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文本预览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项目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项目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项目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项目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是指
项目经营单位在
项目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
项目安全事故的设备、
建设、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项目经营单位是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项目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
建设投资
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
项目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
建设“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
项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
建设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
项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
建设项目;
(二)
项目、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
建设项目;
(三)
项目、储存烟花爆竹的
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项目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
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
项目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建设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项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和化工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建设项目,
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
项目条件
和
建设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设计审查
第十条
项目经营单位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
建设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
建设设计。
安全
建设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
建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
建设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
建设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
建设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
建设项目概述;
(三)
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x)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