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文本预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
监督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
监督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监督共和国
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
监督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监督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
监督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
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
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生产的
安全生产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监督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
监督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生产责任制和
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
生产水平,确保
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
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
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监督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
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监督政府应当加强对
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
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
监督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监督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
生产安全生产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
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
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监督政府
生产安全生产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安全生产。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生产工作实施
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
生产工作实施
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生产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生产工作实施
安全生产的
部门,统称负有
生产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
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
生产意识。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x)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