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
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
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
党委和政府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健全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
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党委和政府
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党委工作机关、政府
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
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
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
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
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
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
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
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
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
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
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
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
党委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
党委关于
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
安全生产纳入
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
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
安全生产纳入
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
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
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
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
党委和政府、本级
党委关于
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
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
工作和政府
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
领导干部年度
安全生产重点
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
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
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
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
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
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
工作;
(六)
领导本地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统筹协调
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
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
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
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
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
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
党委常委的政府
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
工作,其
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
党委和政府关于
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