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安全生产专项督 导工作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省 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关于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40 号) 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7 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总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 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参照本责任清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 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并建立 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 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 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 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 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 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 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 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 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7 KB 时间:2025-08-31 价格:¥2.00
化工有限公司 甲班、乙班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〇一七年度 二〇一七年度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甲班、乙班: 为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公 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维修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签订人维修组责任 书。 一、甲班、乙班安全生产目标: 职工工伤死亡事故为零(含重伤事故) 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不发生经济损失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事故 不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有人员死亡并且本方责任≥50%)或经济 损失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不发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安全设备、设施完好率 100% 安全隐患整改率 100% 责任事故处理率 100%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执行率 100% 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为零 组织协调公司完成安全标准化二级创建达标工作 二、班组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 HSE 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 HSE 负全面责任。协助 车间主任搞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2、在本班上班时间内,参与对车间的危险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监 督。 3、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 HSE 各项管理制度,传达公司、车间 HSE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5-10-03 价格:¥2.00
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 责任书 一、 管理目标: 1、 无重伤,无死亡,无火灾事故,事故频率 8‰以内。 2、 确保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争创省级以上安全文明工 地。 3、 安全达标优良以上。 4、 安全教育面 100‰;持证率 100‰(含特种作业) 二、 要求: 1、 各生产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 班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 关安全法规、标准和公司、项目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不违章指挥,确保无重伤以上事故发生。 2、 配备一各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部做好安全工作。 3、 做好班前安全检查,所有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做到持 证上岗,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4、 搞好个人环境卫生,保持住室文明整洁。 5、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爱好安全防护设施,遵 章守纪。 项目负责人: 班组长: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2.00
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进一步搞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防止重大事故,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 《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的要求,公司决定和安全生产 管理员签订 2017 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安全职责包括: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 术措施计划。 3 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及时纠 正违章行为。 4 每月组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5 负责审定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6 负责组织各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 相关部门报告。 7 负责检查、考核各部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8 保证各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9 每季度参加安全管理管理机构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 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二、责任书签字人因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此,特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履行以下职责: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接受政府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审批年度培 训计划、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确保培训措施落实到位。 9、负责对特别危险作业申请进行审批、监督、管理。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10-29 价格:¥2.00
LOGO 标志名称 各工种安全目标 管理责任书 在此输入你的单位名称 20XX 年 X 月 X 日 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模板)--------------------------------------------------------------------------- 1 - 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 3 - 炸药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 5 - 钢筋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 7 - 架子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 9 - 起重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1 - 门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13 - 塔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15 - 桥/龙门式起重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17 - 缆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19 - 塔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21 - 卷扬机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23 - 盾构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25 - 架桥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27 - 运梁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29 - 起重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31 - 起重司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33 - 外线电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35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3 KB 时间:2025-11-17 价格:¥2.00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安全生产专项督 导工作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省 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关于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40 号) 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7 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总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 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参照本责任清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 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并建立 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 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 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 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 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 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 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 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 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7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XXXX 塑业有限公司 二○XX 年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9.5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项目部安全管理 目 标 责 任 书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大公司棚户区项目部 目 录 一、 项目部安全责任书-------------------------------------1 二、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书-----------------------------5 三、 项目施工员安全责任书--------------------------------6 四、 安全员安全责任书-------------------------------------7 五、 质检员安全责任书-------------------------------------8 六、 预算员安全责任书-------------------------------------9 七、 资料员安全责任书------------------------------------10 八、 机管员、材料员责任书------------------------------11 九、 电工责任书-----------------------------------------12 十、 班组长安全责任书 --------------------------------13 十一、 安全生产责任书 --------------------------------14 十二、 消防安全责任书 --------------------------------15 十三、 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16 十四、 进入施工现场须知---------------------------------17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3.5 KB 时间:2025-12-06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 年) 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 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 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 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 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 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 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 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 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 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 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 排、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 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 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 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 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 (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 两者可结合进行;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9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估表 (全员职业卫生培训) 编号: 培训班名称 全员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班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内容 ⑴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 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的常识。 ⑵ 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⑶ 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培训效果 评估 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职业危害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防护能 力。 培训中不足 的改善措施 培训中的不足: 1.员工需进一步了解常见化学品的防护措施。 改进措施: 1.由安全生产委员组织公司全员学习化学品的防护措施和方法; 2.由安委会组织员工进行现场处置训练。 备注: 制表: 审核: 年 月 日 培 训 签 到 表 日期 会议名称 时间 讲师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到栏 地 点 部 门 姓 名 部 门 姓 名 备注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2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专职安全员年度考核评定表 姓名 性别 上岗证号 安全培训证号 上年度监督工程名称 安全达标状况 考核内容及考核意见: 考核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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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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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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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7 年) (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 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公布)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 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条文释义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由 5 个 必须和 5 个严禁组成,紧抓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规范 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十条规定》在归纳总结近年来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 故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从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等方面强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 生产安全的最基本的规定,突出了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 二是编制依法,执行有据。《十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是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重要法规标准为依 据,都是有法可依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 处罚。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普及。《十条规定》的内容只有十句话,239 个字,言简意赅,一 目了然。虽然这些内容过去都有规定,但散落在多项法规标准之中,许多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其不够熟悉。《十条规定》明确将法规标准中规定 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做、必须做的最基本的要求规范出来,便于企业及相关人员 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依法设立是要求: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 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必须 经过正规设计、必须装备自动监控系统及必要的安全仪表系统,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 工企业要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证照齐全主要是指各种企业安全许可证照,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各类相应的 安全许可证不仅要齐全,还要确保在有效期内。 依法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和前提保障。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危险化学品企业 准入的首要关口,是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环节,是安全监管部门强化 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行政手段。而非法生产行为一直是引发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群死群伤 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2013 年 3 月 1 日,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硫酸储罐爆炸泄漏事故,导致 7 人死亡、2 人受伤。事故企业未取得工商注册,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除办理了临时占地手续外,项目可研、环评、安全评价、设计等相关手续均未办 理。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严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 产责任意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首要 潜在因素。例如,2012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省潞城市山西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苯胺泄漏事故,造成区域环境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约 235.92 万元。事故直接原 因虽然是事故储罐进料管道上的金属软管破裂导致的,但经调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当班员工 18 个小时不巡检)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未严格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化工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品种繁多、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复杂多样 的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等设施。特别是近年来,化工生产呈现出装置大型化、集约 化的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化工企业实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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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安全资料员配备情况及相关证件 1、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住宅楼工程,砖混 6 层,面积 3100 平方米,施工条件较好,按要求工程只配制一个专职安全员×××和一个 安全资料员××。该两位同志管理经验丰富,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工作 一丝不苟,能够胜任该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专职安全员简介 3、安全资料员简介(样例) 4、附安全员和安全资料员的上岗证和安全培训证,企业任命书等证 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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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估表 (全员法律法规培训) 编号: 培训班名称 全员法律法规培训 培训班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特种设备安全监测条例; 6.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培训效果 评估 1.参与培训的员工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和职业病 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了解了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安全生产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原则,同时也了解了“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此外,对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也有 了新的认识。 2.通过学习特种设备监测条例,对特种设备的概念和安全要求有所了解; 3.学习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使员工了解和熟悉了四川省政府对安全 生产的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 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培训中不足 的改善措施 培训中的不足: 有些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了解不深,还需要继续 加强教育。 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员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 2、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教育,加强员工安全理念教育。 备注: 制表: 审核: 年 月 日 培 训 签 到 表 日期 会议名称 时间 讲师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到栏 地 点 部 门 姓 名 部 门 姓 名 备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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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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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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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 2 月 26 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 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 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 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 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 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 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 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 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 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 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 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 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 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 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 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 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 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 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 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 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 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 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 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 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 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 到 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 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 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 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 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 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 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 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 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 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 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 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 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 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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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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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估表 (全员安全知识培训) 编号: 培训班名称 全员安全知识培训 培训班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救援内容,处置能力; 事故案例等 培训效果 评估 各部门、各级人员掌握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 故应急措施;应急救援内容,处置能力;事故案例等; 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 培训中不足 的改善措施 1、有些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还需要继续加强学习。 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员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 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教育,加强员工安全理念教育。 备注: 制表: 审核: 年 月 日 培 训 签 到 表 日期 会议名称 时间 讲师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到栏 地 点 部 门 姓 名 部 门 姓 名 备注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及效果评估表 (全员消防演练) 编号: 培训班名称 全员消防演练 培训班时间 年 月 日 培训内容 消防演练。模拟起火点为仓库,接到疏散指令后,各工作小组,如疏散组、 救护组、义务消防队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引导疏散,扑灭“火灾”。 培训效果 评估 全体参加演练的员工,态度积极主动,按照消防演练部署,完成各自任务, 能够做到有条不紊。本次消防演练效果显著。 培训中不足 的改善措施 培训中的不足: 1、有些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还需要继续加强学习。 改进措施: 1、演练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人负责,做到业务明确,责任落实。 2、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教育,加强员工安全理念教育。 备注: 制表: 审核: 年 月 日 培 训 签 到 表 日期 会议名称 时间 讲师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到栏 地 点 部 门 姓 名 部 门 姓 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