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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模板资料】XX公司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依据GBT29639-2020编制,5页)

XX 建筑公司应急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依据 GB/T29639-2020)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切实加强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功能齐全,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一旦发 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的实施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 部第 2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公司项目部生产安全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一、单位内部应急资源调查 按照应急资源分类,企业应急资源分为如下四类: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设备、应急物资 4 个方面。 (一)应急队伍 项目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生产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及施工管理部、 物资设备部、安全监督管理部、合约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技术保障组、物资保障组、抢险救援组、 现场疏散组、事故调查组。 应急领导小组公司指挥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总体指挥工作,从公司层面对项目提供援助。 现场指挥职责: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检查督促作好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遇到紧急情况, 组织实施救援行动。接到应急报告后,立即做出判断。下达应急指令,并同时以最快方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出现 紧急情况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和紧急状态解除信号。采取应急措施,在应急点做好现场保护和对伤害者采取的营救措施, 组织应急人员,力排险情。 1、技术保障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正常施工期间的消防演练工作,包括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写,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交底以及 现场急救、逃生方法的指导等;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从技术上和保证安全的角度上提供救援措施。 2、物资保障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及救援物资的保管维护工作,包括消防器材、服装及常用应急救援药品等。 3、应急救援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排除险情、抢救遇险人员及财产,利用现场救援器材,积极进行现场救援;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保护事故现场;提供抢险通讯、车辆、医疗等。 4、现场疏散组 组员: 主要职责:发生紧急情况时,负责人员疏散工作,维持疏散秩序,避免发生拥堵、踩踏事故;负责将人员引导 至安全位置就行保护。 5、事故调查组 组员: 主要职责: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查明事故性质及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6、微型消防队组员: 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 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控制室值班员 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主要职责: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二)应急专家 本项目配有应急专家 3 人,如下: 联系方式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专家类别 工作单位 住址 擅长事故类型 手机 土建 其他 坍塌 电气 其他 触电、电气火灾 水 其他 洪水 1 项目出具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由应急专家审核; 2 发生应急状况时,联系应急专家第一时间出具措施、方案,指导现场的进一步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设备 消防设施按现场消防平面图布置,备用器材保管于物资库房,由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应急物资实行专项使用, 未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类型 物资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来源 完好情况或有 效期 主要功能 存放场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车辆类 轿车 辆 1 企业自筹 全新 人员运输 施工现场 消火栓箱 个 85 企业自筹 全新 灭火设备 现场、库房 灭火器 具 /、 200 企业自筹 全新 灭火设备 现场、库房 抢险类 灭火器箱 个 100 企业自筹 全新 灭火设备 现场、库房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4 KB 时间:2025-08-17 价格:¥2.00

10666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套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套资料 目录 1、安全目标....................................................................................................................................................7 目录 1.......................................................................................................................................................9 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发布文件......................................................................................................9 1.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9 1.3.安全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发布文件..........................................................................................9 1.4.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9 1.5.年度安全目标实施计划..................................................................................................................9 1.6.安全目标考核表..............................................................................................................................9 1.7.安全目标考核记录..........................................................................................................................9 1.8.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的通知..........................................................................................9 1.9.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计划..............................................................................................9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27 目录 2.....................................................................................................................................................28 2.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28 2.2 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的通知.....................................................................28 2.3 关于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28 2.4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28 2.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28 2.6 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8 2.7 安全生产责任制.............................................................................................................................28 2.8 关于发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8 2.9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表.................................................................................................28 2.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表.......................................................................................................28 2.11 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表...................................................................................................28 2.12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更新的通知.......................................................................................28 3、安全生产投入..........................................................................................................................................59 目录 3.....................................................................................................................................................60 3.1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60 3.2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0 3.3 安全生产费用台账.........................................................................................................................60 3.4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60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7 目录 4.1.................................................................................................................................................69 4.1.1 关于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的通知............69 4.1.2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69 4.1.3 适用的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的清单.............................................................................................69 4.1.4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表.................................................................................................................69 4.1.5 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成绩汇总表.................................................................................................69 4.1.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69 4.1.7 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下发的通知.........................................69 4.1.8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69 4.1.9 关于安全规章制度汇编下发的通知.........................................................................................69 4.1.10 安全规章制度文件发放记录...................................................................................................69 4.1.11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表.......................................................................................................69 4.1.12 岗位操作规程汇编...................................................................................................................69 4.1.13 关于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69 4.1.1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69 4.1.15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表...............................................................................................69 4.1.16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适用情况效果评估报告...........71 4.1.17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记录...........................................................................71 4.1.18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71 4.1.19 关于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71 4.1.20 安全记录档案...........................................................................................................................71 4.2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88 目录 4.2.................................................................................................................................................89 4.2.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89 4.2.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89 4.2.3 安全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89 4.2.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89 4.2.5 工伤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89 4.2.6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89 4.2.7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89 4.2.8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89 4.2.9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89 4.2.10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89 4.2.1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89 4.2.1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9 4.2.1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9 4.2.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89 4.2.15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89 4.2.16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89 4.2.17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89 4.2.18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89 4.2.19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0 4.2.20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90 4.2.2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0 4.2.22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90 4.2.23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90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4 M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岗位安全责任制资料合集-【汇编】商场安全生产责任制(11页)

商超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1 范围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 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生产中消防安全工作的 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消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商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 制。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商场消防安全生产管理。 2 引用标准、术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3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以及各 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应负的责 任,是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地规 定了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这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 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 2.4 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也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由本商场主 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是领导本商场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其下设置本商场 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落实本商场安委会决议。 3.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3.1.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立应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深圳市有关规 定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总经理的领导 下负责本商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生产工作; 3.1.2 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商场 级安全教育,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 育,开展各种消防安全活动; 3.1.3 组织制订、修订本商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措施 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1.4 主持、组织每月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 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3.1.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 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1.6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听取并研究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 隐患和问题,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3.1.8 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主持或配合人 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各类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 定工作; 3.1.9 按国家和商场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有关 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3.1.10 督促商场有关部门做好商场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 件; 3.1.11 负责对商场各部门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推广 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3.1.12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3.1.1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会议,提高商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部门成员的技术素质、安全意识; 3.1.14 对在消防、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3.1.15 组织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 知识教育、灭火训练和逃生技能训练; 3.1.16 负责健全商场防火档案,对部门、仓库的防火重点部位重点管理。 3.2 总经理(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们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消防法》 以及本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 3.2.3 针对本商场生产经营的特点,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为消防安 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2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6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606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一般规定 (一)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 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二)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 (三)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 6.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 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1)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 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b)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c)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d)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5~10mm以内; (2)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a)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b)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c)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d)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三、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一)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个 2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应采取临 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二)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 2 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 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三)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 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四)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 替。 (五)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4.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 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5.随工作面升高扒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六)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2 个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 (七)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 (八)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九)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四、卷扬机安装 (一)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 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规范要求架设。 (二)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三)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导向滑轮,并 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四)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 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28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8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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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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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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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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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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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9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28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8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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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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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12、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

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 GDAQ209010902 使用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自 编 号 安装位置 上次自检日期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使用相关资料 齐全有效 合格 一 资料 使用登记牌有效期 有效期内 合格 起重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安全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无此项 / 二 作业环境 及外观 危险部位安全标志,红色障碍灯 有安全警示标志,有 合格 金属结构状况 正常、牢固 合格 金属结构连接(螺栓、销轴、焊缝) 连接牢固 合格 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与位置 6块,在后臂 合格 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 1.5‰(见附表) 合格 斜梯及其护圈的尺寸与固定 固定牢固 合格 直立梯及其护圈的尺寸与固定 60cm,固定牢固 合格 休息小平台、走台 平台牢固 合格 三 金属结构 附着装置的布置与连接状况 附着连接牢固 合格 司机室固定、位置及其室内设施 司机室固定牢固、配备灭火器 合格 司机室视野及结构安全性 视野开阔、结构安全 合格 司机室门的开向及锁定装置 门向外开、锁定装置有效 合格 四 司机室 司机室内的操纵装置及相关标牌、标志 有相关标志 合格 基础或路基排水 有排水措施、无积水 合格 轨道固定状况 a.转道顶面纵、横向上的倾斜度;b.轨距 误差; c.钢轨接头间隙,两轨顶高度差 / / 五 基础与轨 道 支腿工作起重机的工作场地 / / 吊钩缺陷及危险断面磨损 无缺陷、磨损 合格 吊钩开口度增加量 开口度无增加量 合格 钢丝绳选用、安装状况及绳端固定 钢丝绳用16mm,绳端固定牢固 合格 钢丝绳安全圈数 5圈 合格 钢丝绳润滑与干涩 润滑度合适 合格 钢丝绳缺陷 无缺陷 合格 钢丝绳直径磨损 无磨损 合格 钢丝绳断丝数 无断丝 合格 滑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滑轮防脱槽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制动器零部件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轮与摩擦片、制动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器调整 正常 合格 减速器连接与固定 连接牢固 合格 减速器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开式齿轮啮合与缺损 / / 车轮缺陷 / / 联轴器及其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六 主要零部 件与机构 卷筒缺陷 正常 合格 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续表) GDAQ209010902-1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正常 合格 线路绝缘电阻 400Ω 合格 外部供电线路总电源开关 使用专用开关 合格 电气隔离装置 隔离完好 合格 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安全有效 合格 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断错相 保护、紧急断电开关 齐全有效 合格 便携式控制装置 安全有效 合格 仪表、照明、信号、报警系统 齐全有效 合格 电气设备、金属结构的接地 有接地、0.4Ω 合格 七 电气 防雷 有防雷接地、0.4Ω 合格 起重量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力矩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高度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回转限位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顶升防脱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防后翻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小车断绳双向保护装置 试验有效 合格 风速仪 齐全有效 合格 防风装置 / /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 / 扫轨板 / / 防护罩和防雨罩 / / 八 安全装 置有效 性与防 护措施 防脱轨装置 / / 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九 液压 液压缸的平衡阀及液压锁 齐全有效 合格 空载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 试验 额定载荷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一 其他 操作人员身体状况、情绪等 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合格 自检结论 经检查,机械结构坚实稳固,各传动机构运作平稳、操作平稳、灵活,安全限位和保险装 置灵敏可靠,电气系统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操纵熟练、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签名): 专职安全员(签名): 其他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 (签名) (项目章) 年 月 日 注:填写说明:1、此表为塔吊定期自检表,由项目部进行填写,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每月一次; 2、检查结果不能简单填验收合格,应结合检查内容与要求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检查数据要数字化。。 3、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测量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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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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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年)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学校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个人信息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学校对学生、教职工等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 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人员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招生、入学、学 籍管理、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部门及岗位。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学生的基本信息、成绩信息、奖惩信息、就业信息、课程表信息等;教职工的基 本信息、工作经历信息、家庭联系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 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 围; 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 影响; 第四条中央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中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并推行本学校各级机构及教职工的个 人信息管理制度。所有部门都要遵守管理机构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个人信息的收集 第五条信息收集原则 学校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在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学校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与学校的管理职责和服务功能直接相关,且获得信 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学校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信息收集目的为前提,遵循最小收集原则, 不得过度收集信息。 第六条信息收集方式 学校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学生就读时提供的报名表等纸质材料; 通过网络等信息系统采集个人信息; 学生评价、课堂表现等记录信息; 各类考试成绩和学业表现信息; 教职工入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 各类年度考核及薪酬福利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收集程序 学校应当在信息收集前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使用方 式和权利义务,取得明示同意; 学校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来源及所涉及的信息主体进行核查,确保收集的信息 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保护 第八条信息存储原则 学校应当为收集的个人信息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将信息存储在专门的个人 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 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信息安全原则 学校应当成立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进行监控和审计,并做好日常 防范、备份和恢复工作; 学校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等事件及时发现、调查并采取相应 的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措施。 第四章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提供 第十条信息使用原则 学校获取个人信息后,除非经过明示同意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将个人 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无关的活动; 学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采取最 小影响原则,尽量减少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原则 学校获取个人信息后,不得向没有明确授权的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时,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第五章个人信息的删除 第十二条信息删除原则 学校应当在个人信息达到收集目的后及时删除,不得将个人信息长期保存; 在信息主体明确要求删除时,学校应当及时按照请求予以删除。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和管 理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测。对存在违规情况的学校,应当依据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管理和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对于故意泄露、出售、非法获取、篡改等违法行为,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追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报案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保留修改和解释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3 KB 时间:2026-03-28 价格:¥2.00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资料-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进 一步加强我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局 机关信息 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区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 作和 管理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科室 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网络 安全工作 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 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 (一)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同时负有 组织、 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二)局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局网络安 全工 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指挥科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 职能 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 同时对局 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与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全局的网络安全工 作。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 人负 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 予当 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构成 违法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1、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2、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 成影 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 规范 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3、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 来一 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4、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 且发 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 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 作领 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 执行。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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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土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管廊安全技术交底(6P)

1 安全技术(专项)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东营广利港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第二标段 日期:2017-4-3 工序名称:管廊主体 编号: 一、基坑开挖 1、挖土前应完全了解熟悉地下管线布置及其他构筑物的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 外露时,必须进行加固保护。作业工程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场电力、通信电 缆 2M 范围内和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 1m 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 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 2、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m 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 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 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3、槽、坑、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安全梯。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 接从沟、坑边壁上挖洞攀登爬上或跳下。间歇时,不得在槽、坑坡脚下休息。 4、挖土过程中遇有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辨认的异物和液体、气体时应立 即停止作业,并报告负责人,待查明处理后,再继续挖土。 5、槽、坑、沟边不得堆土、堆料停放机具。土方开挖后及时运离现堆放。开挖 后的基坑必须在周围设置两道牢固护身栏杆。 6、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员横向间距离不应小于 2~3m,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3m。 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 7、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放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上行走或站立。混凝土支撑梁底 板上沾粘物必须及时清除。 8、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液压系统及各绞接部分等,经空车试运转 正常后在开始作业,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得过深,应缓慢进行,提升不应过猛,作业中 不得碰撞支撑。 9、机械应停放在坚实的基础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 将挖土机履带与挖空的基础平行 2m 内停、驶。运土汽车不宜靠近基础平行 行驶,防止坍方翻车。 10、配合挖土机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11、向汽车上 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12、场内道路应及时修理, 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引导。 13、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 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措施(流沙等情况)。 14、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作好清底工作,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将 2 松土回填,以免影响基础的质量。 15、开挖土方必须有挖土审批许可。 (1)在完全了解到地下管线布置位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开挖 (2)在开挖过程中要设专人指挥和监护,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报 业主和项目主管处理,不允许擅自处理。 (3)本工程基础开挖在化工厂危险警戒区范围内,遇有紧急警报,应立即停 止作业和切断电源,关闭机械发动机,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待警报解除后方可 继续施工。 (4)本挖土位置在道路边,开挖后要及时进行基坑围栏,围栏范围在基坑边 缘 1.5~2m 以外。防止车辆在基坑边行走。 (5)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拨打紧急联系电话,请求帮助。 (6)因有些基坑窄小,在机械开挖过程中,不得安排人员在基坑内清底,待 机械撤离后人员才可以进入。 二、钢筋施工 1、钢筋施工场地应满足作业需要,机械设备的安装要牢固,稳定。照明灯具必 须加网罩。 2、作业人员禁止在绑扎好的钢筋笼或网片上面攀登或行走。非操作人员禁止在 钢筋施工区域通行。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 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平稳,防止倾倒。 4、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密度摆放钢筋支撑,不得任意减少支撑。 5、钢筋除锈的安全操作: 除锈操作人员要穿戴好工作服、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锈粉侵入呼吸道、皮肤和 眼睛。 6、钢筋调直的安全操作 钢筋的调直一般采用调直机调直。施工前要认真检查机器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装 置是否牢固。调直机在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机器,防止钢筋头飞出伤人。 7、钢筋切断的安全操作: 钢筋切断机在使用前,先固定好切断机,并检查机械是否良好、润滑油是否充足。 待检查合格后再使用。使用要在刀片后退时进料,进料时手与刀片的距离不应小于 15 厘米。切断钢筋时要使用套管和夹具。操作中若发现机器运转不正常、刀片歪斜等情 况时要立即停机检查。 三、临时用电 3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 证上岗。 2、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 相五线制的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 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3、配电箱、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完好无缺。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 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 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 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重复接地不少于两处。 4、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 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5、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 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或移动的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6、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 行。 7、配电线路的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 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8、空线的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的垂直距离和横担的选择及 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 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9、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的材料、箱的规格设 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的成品使用。 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 11、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2、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 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 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的功能。 十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 和容量不大于 5.5kW 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 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 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的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13、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 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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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实务2015-2025历年真题-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试真题

2021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80 小题,每题 1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 1.某建筑高度为 120m 的办公楼,地上共 30 层,地下 3 层,地下层为设备与管理用房,地下二层、地下三层为 汽车库,防烟楼梯间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在首层完全分隔,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该建筑每座楼梯间的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至少应分为()段。 A.2 B.3 C.4 D.5 2.关于仓库的防火设置要求,错误的是()。 A.丙类仓库可存放少量乙类物品 B.甲类仓库应为单层 C.甲类物品和一般物品应分库储存 D.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应存放在一起 3.消防控制室应保存的图纸资料,不包括()。 A.建(构)筑物总平面图口 B.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C.消防泵房结构图 D.安全出口布置图 4.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棉花仓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A.1500 B.3000 C.2000 D.6000 5.某建筑高度为 55m 的宾馆,其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装置的设置或配电方式错误的是()。 A.消防电源的配电柜设置在宾馆的变电所内 B.消防控制室的两个供电回路由宾馆变电所放射式供电 C.消防水泵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水泵房未端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D.消防电梯的未端配电箱设置在首层 配电小间内 【答案】D 6.该场所移动插排的使用方式中,存在电气火灾隐患的有()。 A.插排电线(或电缆)采用铜芯护套软线 B.插排引出线带有 PE 线 C.两个插排串接使用 D.插排处的温升为 30K 7.某二级耐火等级的剧场,其观众厅的疏散时间控制为 2min。如果每股人流通过能力:池座为 43 人/min,楼 座为 37 人/min,单股人流宽度为 0.55m。在计算该剧场疏散楼梯的宽度时,采用的百人宽度指标最小为() m/百人。 A.0.64 B.0.74 C.0.69 D.0.34 8.住宅建筑中排风管道可采取的防止回流措施不包括() A.将排风支管逆气流方向插入竖向风道 B.使各层排风支管向上穿越两层楼板 C.排风总竖管直通屋面 D.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9.系统工作压力为 3.60MPa 水雾灭火系统为() A.高压 B.低压 C.中压 D.超高压 10.某三层综合楼每层建筑面积 2000m²,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综合楼的 3 个楼共用一套机械排烟系统, 已知排烟系统设置情况如下表所示,该综合楼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值至少应为()m³/h。 A.135000 B.120000 C.150000 D.180000 11.关于市政消火栓布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 B.市政消火栓平时运行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3MPa C.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 10l/s D.市政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30m 12.下列雨淋系统不包括的组件是() A.报警阀 B.末端试水装置 C.喷头 D.电磁阀 13.某展厅高 16m、长 60m、宽 38m。当其采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且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时,该展 厅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至少应为()组 A.6 B.3 C.9 D.12 14.关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选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保护区内不能采用两种系统类型组合设置 B.对于木制家具库房,宜优先选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C.对于候车厅高大空间,宜优先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D.对于油漆喷涂车间,宜优先选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5.某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商场,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建筑内。关于该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的做法,错误的是()。 A.消防控制室楼板的耐火极限为 1.00h B.空调风管在进入消防控制室处设置防火阀 C.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监控室合建 D.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地下一层 16.某 3 层养老建筑设置了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 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该系统的下列性能指标中,错误的是()。 A.出口标志灯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为 1.0h B.系统应急启动后,二层疏散走道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为 5.0lx C.应急照明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为 1s D.持续型方向标志灯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的响应时间为 2s 17.下列设备中,属于水喷雾灭火系统组件的是()。 A.湿式报警阀 B.过滤器 C.闭式喷头 D.末端试水装置 18.某商场设置了集中控制型报警系统,关于该系统中各设备功能的说法,错误的是()。 A.消火栓按钮可用于指示消防栓的使用部位 B.消防电动装置能控制各类电动消防设施动作 C.消防应急广播可用于向现场人员通报火灾 D.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可用于显示消防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 19.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附属 用房,可采用防火分隔后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不包括()。 A.储存量不大于 1t 的甲类物品库房 B.储存 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C.仅设 1 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 D.建筑面积为 300 ㎡的充电间 20.某高层病房楼设有避难间,关于该避难间的功能和设置要求,错误的是()。 A.1 个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 B.避难间与其服务的护理单元共用机械防烟设施 C.净面积为 25.0 ㎡的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时,不应布置固定家具 D.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避难间与病房之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1.关于城市消防站建设的说法,正确的是()。 A.城市消防站与医院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30m B.一级普通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置数量应为 5~7 辆 C.城市消防站与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距离宜小于 100m D.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置数量应为 1~4 辆 22.某单层服装仓库,长 100m,宽 60m,净高 5m。该仓库采用自然排烟形式的设计方案,正确的是()。 A.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为 2000 ㎡ B.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自然排烟窗之间之间的水平距离为 30m C.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为 3m D.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最大为 40m 23.某大型石油化工装置占地面积为 18000 ㎡,关于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设置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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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暖安装安全技术交底-03室内采暖管道安装工程

一、 施工准备 (一) 作业条件 1. 干管安装:位于地沟内的干管,应把地沟内杂物清理干净,安装好托吊、卡架, 未盖沟盖板前安装。位于楼板下及顶层的干管,应在结构封顶后或结构进入安 装层的一层以上后安装。 2. 立管安装必须在确定准确的地面标高后进行。 3. 支管安装必须在墙面抹灰后进行。 (二) 材料要求 1、 管材:碳索钢管、无缝钢管。管材不得弯曲、锈蚀,无飞刺、重皮及凹凸不平 现象。 2、 管件:无偏扣、方扣、乱扣、断丝,不得有砂眼、裂纹和角度不准确现象。 3、 阀门:铸造规矩、无毛刺、无裂纹、开关灵活严密,丝扣无损伤,直度和角度 正确,强度符合要求,手轮无损伤。安装前应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主控阀 门 100%试验,其他阀门抽检 10%,若有不合格,则抽查 20%,还有不合格, 则逐个检验。 4、 其他材料:型钢、圆钢、管卡子、螺栓、螺母、油、麻、垫、电气焊条等。选 用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在住宅工程中的室内部分中,禁止使用铸铁截止阀。 6、 各类管材、阀门、调压装置、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热量表应有计量检定证书等。 (三) 主要机具 砂轮锯、套丝机、台钻、电焊机、煨弯器等。 二、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规定。 项 序 项 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1 管道安装坡度 第 8.2.1 条 2 采暖系统水压试验 第 8.6.1 条 3 采暖系统冲洗、试运行和调试 第 8.6.2 条、第 8.6.3 条 4 补偿器的制作、安装及预拉伸 第 8.2.2 条、第 8.2.5 条、第 8.2.6 条 主 控 项 目 5 平衡器、调节阀、减压阀等安装 第 8.2.3 条、第 8.2.4 条 1 热量表、疏水器、除污器等安装 第 8.2.7 条 2 钢管焊接 第 8.2.8 条 3 采暖入口及分户计量入户装置安装 第 8.2.9 条 一 般 项 目 4 管道连接及散热器支管安装 第 8.2.10 条、第 8.2.11 条、第 8.2.12 条、 第 8.2.13 条、第 8.2.14 条、第 8.2.15 条 续 表 项 序 项 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一 5 管道及金属支架的防腐 第 8.2.16 条 管径≤100mm 1 每 1m 管径>100mm 1.5 管径≤100mm ≯13 横 管 道 纵、横方 向 弯 曲 (mm) 全长 (25m 以上) 管径>100mm ≯25 每 1m 2 立管垂直 度(mm) 全长(5m 以上) ≯10 管径≤100mm 10% 椭圆率 管径>100mm 8% 管径≤100mm 4 6 管 道 安 装 允 许 偏 差 弯管 折皱不平度 mm 管径>100mm 5 厚度 +0.1δ -0.05δ 卷材 5 般 项 目 7 管道保温允许 偏差 表面平整度 mm 涂抹 10 三、 工艺流程 安装准备→预制加工→卡架安装→干管安装→立管安装→支管安装→试压→冲洗→防腐→ 保温→调试 四、 操作工艺 (一) 安装准备 1、 认真熟悉图纸,配合土建施工进度,预留槽洞及安装预埋件。 2、 按设计图纸画出管路的位置、管径、变径、预留口、坡向、卡架位置等施工草图, 包括干管起点、末端和拐弯、节点、预留日、坐标位置等。 绘制草图时注意: (1) 公称直径≤32mm 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32mm 的宜采用焊接。 (2) 多种管道交叉时的避让原则:冷水让热水,小管让大管等。 (二) 干管安装 1、 干管安装按管道定位、画线(或挂线)、支架安装、管子上架、接口连接、立管短 管开孔焊接、水压试验、防腐保温等施工顺序进行。按施工草图,进行管段的 加工预制,包括断管、套丝、上零件、调直、核对尺寸,按环路分组编号,码 放整齐。 2、 安装卡架,按设计要求或规定间距安装,将在墙上画出的管道定位坡度线按照 管中心与墙、柱的距离水平外移,挂线作为卡架安装的基准线。吊环按间距位 置套在管上,再把管抬起穿上螺栓拧上螺母,将管固定。安装托架上的管道时, 先把管就位在托架上,把第一节管装好 U 形卡,然后安装第二节管,以后各节 管均照此进行,紧固好螺栓。 3、 干管安装应从进户或分支路点开始,装管前要检查管腔并通过拉扫(钢丝缠布)清 理干净。在丝头处涂好铅油缠好麻,一人在末端扶平管道,用管钳咬住前节管件, 用另一把管钳转动管至松紧适度,对准调直时的标记,要求丝扣外露 2~3 扣, 并清掉麻头依此方法装完为止(管道穿过伸缩缝或过沟处,必须先穿好钢套管)。 4、 制作羊角弯时,应煨两个 75°左右的弯头,在连接处锯出坡日,主管锯成鸭嘴形, 拼好后即应点焊、找平、找正、找直后,再进行施焊。羊角弯接合部位的日径 必须与主管口径相等,其弯曲半径应为管径的 2.5 倍左右。干管过墙安装分路作 法见图 6-1。 5、 干管: (1)住宅工程室内采暖干管安装不应使用油任连接,如设计要求必须设置可拆连 接件时,应用法兰连接。 (2)室内采暖管道变径不应使用补心变径,应用异径管箍或按大小头焊口连接。 水平干管应按排气管要求采用偏心变径,变径位置应距分支点小于 300mm。 (3)分路阀门离分路点不宜过远。如分路处是系统的最低点,必须在分路阀门前 加泄水丝堵。住宅工程应把管道最高点及排气装置安排在厨厕内。集气罐的 进出水口,应开在偏下约为罐高度 1/3 处。丝接应与管道连接调直后安装。 其放风管应稳固,如不稳可装两个卡子,集气罐位于系统末端时,应设托、 吊卡。自动排气阀或集气罐不允许设在居室、门厅和吊顶内。当装放凤管时, 应接至有排水设施的地漏或洗池中,放风阀门安装高度不低于 2.2m,放风 管距池底 20mm,自动排气阀的进水端应装阀门。 6、 排气: (1)采暖管道最高点或有可能集聚空气处应设排气装置。最低点或有可能存水处 设泄水装置。住宅工程应把管道最高点及排气装置安排在厨房问,当装放风 管时,应接至有排水设施的地漏或拖布池内。放风管阀门安装高度不低于 2.2m,放风管口距池底或地漏 20cm。 (2)自动排气阀进水端应装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集气罐不允许设在居室,门厅和 吊顶内。 (3)采用焊接钢管,先把管子选好调直,清理好管膛,将管运到安装地点,安装 程序从第一节开始;把管就位找正,对准管口使预留口方向准确;找直后点 焊固定(管径≤50mm 以下点焊 2 点,管径)50mm 以上点焊 3 点),然后施焊, 焊后应保证管道正直。 7、 遇有伸缩器,应在预制时按规范要求做好预拉伸,并作好记录。按位置固定, 与管道连接好。波纹伸缩器应按要求位置安装好导向支架和固定支架。并分别 安装阀门、集气罐等附属设备。 8、 管道安装后,检查坐标、标高、预留口位置和管道变径等是否正确,然后找直, 用水平尺校对复核坡度,调整合格后,再调整吊卡螺栓 U 形卡,使其松紧适度, 平正一致,最后焊牢固定卡处的止动板。 9、 摆正或安装管道穿结构处的套管,填堵管洞口,预留口处应加临时管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86 KB 时间:2026-05-24 价格:¥2.00

安全技术交底资料-2.公司安全技术交底

公司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基本规定 在施工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交底内容 1、安全管理 1.1、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执行经理主持安全生产活 动,并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2、项目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实 现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3、项目部应配备专(兼)职安全资料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资 料的整理工作,各种特殊作业人员都应持证上岗。 1.4、项目部的管理要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2.1、安全达标目标计划 2.1.1、该工程工程主体施工到二层即+3m 时,进行安全达标。 2.1.2、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安全竣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优良。 2.1.3 每次考核综合得分不少于 70 分,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2.2、安全文明施工创优目标 2.2.1、在建该工程创建目标计划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2.3、安全伤亡目标 2.3.1、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杜绝一切死亡、重伤事故的发生,轻伤事 故率控制在 1‰以下。 3、安全教育 3.1、项目部应在开工前,对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三 级安全教育;在施工管理中进行日常安全教育、转岗教育等,经教育培训合 格后才能上岗,各种安全教育要有教育记录。 3.2、项目部要利用各种形式,如板报、标语、标志牌、事故现场会等, 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3.3、日常教育主要由项目部采用安全生产会议、班前安全生产讲话等形 式进行,并由项目执行经理、项目安全员、班组长负责主持。 4、安全技术管理 4.1、项目部应配备以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法律、标准等文件。 4.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 4.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1.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1.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4.1.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4.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4.1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4.1.8、建筑安装安全操作规程; 4.1.9、建设部关于防止建筑施工多发性伤害事故,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的 若干规定。 4.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 安全文明专项方案、施工组织专项方,对本工程所涉及到的安全事项进行详 细组织,精心策划,确保施工安全。 4.3、项目部应实行书面安全交底制度,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 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项 目部在施工每个分项工程前,项目安全员应向班组和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 技术交底。 4.4、 项目部要与劳务分包队伍签定公司统一格式的安全管理协议。 4.5、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整理,要齐全并与工程同步。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1、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防护,做到安全 防护与工程进度同步,安全防护标准化严密化。 5.2、项目部要做到不防护不施工,不安全不生产。 5.3、该工程深基坑施工要按要求进行放坡或护坡,基坑周边用栏杆防护, 并设警示牌和警示灯。 5.4、“三宝”及“四口”“五临边”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高空及悬挑部位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楼梯口、通道口、施工洞口等沿口 必须有防护设施,阳台边、楼面边、屋面边等沿边必须设临时防护栏杆。 5.5、外脚手架要防护严密,平面应每隔三层挂一道安全平网,脚手架最 下面一步和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立面要用密目安全网(或加设竹片)围护。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6.1、依据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 用电管理制度及管理资料,建立电工区域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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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安全-施工交底文件-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墩台身施工)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2019 年 8 月 20 日 施管表 08 工程名称 融安县长安三桥 东桥及引道工程 分部工程 墩台 分项工程名称 墩台身工程 交底内容: (1) 钢筋工程 a.三桥东桥钢筋规格、型号详见设计图纸《墩身钢筋图》。所使用钢材必须具备原材料质 保书或机械性能复验报告,才能正式使用,加工钢筋规格、尺寸、品种较多,用处各异,为 避免使用混淆,在运到施工现场后,按不同等级、牌号、直径、长度分别挂牌堆放,并随使 用随时注明其数量。 b.钢筋电弧焊所采用的焊条,其性能符合低碳钢和低合金电焊条标准的有关规定,其 牌号符合设计要求。 c.墩身结构主筋接头采用滚压直筒螺纹方式连接,在主筋连接前就用切割机切去 1-2cm, 有利于套丝饱满。钢筋连接时,套丝外露 1-2 丝。套筒连接后用保护套进行包裹,防止生锈 和溅入混凝土。主筋与箍筋之间采用扎丝进行绑扎,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 变形、松脱现象。采用同标号砂浆混凝土垫块。钢筋集中加工,用运输车运到各个墩位,及时 连接,垂直运输采用搭设脚手架,人工运输,临时堆放时,应配有木方和彩条布,注意防雨。 受力钢筋连接接头设置在内力较小处,并错开布置。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当采用绑 扎接头时,两接头间距不小于 1.3 倍搭接长度。配置在该区段内的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 积占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符合表中规定 d.钢筋的加工、绑扎、连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墩身的施工做法 A.模板采用双排钢管支撑,严禁胀模变形。 B.灌注混凝土不得直接倾到,通过串筒或梭槽入模以免离析,须使混凝土能进入模板每 个角落,包裹钢筋,同时应保证墙体混凝土表面平整,保证预埋件的正确位置,使用插入式振 捣棒震动时,先从周边开始,间隔不得超过有效振动半径的1.5倍,不得跳开进行,振捣时以鼓 出汽泡很少为佳,不得漏振,重振和过振。 C.在浇注混凝土前和作业过程中随时检查模板、支架是否变形,并能及时校正。 D.在浇注混凝土终凝约12小时后注意养护,头7天尤为重要,昼夜须有专人负责,用麻袋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2019 年 8 月 20 日 施管表 08 工程名称 融安县长安三桥 东桥及引道工程 分部工程 墩台 分项工程名称 墩台身工程 或草袋覆盖,保持潮湿。 E.模板配钢管支撑,混凝土浇注完后,待标号达到70%以上才能拆除模板,拆除时按顺序 拆除,保持混凝土棱角完好,拆除的模板及时清洗,同时在浇灌混凝土前,模板涂脱模剂,便 于拆除,拆模板后如发现混凝土表面粗糙,不平整,蜂窝或空洞,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将 拟采用的补救办法报请工程师批准,不得自行盲目处理和隐瞒事实真相。 (3)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采用自拌混凝土,混凝土运输罐车直接运至工地。混凝土浇筑时,对混凝土表面 操作应仔细周到,使混凝土紧贴模板,以使混凝土表面光滑,无水囊、气囊或蜂窝。混凝土浇 筑按一定厚度、顺序和方向,自下而上,水平地分层浇筑,并在下层混凝土初凝前浇筑完上层 混凝土,上下层混凝土同时浇筑时,上、下层前端相距1.5米以上,混凝土分层浇筑厚度不超过 规范要求,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若因故停留超过允许时间,按施工缝处理。 混凝土的浇筑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用混凝土输送泵(或汽车泵)入模,分层布料浇筑, 层厚控制在30cm~50cm以内。混凝土下落高度不得超过2m,否则用导管或溜槽,以免混凝土发 生离析,混凝土浇筑中严格控制模板变形。混凝土振捣在浇筑点和新浇筑混凝土上面进行,振 捣器插入混凝土或拔出时速度要慢,以免产生空洞,振捣器要垂直地插入混凝土内,并要插至 前一层混凝土5~10cm,以保证先、后浇筑混凝土结合良好,振捣时移动间距不得超过有效振动 半径的1.5倍,使用平板振动器,保证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10cm左右。振动时,不能接触模板 及预埋件,且不能在模板内用振捣器使混凝土长距离流动,或运送混凝土,以免混凝土离析。 模板角落以及振捣器不能达到的地方,应辅以插针振捣,以保证混凝土密实及其表面平整光滑。 混凝土振捣密实的标志是混凝土停止下沉、不冒汽泡、泛浆、表面平坦。捣实后的混凝土在1.5h 至24h内,不得受到振动。 混凝土施工时,加强组织管理。浇筑过程中派专人检查钢筋和模板的稳定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混凝土浇筑完成初凝后,立即进行人工洒水覆盖养护,达到规定强度后才能拆 除模板。 (4)模板施工方案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2019 年 8 月 20 日 施管表 08 工程名称 融安县长安三桥 东桥及引道工程 分部工程 墩台 分项工程名称 墩台身工程 三桥东桥墩身施工采用大块成套钢模,分段支立、浇灌,在不同墩位间倒用。采用吊机提 升法进行施工。 1)模板采用厂家定制组合钢模板,为方便搬运和安装,钢模板的组装用螺栓连接,可以 任意调节到满足施工要求的高度。模板要求内表面光滑无锈,接头严密不漏浆。 2)模板在安装前应对轴线和平面位置标高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才进行模板安装。 3)模板支立前应在模板内侧打磨干净后涂一层脱模剂,脱模剂应采用同一品种,以保证 砼表面色泽一致,涂刷时要薄且均匀,避免对混凝土表面的污染。 4)桥墩模板支立后应能保证墩柱的设计尺寸及墩柱的竖向垂直度。为保证模板的竖向稳 定性,在钢模外侧拉 3~4 根直径 12mm 以上缆风绳,3 个卡扣,将模板固定,以防浇筑砼时 模板倾斜。模板与脚手架之间应相互独立,以免在脚手架上人工操作时引起模板变形。 5)模板验算见《融安县长安三桥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 6)模板试拼 墩身、墩帽采用定型钢模,安装前应将模板逐块进行编号,其内表面要求打磨,刷一道 水泥净浆后第二次打磨,最后涂抹脱模剂并逐块试拼。 7)安装方法 将横桥向直模板立在承台上,放稳后再吊装两端曲线段模板并用螺栓连接,连接时要不 断调节测量,使得模板宽度符合要求,然后吊装纵桥向直模板与四角曲线段模板连接,最后 拼接另一侧横桥向直模板,拼接时要注意对角线要相等,宽窄尺寸符合要求,板缝平整,误 差不超过安装要求。当第一层模板尺寸调节好后。再拼装下一层,不得随意拼装堆起,到最 后再调节,造成模板互相挤压,无法调整。 8)模板加固及拼缝处理 模板加固前应将墩身底模用砂浆找平并封堵缝隙,墩身底模必须严格控制好其水平度和 垂直度,模板间接缝用双面胶填封;拉杆为模板配套精轧螺纹钢筋拉杆,用 PVC 管配套拉杆 进行包箍,每道横箍设置 1 道拉杆。模板安装加固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拉杆螺母和法兰螺栓是 否上紧,缆风绳是否拉紧,模板与模板间是否有错台、漏缝现象,如有应及时进行处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9 KB 时间:2026-06-09 价格:¥2.00

建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材料安全技术交底

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安 3-6-2 分项工程名 称 架子工 部位 八层以上、十四层 以下脚手架 数 量 2970、5 ㎡ 负责部门 施工部门 交底内容: 一、脚手架材料安全技术交底 1. 安全网要求:宽度不得小于 3m,长度不得大于 6m,网眼 5㎝左右但不得大于 10㎝。必须使用维伦、 棉纶、尼龙等材料编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网,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和丙纶网。密目网、 小眼网(密目安全网)和金属网只准做立网使用。 2. 脚手架钢管要求:采用Ф48×3.5 的管材。钢管应平直光滑,无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 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并严禁打孔。每根脚手架钢 管的最大重量不应大于 25㎏。 3. 扣件要求:采用可锻造铸铁制作的扣件,新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 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二、架子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登高作业人员(架子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不得患 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恐高症、眩晕等禁忌症。非架子工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2. 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人员。风、 雨、雪后应对架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倾斜、下沉、脱扣、崩扣等现象必须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 3. 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认真领会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交底,研讨搭 设方法,明确分工,由一名技术好,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搭设技术指导和监护。 4. 脚手架搭设前应清除障碍物、平整场地、夯实基土、作好排水,应符合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交底,基础验收合格后,放线定位。 5. 支架脚手架作业前应对杆、扣件及其配件进行检查,包括杆件及其配件是否存在焊口开裂、严重 锈蚀、扭曲变形情况,配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6.架子组装、拆除作业必须 3 人以上配合操作,必须按照程序支搭、组装和拆除脚手架。严禁擅自拆 卸任何固定扣件、杆件及连墙件。 7.作业中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分工明确,听众指挥,协调配合。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 无杂物。夜间作业时,作业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8.严禁赤脚、穿拖鞋在、穿硬底鞋作业。严禁在架子上打闹、休息、严禁酒后作业。正确使用安全防 护用品,必须系安全带,着装灵便,穿防滑鞋。作业时精力集中,团结合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 不得走“过档”和跳跃架子。 9.架子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标准、新型和特殊承重架子,必须设计、试验、验收合格,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支搭、 使用。 (2)起重吊装作业时,严禁碰撞或扯动脚手架。 (3)严禁利用结构架、装修架、防护架吊运重物。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运输管 固定在脚手架上。 (4)脚手架必须与稳定结构牢固拉结、拉结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 3.6 米,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3.6m. (5)严禁使用立杆沉陷或悬空、连接松动、歪斜、杆件变形,有探头板、马道无防滑条及存在其他不 安全因素的架子。 10.应经常检查脚手架底部及近旁有无挖沟槽等作业,如有影响脚手架基础稳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负 责人汇报。当脚手架下有车辆、行人通行时,必须设安全防护措施。 11.脚手架要结合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的构件和不安全隐 患,确保架子稳定。 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 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 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 15㎜。 (2) 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 1.8m。 (3)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4) 脚手架必须设置扫地杆。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 200㎜处的立杆上。 (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 合下列要求: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 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各接头中心至节点的距离不宜 大于步距 1/3;搭接长度不一小于 1m,应采用不小于 2 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 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 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下表的要求确定。每道剪刀撑跨度不应小于 4 跨,且不小于 6m, 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为 40°~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撑与地面的倾角 a 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n 7 6 0 (2)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要求。 (3) 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层至顶 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大于 15m。 (4) 剪刀撑斜杆应采用选转扣件固定在之相交的横向水平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 点的距离不宜大于 150mm。 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外径 48mm 与 51mm 的钢管混用。 (2) 封闭型架子的同一水平杆必须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固定。 (3) 开始搭设立柱时,至少每隔 5m 设置一根临时抛撑,架子达到稳定要求后方可拆除临时抛撑。 (4)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应错开设置,不应在同一高度内。 (5)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得小于 40N·m,且不得大于 65N·m。安装后应用扭力扳手检查。 四、脚手架拆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拆除前应勘察周围环境和脚手架情况,根据技术交底要求和作业条件制定拆除措施,明确分工。 2. 应随拆随及时清运脚手架材料,并分类堆放。运料人员必须与拆除人员协调配合。 3. 连墙杆应随架子逐层拆除。架子在施工期间变形过大或连墙杆缺少、受力不均时,应在拆除先 做必要的加固或补设临时拉结点,确保拆除时架子的稳定。 4. 拆杆放杆时,必须由 2~3 人协同操作。拆顺水杆时应由站在中间的人将杆转向,得到下方人员 的通知后再放手,严禁向下抛扔。 5、 操作人员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拆除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6、 拆除临近高压线的脚手架,必须满足所规定的最小的安全距离。 7 拆除过程中应注意架子缺扣、崩扣及不符合要求的部位,严禁踩在松动的杆件上。 8 架子的拆除程序,与搭设程序相反,先搭的后拆,后搭的先拆,应由上而下按层、按步拆除, 先拆护身栏、脚手板,再次依拆剪刀撑上部绑扣和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斜撑杆以前,必须 绑好临时斜支撑。严禁用推、拉方法拆除脚手架。 9 拆除时应划定作业区,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0 暂停拆除时,必须检查作业范围内未拆除部分的架子,确认稳定可离开现场。 交底人签字 作 业 班 组 长 签 字 操 作 人 员 签 字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 KB 时间:2026-06-12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