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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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4页】》是关于食品医药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食品医药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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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
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
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
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
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
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
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
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
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
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
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
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
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
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
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
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
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
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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