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4页】》是关于食品医药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食品医药行业相关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4页】文本预览
食品进货查验和
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
食品进货关,保证
进货渠道正规和
质量安全,切实履
行法律规定的
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
进货查验的
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
食品,主要包
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
和酒类等
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
食品时,应
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
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
明
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
查验和索取的具体
票证,由《市场
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
食品时,必须对
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
质量进行
查验,确保
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
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
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
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
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
食品进行感官
判定,把好
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
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
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
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
质量检测机
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
进货食品的内在
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
食品质量检验能
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
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
进货时,对
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
食品,拒绝
进货。发现假冒伪劣
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
食品安全,在购进
食品时,本单位
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
食品来源渠道合法、
质量安
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
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
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
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
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
证明食品符合
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
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
食品质量合格
证明;
2、检验(检疫)
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
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
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
食品);
6、进口
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
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
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
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
证明、合法来源
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
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
证明、
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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