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关于食品医药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食品医药行业相关企业。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 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索取并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营 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专卖(直 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 一次。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 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二、索取并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 细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 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证 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进货。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 索取并仔细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对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的食 用农产品,就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发货单或者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 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 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 票据。 二、记录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方式。 1.电子记录。使用宁夏流通环节食品电子监管网络平台 系统录入进货查验记录,或利用自行开发的信息化系统录入 进货查验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 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 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 “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 货凭证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形成食品进货记录。 三、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 在销售中向消费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 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销毁,并将 处理情况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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