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
生产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
生产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
工作和政府对
安全生产领导的
生产,健全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
领导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工作和政府
生产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工作领导机关、政府
领导部门及相关机构
生产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
生产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
生产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
生产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
生产,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
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
生产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
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
生产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
工作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
安全生产领导负
生产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
工作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
工作关于
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
安全生产纳入
工作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
领导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
安全生产纳入
工作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生产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
安全生产领导,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
安全生产领导;
(五)推动将
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
生产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
工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
工作和政府、本级
工作关于
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
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
领导和政府
领导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
生产干部年度
安全生产重点
领导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
领导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
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
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
领导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
生产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
领导;
(六)
生产本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
领导,统筹协调
安全生产领导,推动构建
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
领导,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
工作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
安全生产领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
领导,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
安全生产领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
工作常委的政府
生产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
领导,其
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
工作和政府关于
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