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 (作业队)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兼职安全员)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带头严格遵守各项 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经理部的指示、决定,对本作业队负责承担施工的作业项目 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开展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新工、青工、特种工及危险、 复杂、邻边、交叉施工地段施工的人员,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 3、严格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所有安全防护 设施并组织围护,对所管辖施工现场中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 性负直接责任;保证本作业队工作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 有效、正确正当使用。 4、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检查所管辖各工班组的作业环境、设 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 首件工程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 全标准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5、具体组织实施、落实由各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对各专项作业班组长、兼职 安全员的书面次级安全技术交底,带头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三违”现象的出现。 6、接受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上级和有关方面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 指导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其指出的不安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7、根据其安全意识、施工经验、反应速度、能力水平等负责给各工班(组) 配备至少 1 名兼职安全员,支持他们正当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8、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紧急险情,有权立即停止或暂缓施工,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将人员、设备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9、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时必须停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积极抢 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如实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发生其他安全事故时要视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抢险或组织员工撤离现场、报告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较大伤亡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原因,落 实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离现场保护 设施、强行复工。 二、乙方职责 1、在搞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助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 所在作业队或班组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尽职尽责地做好本 作业队或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对所在作业队或班组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对其他员工特别 是新工人、青年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教育指导,每次 上班前要做必要的岗前安全检查、安全训诫,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3、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或直接参加施工生产活动时,首先对生产区域进行 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有权要求班组长或作业队长即时整改或请求上 级采取措施整改,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监督实施。 4、发现较大不安全因素或遇有重大、紧急险情时,有权报告班组长或作业 队长下令停止作业,并可越级报告有关领导,以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或减少事 故造成的损失。 5、对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违章违规行为有给予批评教育的权利,对多 次教育无效的人员,可建议作业队长对其予以处罚、改换其工作岗位或清退出本 工地,必要时可越级报告有关领导。 6、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如实上报,参与事 故调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 (一)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杜绝发生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4 KB 时间:2025-09-01 价格:¥2.00
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周辉 (项目安全总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王超 (专职安全员)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要求,对本工程项目的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与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 用。 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本项目日常的安全生产 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下令停工、整改。 4、从安全生产层面参与对项目所属作业队、班组的考核、奖惩、人事任免、 岗位调整;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违规违章事件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涉及项目部或其领导成员时,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5、按照国家和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负责配合做好上级、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乙方职责 1、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直接带领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项目的 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办理项目有关安 全管理的日常事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种台帐,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安全 资料,做好安全记录,记好安全日志;按时向上级报送安全报表,及时协调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3、协助项目领导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批准的计划项目,督促有 关人员按期完成。 4、负责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框架内,收集整理、修改补 充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5、负责具体办理项目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体员 工特别是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责任 书签订等工作。 6、经常性地深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问 题或隐患,有权下达指令限期整改,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监督 实施;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遇有重大、紧急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 告有关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 7、对违章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人员,无论其职级高低,在有摄影取 证的情况下均有权根据项目安全奖罚规定现场开具罚单;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发展有功且符合项目有关规定的人员开具奖励单;经项目安全主管领导签发后交 项目财务执行。 8、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并检查用品质量;建议购置、布设、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9、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尽职尽责地 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组织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标准化作业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主办安全 生产竞赛活动。 11、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做好会议记 录。 12、参加伤亡、险肇和其他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负责对未遂 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做好事故的统计建档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 (一)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7 KB 时间:2025-09-01 价格:¥2.00
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 (班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个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带头遵 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本工班(组)作业人员的生产安全 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带领本工班(组)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听 从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指导,制止“三违行为”,保证按正确方法施工;尤其对新工、 青工,更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实际指导,必要时亲自示范。 3、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人身安全得不到 保障的工程任务,有权拒绝施工,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领导或安监部门反映。 4、积极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开好每天的班前班后会,具体布置安 全生产,进行安全训诫和必要的岗前安全检查,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及 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5、合理安排劳动力,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每个工 人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具体布置其生产岗位,对不按时作息的人员要进行教 育,以保证其休息,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6、工作前必须先进入工地,对工地、工具、机电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坚持交接班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注意事项向本班组作业人员交待清楚; 保证本工班(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不能解决 的问题,立即报告上级处理。 7、负责支持配备到工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工作,并发挥他们的作用。 8、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有关方面和安监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 出的问题及时认真进行整改,不留隐患。 9、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紧急险情,有权立即带领工人撤离现场, 并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10、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不予制止及 发现事故隐患不予及时消除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1、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并立即如实上报,组织本班组作业人员协助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协助专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员负责对未遂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 二、乙方职责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二)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 全技术交底施工,自身不违章作业,不违犯劳动纪律,并有责任随时劝阻他人违 章作业。 3、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个体和群体保护能力,提高自防、互防、 自控、联控的安全技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在 可能情况下保护别人不被伤害;在自己身体状态特别不佳或心情极度不好而有可 能影响到生产安全的情况下,不强行上岗工作。 4、服从管理,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进入施工(生产)作业现场,按规定自觉穿戴并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5、了解和熟悉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作 业前对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6、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操作水平; 从事特种作业或技术工种的人员还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生 产。 7、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权建议改进;对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有权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8、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冒险作业或不服管理、不听指挥而造成本人 及他人人身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本人承担直接经济和法 律责任。 9、养成良好习惯,经常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有序,做到文明生产;积极 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争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10、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协助保护现场,参与事故分析讨论并踊 跃发言;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10 价格:¥2.00
车间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做好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业务上受安全管 理部门指导。 2、协助车间领导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业务学习,给车间领导当好安全 工作参谋。 4、组织有关人员对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特种作业人员做好特种设 备和危险设备、设施的自检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和上级检查下达的隐患要登 记 建帐,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控制措施, 预 防事故发生,并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5、负责车间安全装置、灭火器材、急救器具、监测仪器的管理,掌握车 间危险、危害因素及危险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6、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常向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完成情况。 7、协助车间领导进行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小组安全员开展安 全生产活动。 8、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 加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填写事 故 报告,经车间主任审阅后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9、组织车间安全评比工作,按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 10、做好车间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职员 工、复工、改变工种员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11、按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集团公司的安全检查及集团公司安排的安全 司 活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1-09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责任部门 责任人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记录人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1、 是否具有职业道德,认真贯彻中央 和地方(企业)有关政策、法令、标准、规定、 严格技术纪律没,服从管理。 2、 施工人员对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 产和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3、 认真学习施工图纸,熟悉尺寸、标 高、质量规程、安全要求和材料规格。参加图 纸会审,负责向生产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 参加编制与贯彻单位工程施工组 织设计:制定单位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工 程和安全生产的措施,负责组织单位工程施工。 5、 检查单位工程测量定位、抄平、放 线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6、 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的 质量评定。配合技术人员对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7、 负责各项技术资料的整理和上报。 8、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不违章指 挥,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 械设备等安全防范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 后方能使用;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 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隐患;发生工伤 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通过现场情况及项目部资料反映,该 同志在本月的考评为合格。 结 论 各项指标均能按要求完成,考核合格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责任部门 责 任 人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记 录 人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1、安全生产制落实情况。 2、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3、死亡事故及轻伤事故控制情况。 结 论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 KB 时间:2026-01-20 价格:¥2.00
贵州建工集团八建筑工程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 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 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 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有员身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企业最基本 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和中心环节。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 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 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 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 全责任等。 2、 项目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 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3、 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 具体指标和要求。工地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 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 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的资 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 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 贵州建工集团八建筑工程公司 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 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 施。 4、 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砌 筑、拌灰、混凝土、木作、钢筋、机械、电气焊、起重司索、信 号指挥、塔司、架子、水暖、油漆等工种,特种作业应另行补充。 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 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 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 面积 1 万 M2 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1 万 M2 以上的工 地设 2—3 名专职人员;5 万 M2 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 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6-07-01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 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 、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 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 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 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严格考核是执 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关键。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特制定项目安 全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激励项目安全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考核对象: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即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安 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消防保卫员、机械管理员班组长等人员。 三、考核办法: 1、采用评定表打分办法,应得分为 100 分,依据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完成 情况和评分标准打分(详考核评分表)。实得分 80 及其以上者为优良, 70—80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时间:每月月底进行一次考核。 3、实行逐级考核,项目经理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对项目所属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 四、奖惩办法: 1、对实得 80 分及其以上优良标准者,给予 100—200 元奖励,并作为年终经 济兑现、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实得分为 70 分以下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100—200 元,警 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均在月份工资中及时兑现。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五、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用表如下: 项目管理人员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汇总表 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考 核 结 果 奖惩 备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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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GDAQ202020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42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限公司 部 门 花山万科项目部 考核日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考核时段 2015 年 12 月 考核结果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合 格 不 合 格 被考核人签名 备 注 1 杨昔红 项目副经理 √ 2 邓锋 技术负责 √ 3 杨丽凤 技术负责 √ 4 斯明 安全主管 √ 5 梁海文 安全员 √ 6 郑秋冰 安全员 √ 7 周岚 安全员 √ 8 黄景诚 安全员 √ 9 王境君 施工员 √ 10 黄聪 施工员 √ 11 林泽飞 施工员 √ 12 钟振 施工员 √ 13 莫文杰 施工员 √ 14 邬军 质量员 √ 15 缪黎明 材料员 √ 16 范时林 资料员 √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 被考核人 缪黎明 职务 材料员 考核时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内容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标准分 实得分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承包项目工程安全防 护材料与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市有关规定 15 14 严格审查采购产品的合格证明及有关书面资料 10 10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加强材料的安全管理 15 14 参加施工用电、外架、建筑施工垂直运输设备等专项方案的组织事实,确保安 全防护设施与进度同步 10 8 保 证 项 目 60 分 负责现场的“扬尘”治理和其他文明施工措施 10 9 协助并参与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各项安全教育 15 14 参加对各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提出整改、组织落实整改 10 9 参加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10 10 一 般 项 目 40 分 组织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5 5 安 全 总 结 能指导配合安全组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被考核人: 考 核 评 语 该同志能积极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本次考核成绩优良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签 名 参加考核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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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版)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 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 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 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 作提供保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1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XXXXX 工程 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及 职 责 施工单位: 日 期 :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AQ3.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公司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至每个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 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 公司已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为使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制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是起执行。 四、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 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工 程项目经理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考核;作业班组长负责对 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六、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项目每周、 班组每天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七、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 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 次考核有 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 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 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详见附表) 八、奖罚 1. 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 评定。 2. 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 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罚款(各部门领导罚款 500 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 300 元),并提出 警告处分。 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 或加倍罚款。 九、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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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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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年) (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 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 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表 单位工程名称:盘县四格风电场一期工程 姓名: 赵杰 年 月 日 内容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标准分 实得分 本月安全目标: 5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20 分 上月安全管理目标执行落实情况: 15 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贯彻执行建筑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落实安全防护经费。 10 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签定本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5 组建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设施(备)验收。 10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例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 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会议记录。 10 及时给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抢 救,对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5 保 证 项 目 50 分 审查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目标,督促落实并组织定期考核。 5 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安排人力和物力计划。 5 现场施工用电、建筑施工垂直运输设备安装完毕,组织验收合格后,有关 部门申报验收。 5 组织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开展查隐患堵漏洞等形式的安全活动。 5 严格执行特种工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普通工持证上岗率。 5 组织开展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不断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卫生条 件。 5 一 般 项 目 30 分 审批本月《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月报表》 5 安全 总结 被考核人: 考核 评语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签名 参加考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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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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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 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 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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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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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工程 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及 职 责 施工单位: 日 期 :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AQ3.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公司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至每个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 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 公司已根据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已成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为使责任制的落实,做到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制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是起执行。 四、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 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工 程项目经理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考核;作业班组长负责对 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六、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工程项目每周、 班组每天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七、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 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 次考核有 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 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 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详见附表) 八、奖罚 1. 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 评定。 2. 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 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罚款(各部门领导罚款 500 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 300 元),并提出 警告处分。 第三次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领导,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 或加倍罚款。 九、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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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2008-04-01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 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 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 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 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 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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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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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28 实施日期:2003-09-01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 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 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 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 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 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 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 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 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 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 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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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GDAQ202020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42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限公司 部 门 花山万科项目部 考核日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考核时段 2015 年 12 月 考核结果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合 格 不 合 格 被考核人签名 备 注 张小员 项目经理 √ 郑金胜 项目经理 √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 被考核人 郑金胜 职务 项目经理 考核时间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内容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标准分 实得分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过 程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5 14 指定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要求。监督实施 10 10 组织项目工程业务聘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工作的原则 15 13 依据法律、规范、标准组织安全生产、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 10 8 保 证 项 目 60 分 负责现场的“扬尘”治理和其他文明施工措施 10 9 协助并参与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各项安全教育 15 14 健全和完善用工安全管理,对用工人员健康安全负责 10 9 领导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问题要“三定”措施整改 10 10 一 般 项 目 40 分 组织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三不放过” 5 5 安 全 总 结 能指导配合安全组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被考核人: 考 核 评 语 该同志能积极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本次考核成绩优良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签 名 参加考核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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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节后复工安全培训考核试卷 考试时间:30 分钟 满分:100 分 合格线:80 分 一、单选题(每题 5 分,共 50 分) 1. 节后复工收心教育中,班组长每日早班会需增加的环节是() A. 工作任务安排 B. 精神状态确认 C. 业绩考核通报 D. 安全文件宣读 2. 江苏连云港“2·15”烟花爆竹爆燃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A. 设备故障 B. 违规燃放烟花引燃超量存放烟花爆竹 C. 人员操作失误 D. 电气线 路老化 3. 节后复工五大高频风险中,不属于设备风险的是() A. 润滑不良 B. 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C. 老员工节后“手生” D.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校 验 4. 岗位风险三级交底中,第二级交底的主体是() A. 车间主任→班组长 B. 班组长→员工 C. 老员工→新员工 D. 安全管理部门→车间 主任 5. 复工复产现场排查中,要求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 A. 2.5 米 B. 3 米 C. 3.5 米 D. 4 米 6. 电气排查中,配电箱需严格执行的标准是() A. 一机一闸一漏 B.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C. 一机一漏一箱 D. 一闸一漏一箱 7. 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原则是() A. 先隔离后上报 B. 先避险后处置 C. 先处置后避险 D. 先上报后隔离 8. 复工培训闭卷理论考试的合格分数是() A. 70 分 B. 75 分 C. 80 分 D. 85 分 9. 隐患闭环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 A. 建立台账 B. 整改落实 C. 验收销号 D. 追责机制 10. 复工后需在()日内组织针对性应急实战演练 A. 1 B. 2 C. 3 D. 5 二、判断题(每题 5 分,共 50 分,对的打√,错的打×) 1. 节后复工只需对新员工进行收心教育,老员工无需开展。() 2. 全员签订《节后复工安全承诺卡》,核心是落实“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作业我安 全”。() 3. 湖北襄阳“2·18”烟花爆竹门店爆炸事故,存在“超市式”自选模式致人员聚集的问题。 () 4. 岗位风险交底过程无需留存书面记录,口头传达即可。() 5. 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节后复工可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作业效率。() 6. 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后可先作业,再逐步整改。() 7. 应急处置中,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盲目施救,减少财产损失。() 8. 复工“一票否决”红线包含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成这一情形。() 9.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校验,经领导批准后可临时投入生产使用。() 10. 24 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是确保事故信息及时上报的重要保障。()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B 2.B 3.C 4.B 5.C 6.B 7.B 8.C 9.C 10.C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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