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
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
网络安全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进
一步加强我局
网络安全
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及应急指挥中心
网络安全
责任,保证局
机关信息
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网络安全
工作关系到全区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
作和
管理各项
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科室
应全面提高对
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
网络
安全
工作
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
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
网络安全
工作作为日常
工作的重要
内容。
第三条、
责任划分
(一)局长是
网络安全
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
网络安全
工作负总领导
责任,同时负有
组织、
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
责任。
(二)局分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工作的副局长是局
网络安全
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局
网络安
全工
作有直接领导
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
工作的
网络安全负有领导
责任。
(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
网络安全
工作的开展。指挥科是局
网络安全
工作的
职能
部门,负责
网络安全
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
网络安全
事件的处置与整改,
同时对局
网络安全
工作负指导与监管
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全局的
网络安全工
作。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
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
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
人负
全部
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的
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
事件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
予当
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构成
违法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范围
1、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
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
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
事件后,对调查
工作配合不力的。
2、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
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
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
事件,且发生安全
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
成影
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
规范
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
事件后,对调查
工作配合不力的。
3、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
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
事件,且发生安全
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
来一
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
事件后,对调查
工作不配合的。
4、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
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
事件,
且发
生安全
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
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对应追究
责任主体
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
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
责任主体的
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
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
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
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局
网络安全
工作领导
小组
直接决定。
(二) 对
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
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
网络安全工
作领
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
网络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
执行。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局
网络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