
创新。获奖的应用
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
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
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
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
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工作。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
安全生产工
作
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安全生产理论
创新的论文或者
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的说明。
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
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
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
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
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
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
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
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
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
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
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
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