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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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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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监督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监督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监督共和国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监督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监督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监督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生产安全生产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监督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监督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生产水平,确保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督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督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生产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监督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监督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生产安全生产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督政府生产安全生产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安全生产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生产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
部门,统称负有生产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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