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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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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39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在用容器逐台编号、登记、建台帐 1 台帐 在用容器必须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 人员资 质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 育 3 设备本 体 设备本体没有明显的损坏、变形,连接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 露等缺陷;表面无油垢、浮灰,无严重腐蚀、漆色完好;相邻管道与 构建无异常;焊缝平整,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人孔、手 孔、封头(端盖)等处无泄露;疏水器、排污阀及其管道无泄露,布 局合理 4 安装 支承(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螺栓连 接牢固,垂直安装在基础面上,不得倾斜,底部支架应固定,不得有 活动现象;与外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松动、错位现象 直读式的液位计其液位应当显示清楚,便于观察,且最高、最低液位 有明显的标志 安全阀的安装位置应在容器的最高位置,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 加铅封,记录齐全 压力表极限刻度值为工作压力的 1.5~3 倍,表盘直径不小于 100mm; 压力表的精度符合规定,经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按规定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 5 安全附 件 按规定应当装设爆破片的压力容器,其爆破片应当完好,定期更换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连锁装置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后,方能打开快开门 反应釜、医用消毒柜等快开门结构的压力容器,其防止带压开门的装 置应可靠 6 安全装 置 铁路、汽车罐车装设的紧急切断装置完好、灵敏、可靠 设备的运行参数,包括压力、温度等在允许范围内,不存在超温、超 压等运行 运行的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 运行记录中的各项参数记录与实际一致,在允许的范围内 7 设备运 行参数 气瓶在充装时,其充装量得到保证,充装前后能够进行严格检查,并 做好记录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 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 8 运行状 况 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9 紧急处 理装置 盛装易燃介质的储存设备,特别是球罐,其喷水降温装置必须完好, 其实际演示运行可靠,其他消防措施完善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 到有效控制;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 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 全运行;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过量充装;压力 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压力容器与管道 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其他异常情况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检测,没有可 靠的水处理,不得投入运行 10 作业行 为检查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 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 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1 KB 时间:2025-10-19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15气焊作业安全检查表

气焊作业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应定期进行技术检 查,气瓶使用期满或送检未合格的气瓶,不准继续使用 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应执行标准 TJ30《氧气站设计规 范》,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单向阀 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 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开启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缓慢开启,避免 氧气冲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禁止在带动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或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禁止让有油、脂的棉纱、手套或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等接 触 禁止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气动工 具的气源,禁止用氧气对半封闭场所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1 氧气瓶 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道上或不安全地方。禁止用手托瓶帽移动氧气 瓶 氧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 专业可靠的减压器,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不同气体专用减压器,禁止互用或替用。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牢 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 5 道螺纹以上;采用专用夹具夹紧时, 装卡平整牢靠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作为减压器的密封垫圈。使用两种不同 气体进行焊接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 灌 减压器试压的顺序是:先关闭高压气瓶的瓶阀,放出减压器的全部余 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 0 位 2 气体减压 器 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 焊、割炬应符合 GB5108-5110 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 焊、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调节灵活,阀门严密,连接部位紧 密不泄漏 使用前应检查焊、割炬气路通畅,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 3 焊炬与割 炬 禁止在使用中将焊、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焊、割炬零件烧(磨) 损后,要选用合格零件更换 设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的割炬气阀门安全隔离 大功率焊、割炬,应采用安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 焊接与切割使用的氧气胶管为黑色,乙炔胶管为红色。氧气胶管与乙 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也不能用其他颜色胶管代替 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相 互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气体,并对外观与老化状况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禁止使用被回火烧损过的胶管 乙炔胶管管道的连接,应使用含铜 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 钢管 4 胶管 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 高部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6 KB 时间:2025-10-28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29锅炉房作业安全检查表

锅炉房作业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 独立站房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烟囱不宜靠近主要道路 锅炉房如必须与厂房相连,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100;锅炉房如必 须与住宅相连时,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5 式中 t--锅炉工作压力 时的饱和温度,[t]为℃ V--锅炉水容量,[V]为 m3 锅炉房应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主导风向应采用多年平均非采暖季节的风 向 锅炉前端凸出处到锅炉房内墙净距应大于或等于 3m,锅炉侧面和后端的通道 净距应大于或等于 0.8m 锅炉如有侧面操作,检修通道时,其宽度应能保证操作、检修的需要;如不 需要侧面操作,锅炉与锅炉侧墙之间的净距亦不得小于 0.8m 锅炉和省煤器上部,当不需操作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 0.7m 锅炉房应预留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孔洞 锅炉房每层出口应有两个。若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间的过道)不超 过 12m,面积不超过 200m2 的单层锅炉房可设一个出口 锅炉房门应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若屋顶自重大于 1.2kN/m2,应开设天窗,或在锅炉 房墙上高出锅炉的位置开设天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全部锅炉占地面积的 10% 1 工业锅 炉房的 布置、 建筑结 构及有 关设施 操作部位距地面 2m,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 2 锅炉 锅炉应有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的计算、质量 证明书、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铭牌等技术资料和锅炉设备使用证 受压元件不得有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锅筒筒体向火面,焊缝、管板板边处应无裂纹、腐蚀、凹陷、鼓包和过热 锅筒胀口严密,无环形裂纹 3 锅筒 锅炉的拉撑及其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应无脱焊、断裂和腐蚀 省煤器入口处应装给水止回阀、给水截止阀和温度计 省煤器出口处应装压力表、安全阀、空气阀和温度计 应有不经省煤器烟道的烟气侧通和直接通向锅筒的给水旁通,或在省煤器出 口处装设通往水箱的循环管 4 省煤器 省煤器装在上、下烟室之间,应严密不漏风 旁通烟道下部应设有清灰孔 对垂直式过热器,在点火时应控制过热器热负荷不至过大,并不断地把管子 内积存的水和空气排出,以免把管子烧坏 5 过热器 过热器应用无缝钢管制造,其出口集箱或管道上,应装有安全阀、主汽阀、 空气阀、疏水阀、压力表和温度表 空气预热器的管箱入口处应装防磨套管,应有隔板 6 空气预 热器 管板上相邻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10mm 应经常检查和疏通煤斗 煤闸门升降灵活,上部应有盖板 7 加煤斗 煤闸门冷却水应保持畅通,门框内耐火混凝土完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2 KB 时间:2025-10-31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55危险化学品库安全检查表

危险化学品库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按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分别设专库、专柜贮存 各种物品标有名称、特性和灭火方法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1 危险化学品贮 存 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 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民用建筑间距大于或等于 30 米。相邻库房应有 防火墙隔开;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库房门应向外开;库区与生活区安全隔 离,设专用通道至仓库正门 库房内的电器、开关和照明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钢管或阻燃管敷设,接头 处密封;库房温度、湿度应 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2 库房 堆垛:整齐、方便、安全、节约。做到“两无两不”:无倒置,无歪垛,不 阻门,不阻路。留足“五距”:墙距为 0.5 米,顶距为 0.5 米,等距为 0.5 米,垛距为 0.5 米,柱距为 0.3 米 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标准牌 3 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完好,定期进行检测;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通风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保持通风良好 4 通风隔热 有防止阳光直射进库内的隔热、降温措施 库区铺设地下电缆,地面上无明线;库房内不设照明灯具 生活后勤用电:禁止电线乱拉乱接,禁止使用大功率、超负荷电器 5 安全用电 用电线路、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触电等保护装置 设立危险化学品库应经过当地政府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储存危险化学 品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1)数量;(2)包装;(3)危险标志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潮湿、防泄漏等) 仓库与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6 管理制度 仓库应经过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应经过有关部门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 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 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7 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义务消防队和夜间消防值班人员名单应上墙;定期进行消防训练活动,并 有记录 警卫室:保证专人值班,有警卫制度,负责配置机动车辆防火罩,设火种 存放处;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安装防火罩 有库内应急救援预案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手套,严禁穿有跟鞋、拖鞋 腐蚀性物品装卸时,必须戴耐腐蚀手套,穿胶鞋 毒品、粉尘物品装卸必须戴口罩或防毒面罩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 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 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8 行为检查 废弃危险化学品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3 K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化工作业环节安全-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 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生产装置区一切机动车辆的管 理。 3 职责 3.2 物流部对进入生产装置区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 装置区通行证》,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保卫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进入生产装置区机动车辆的综合监督管理。 4 管理要求 4.1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 置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4.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由运输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办理。 4.3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4.4 生产装置区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 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 4.5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听从有关人员 的指挥。 4.6 在生产装置开停车操作时,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4.7《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的管理 4.9.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4.9.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保卫部门负存档,保存期限为一 年。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5.2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43低压电气安全检查表

低压电气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一般电气安 全 停送电: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 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 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 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 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 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 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 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 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 《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 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2 架设临时线 路的一般安 全要求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 缆。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 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同时 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 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3 移动电气设 备 使用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 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 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4 电气接地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 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 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5 绝缘工具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 止潮湿。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 绝缘棒(6-10)/35 每年一次;绝缘档板(6-10)/35 每年一次;绝缘 罩 35 每年一次;绝缘夹钳 35 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压试电笔(6- 10)/35 每半年一次;绝缘手套高压/低压每半年一次;橡胶绝缘靴 高压每半年一次;核相器电阻管 6/10 每半年一次;绝缘绳高压每 半年一次 6 短路保护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严禁在 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绝缘导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屋内 2.5 米(垂直敷设时 1.8 米)、屋外 2.7 米。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 时,应穿 管保护 7 电缆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 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 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11-09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22印刷作业安全检查表

印刷作业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保持整齐、清洁,地面平整,无油污,无积水。走道畅通,通道宽度不 小于 1m;光线充足,窗户经常擦洗,起闭灵活,采光部位不要遮挡 1 地面、通道 成品、半成品堆放整齐,擦机布、印刷油墨分类集中堆放,纸花、杂物 及时清理 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符合用电规范。用电线路禁止私拉乱接 维修用行灯等移动电器按 1:1 配置 36V 隔离变压器 电器周围严禁堆放纸花、杂物 2 电气 运转过程中,严禁拖书、拖纸。排除故障、更换刀片、刀条必须切断电 源 机器设备、工作台、工具柜等物的布局合理,方便操作者使用 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排出的工作地点应摆设木头站板或橡胶蜂窗地板 按机器本身面积的 3.5~5 倍确定车间面积,每台机器周围宽度不得小 于 1.6m。机器照明适当,避免光线刺目 3 设备 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并遵守操作规程,详细阅读随机说明 书 控制、保护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生产厂家安全规定要求 工作前,必须检查 �控制、保护装置反应灵敏、可靠 �裁切、压纸、推纸、工作平台,各部位工作正常、良好 �动力、传动部件正常 4 切纸机 �裁切时刀片每下落一次裁切完毕后,裁切机构必须回到停车状态 机器控制、防护装置必须齐全,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电器控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5 平压、压痕 操作人电必须按照“三紧”要求穿戴工作服,严禁戴手套操作 排除故障,调节机器时,一定要关闭“停顿”按钮,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 机器的运转部位 机器上的防护罩必须齐全完好,机器内部(下部)不得有杂物、油污 等,机器周围地面应干燥清洁,物料堆码整齐有序 机器上所有保险防护装置应灵便可靠 6 印刷机 机器运转时,如有异常则应停机检查,电气部分故障必须由电工修理 机器电源开关灵敏,曝光电源线路排接需符合生产厂家规定要求,导线 绝缘良好,要有接地保护 晒板机应配黑红遮光布,防止紫外线泄露,灼伤皮肤 7 晒板机 版面腐蚀、化学处理、清洗时应戴防护手套,避免灼伤皮肤 电热版电路安排符合厂家规定要求,导线、烫印印版绝缘可靠,温控装 置良好,电机(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机器控制、防护装置必须齐全,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8 烫印电化铝机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三紧”要求穿戴工作服,严禁戴手套操作 总电源开关、主机开关按钮手盘、铣刀、主胶加热控制按钮、风泵、烘 灯、排气、故障指示灯等开关灵敏可靠。光电控制灵敏可靠 电气部分应有接地保护,安全防护罩要牢固可靠 开机前提前加热胶水,胶水没完全熔化不得开机 铣背箱上盖板需要打开进行调整或维修时必须关闭总电源,待铣背刀停 止后再进行工作 9 无线胶订包本 机 工作时操作工需着工作服、戴口罩,女工戴工作帽及防护手套 作业区内严禁烟火;动火作业必须审批,办理动火证 10 消防 按设备台数 1:1 配备消防器材。车间内汽油存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 生产车间室温高于 35℃或低于 5℃时采取降温或取暖措施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 闲杂人员(小孩)不得随意进入车间 11 劳动保护 机器噪声不得高于 90dB(A)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设备设施工序检查表-53加油站安全检查表

加油站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在有效期内 1 证照情 况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物经消防 部门验收合格 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 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表 4.0.4 的规定 加油站的围墙设置符合下列规定:①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 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 25m 以及小于或等于 GB50156-2002 表 4.0.4 中的 防火距离的 1.5 倍时,相邻一侧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非燃烧实体围 墙;②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 GB50156- 2002 表 4.0.4 中的防火距离的 1.5 倍且大于 25m 时,相邻一侧设置隔离 墙;③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加油站内设施间的防火距离,符合 GB50156-2002 表 5.0.8 规定 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符合下列规定:①单车道宽度不小于 3.5m,双车道 宽度不小于 6m。②道路坡度不大于 6%。③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采用 沥青路面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设置的罩棚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小 于 4.5m。加油岛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油岛高出停车场的地坪 0.15~0.2m ②加油岛的宽度不小于 1.2m ③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小于 0.6m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房间的地坪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加油站内采暖通风设施应符合 GB50156-2002 中第 11.1 的要求 2 经营和 储存场 所 加油站内不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 汽油罐和柴油罐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油罐的各结合管设在油罐的顶部 油罐的上孔设操作操作孔上口边缘要高出周围地面 200mm,操作孔的盖板及翻起盖的螺杆轴 要选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采取其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 0.5m。 3 储油罐 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 0.3m 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铜活铝等有色金属制作的尺槽 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自吸式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加油机与储油罐及油管线之间应用导线连接起来并接地 4 加油机 加油枪的流速不大于 60L/min,加油枪软管应加绕螺旋形金属丝作静电接 地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5-11-17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 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 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5-12-21 价格:¥2.00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 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 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 3 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 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 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 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 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 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 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 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 作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7 KB 时间:2025-12-30 价格:¥2.00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 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 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 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 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 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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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6-01-17 价格:¥2.00

生产管理文件集合-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施工工艺管理规定 1 目的:本规定旨在通过对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的明确规定,端正工 艺作风,保证工程质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施工工艺管理。 3 职责:质量部负责施工工艺的管理,并对违反工艺纪律的单位进行 处罚。 4 规定内容 4.1 质量习惯性违章包括以下内容: 4.1.1 管道对口前内部不清理; 4.1.2 管口、设备孔连通前不加临时封堵; 4.1.3 管道坡口焊接前不打磨; 4.1.4 在管道、设备上乱点、乱焊; 4.1.5 在已成型的系统上开孔不办理手续; 4.1.6 阀门、压力表铜垫不按要求退火; 4.1.7 电缆线管管口毛刺不挫平; 4.1.8 不办理手续在建筑物上开孔或拆保温; 4.1.9 使用非校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4.1.10 焊口药皮、飞溅不清理; 4.1.11 临时铁件切除后不打磨; 4.1.12 强迫对口(冷拉口除外); 4.1.13 在Ⅱ级钢筋上点焊; 4.1.14 蛇皮软管接头不加锁母; 4.1.15 电缆管不做明显接地; 4.1.16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油漆或防腐; 4.1.17 螺栓外露长度不符合要求; 4.1.18 用电火焊对支吊架、托架开孔、切割; 4.1.19 保温外护板接口位置错误; 4.1.20 楼地面施工前不清理; 4.1.21 电缆管直接对焊; 4.1.22 地下埋管不按要求防腐; 4.1.23 支吊架类型错误; 4.1.24 手续不齐即变更设计; 4.1.25 基层处理不符合要求即进行装修工程。 4.1.26 其它违反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 4.2 对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4.2.1 上述违反质量习惯性违章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 20 元以 上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连锁处罚,必要时可对屡犯者进行下岗培 训,对责任单位可处以 100 元以上处罚。 4.2.2 扣罚由质量部开具“扣款通知单”,财务部执行。 4.2.3 下岗培训由质量部提出建议,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 合管理部通知,质量部采取合适的方式培训。 5 附表 5.1 扣款通知单 扣 款 通 知 单 年 月 日 被通知单位: 扣款内容: 扣款金额: 质量管理部: 注:本扣款通知单一式三份,财务、质量部、被通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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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1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各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 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生产总监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 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 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 构,由生产总监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环保室负责完成。 第五条 企业下属各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的职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 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经理担任, 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安全生产组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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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制定各类安全规定,以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 或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运作顺利完成。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3 职责 办公室和生产部共同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各部门落实有关安全规定,办 公室对制度的的执行、落实进行监督。 4 工作内容 4.1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1.1 公司成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生产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 会)。 4.1.2 公司与各部门(各部门与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1.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各级生产主管是各级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4.1.4 安委会每月下旬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 总经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项目 进行验收。本项与 5-S 作合并进行。 4.1.5 保安主管负责每月对全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检查一次,使其保持正常状 态。 4.1.6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严禁吸咽。 4.1.7 生产区动火作业时必须开具《动火证》,必须进行工序安全操作。 4.1.8 新工入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培训和进行工序安全操作学习 才能上机操作。 4.1.9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上岗证。 4.1.10 各部门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工序安全操作法。 4.2 生产线各工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部分: 4.2.1 严格执行本工序的安全操作法,保证生产安全。 4.2.2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打闹、追逐和斗殴。 4.2.3 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长发者必须把头发束好,不准穿高跟鞋及拖 鞋、不准赤脚、不准穿裙子。 4.2.4 不准私自带天拿水、酒精、柴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生产区。 4.2.5 机器上不准摆放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掉或带入机器内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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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doc 11)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 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 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 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 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 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 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 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 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 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 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 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6-03-07 价格:¥2.00

IE工序分析

IE 部分 工序分析 - 23 - 工序分析  以工序为分析单位对对象物品(材料、半成品、产品、副材料等)经过什么样的路径,按照发生的顺序分为加 工、搬运、检查、停滞、存放,与各工序的条件(加工条件,经过时间,移动距离等)一起进行分析,是现场 分析方法中的一种。  工序分析的基本目的是改善生产工序,也可以说改善工序管理系统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 工序分析的目的根据情况,其重要性会有所不同,对基本生产战略也会发生变化。 为防止工序停滞,降低在制品思路 为提高流程的效率,改善平面布置图 去掉时间浪费,缩短生产周期  工序分析从大方面分为基本分析和重点分析;基本分析是为了掌握整个工序的情况而进行的分析,又分为详细 工序分析和简单工序分析。  重点分析根据分析的目的,区分如下: (1) 分析工序的类似性的类似工序分析; (2) 分析质量情况的质量分析; (3) 分析流程的路线分析,流程分析,搬运分析; (4) 分析停滞的停滞分析,流动分析; (5) 分析生产能力及日程的能力分析,日程分析。 图 I3—1 1. 工序分析的概要 什么是工序分析? 工序分析的目的 产品分析 重点分析 工序分析 质量分析 类似工序分析 性能分析 零件分析 详细工序分析 简单工序分析 基本分析 日程分析 能力分析 流动数分析 停滞分析 搬运分析 流程分析 路线分析 工序分析的体系 IE 部分 工序分析 - 24 - 掌握工序的顺序,物流等整个工序的分析叫做工序的基本分析。 图 I3—2 基本分析分为详细工序分析和简单工序分析。 (1) 详细工序分析是指在改善生产方法(工序工序顺序)或者编制作业流程中,对详细调查项目进行调 查分析的方法。 (2) 简单工序分析是表示产品整体的工序系列或者相互关系,以工序顺序为中心,为掌握整体性的生产方 法而进行的分析。  所谓工序是指 1 名作业者,1 台机器或者 1 个作业区域,为了完成某项的作业(目的),所分担的作业范围。  在工序分解中重要的是在工序分析上怎么样捕捉到的作业看成是 1 个工序;掌握工序的方法分为下面 3 个阶段, 应根据工作单位构成的概念去考虑会便利一些。 NO 工 作 单 位 说 明 备 注 1 动 作 作为作业的最小单位来分叫做基本动作或者 单位作业。 ◇ 向材料伸手 ◇ 手拿材料 ◇ 搬运材料等都属于动作 2 作 业 将几个动作组合在一起成为一个作业,用秒 表研究时间,一般是按这个单位来测定。 ◇ 把材料放入机器 ◇ 对材料进行切割 ◇ 拿出材料等属于作业 3 工 序 在规定的作业区域上,组合成的 1 个作业, 一般作为 1 个工序,测定评价用的标准时间 是以这个单位来设定。 ◇ 用车床加工 ◇ 用钻头钻孔 ◇ 热处理等属于工序 表 I3—1  上述工作单位构成概念是依据 M.E.MENDEL 的提案,比起 M.E.MENDEL 工作单位的构成概念,有更多层次的标 准,在这里以 3 个层次的标准出现。  作业工序单位的分割虽然根据分析目的或改善目标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大体的分解思考方式如下: (1) 普通分解:1 名作业者在规定的作业场所中,为达到某些目的而担负的作业范围。 (2) 大体分解:把几个工序合成一个工序,按单位工序分解。 什么基本分析? 2.基本分析的概要 基本分析 详细工序分析 简单工序分析 简单加工工序分析 简单组装工序分析 详细加工工序分析 详细组装工序分析 基本分析的体系 工序的分解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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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20)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以 下简称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为 8-22Kgf/平方 cm、容积大于立方 30m^3、 介质温度为一 40-50℃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液化石油气(丙烯、丙 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 计。 第五条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 和维护检修,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产品设计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 槽车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 50℃时饱和蒸汽压的 1.1 倍选取。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下表规定: ┌──────────────────┬─────┐ │ 介 质 种 类 │设计压力 │ │ │kgf/cm^2 │ ├──────────────────┼─────┤ │ 液 氨 │22 │ ├──────────────────┼─────┤ │ 液 氯 │16 │ ├──────────────────┼─────┤ │ 液态二氧化硫 │10 │ ├──────────────────┼─────┤ │ 丙 烯 │22 │ ├──────────────────┼─────┤ │ 丙 烷 │18 │ ├──┬───────────────┼─────┤ │混气│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 │22 │ │合石│17.5kgf/cm^2(绝压) │ │ │液油├───────────────┼─────┤ │化气│其余情况 │18 │ ├──┴───────────────┼─────┤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8 │ └──────────────────┴─────┘ 1、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 4 的混合物。 2、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槽车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现行《钢制石 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 40kgf/mm^3 的压力容器用 钢或锅炉用钢,并满足现行 JB755《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 ll 级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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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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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物料标识和摆放管理规定

生产物料标识和摆放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提供生产线所有物料的摆放、标识的细节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线为产品的顺利实现所涉及的物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对生产线的物料管理进行监督。 3.2 生产部对实现产品所需的物料进行摆放、标识,及安全使用。 4 工作内容 4.1 各工序物料的摆放 4.1.1 原料进入分级室、必须按各分类编号对号入座,且摆放整齐。 4.1.2 各工序回花、回条、吸风花、回丝、地脚花按各工序指引、指定位置收集 堆放。 4.1.3 各凳仔、扫把、条桶按各工序标识指定位置摆放。 4.1.4 各工序机台清洁用具放在各工序工具箱内,且摆放整齐。 4.1.5 各工序清洁用气管,用后卷整齐,挂好,严禁拖地。 4.1.6 报废粗纱管、待修条桶、待修单锭纱车、落纱车摆放在标识指定位置,专 人处理。 4.1.7 各工序的筒管、粗纱管、细纱管、纸管以颜色分类,按指定标识分类堆放。 4.1.8 棉条摆放要求:桶与桶之间棉条不相靠,标识向外,便于识别。 4.1.9 单锭车: 4.1.10 摆放在细纱机头黄线内,不准超出黄线,单锭车背背向茶房。 4.1.11 放在机尾的单锭车背与机台成“丁”字形,且摆放在粗、细纱交界处的 空车不超过 16 部。 4.1.12 富余的单锭车摆放近 30#大机弄的黄线内,背向粗纱。 4.1.13 备用盖纱布放在盖纱柜内要定位平衡摆放,纱布不准突出柜外。 4.1.14 放在空单锭车上的盖纱布要绑在近细纱的搁杆上。 4.1.15 纱箱与备用筒管:放在细纱机尾黄线内,贴住黄线边,纱箱叠高不准超 过 5 个。 4.1.16 备用筒管叠高不准超过 3 个箱,细纱管不准超过 4 箱高。 4.2 各工序物料的标识 4.2.1 排包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排包图排包。 4.2.2 梳棉工序要交班前 1 小时内将所有备用条写上责任号,改纺时,新批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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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四)doc44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 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 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 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 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 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 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 处罚。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 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 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 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 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 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 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 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 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 擅自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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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床、工序指引(doc9)

裁 床 、工 序 指 引 1. 当收到生产任务单,核对制单与样衣。如有不符,需即向生产厂长、核实。 2. 仓库领料,必需要有清楚结存,布料于大货裁完后,如有余数,应即时处理退仓。 3. 开裁前必须核对唛架,正确计算用料,如有偏差必需即时跟生产厂长核实。 4. 拉布前,一般梭织布,必需松布不少于 4 小时,针织布不少于 12 小时,如有特殊情况, 需按布质作决定。 5. 拉布时应注意丝路拉直,避开色差。各部位标志划清楚,搭配比例正确倒顺毛面料及 图案,花型有方向性的面料应顺向一致。或按客户要求。 6. 筒装面料放松后再拉布,拉布时不要太紧,太松松紧协调。层数不要太高,拉布要做 到三边齐,按规定层数拉,层数准确。 7. 开刀前查验唛架,各部位零部件是否缺少。开分要准确、圆顺、顺直。各部位刀眼位 要准确,刀口深度 1/8″-3/16″上下层不能偏刀。省位打眼要直、不要偏、眼不能太大。 8. 开始编号,验片请注意面料次品及时换片,换片后要编上原编号放回原包里面。 9. 点清各部位的层数,对准各部位的尺码,标明件数。LOT 色布条分清。 10. 裁床组长清理裁片,根粘朴的小料。装入胶袋写上款号。 11. 开始粘朴前核对客户资料,根据面料朴的型号,调好温度、速度、压力。在同种面料 上试用,看是否粘牢、起泡、平服 OK 之后,才开始粘大货。 12. 粘朴后送回裁床重新把裁片连好翻修小料,放在龙门刀上翻修。 13. 清理裁数是否正确,请报上裁床清单数量,给生产厂长核对后分发业务部跟单员一分, 前后主管各一份。 车 缝 针 距 标 准 项目 针距密度(针) 备注 明线 3CM 14-18(1CM-5 针) ( 1″-14 针) 装饰线例外 暗线 3CM 13-16 或按客户要求 拷边线 3CM 10-13 锁眼 3/8″ 225 - 83 按锁眼机的齿轮计算针距 钉扣 每眼不低于 6 根线(4 根 – 6 根) 缠绕脚高低与厚度相适应 各 类 质 地 面 料 使 用 缝 针 标 准 车针型 号 面 料 7 - 9 电力纺、双绉、贡缎、乔其纱、阿根纱等比较薄形料。 9 - 11 重绉、双宫绸、棉布、弹力棉等 14 毛料、灯芯绒、化纤料 16 牛仔布、呢料、一般厚纺织品 对 条 对 格 面 料 允 许 误 差 标 准 单位:CM 类别 序号 部件名称 标 准 1 左右前身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 0 2 袋与前身 条料与身对条,格料与身对格,互差 0 3 袖与前身 袖肘以上与前身,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4 背缝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5 领面 左、右条,格对称,互差不大于 0.15 6 袖子 条料以袖山头为准,两袖互差不大于 0.3 上 衣 7 摆缝 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3 8 前裆缝 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9 后裆缝 条料对称(左右),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10 侧缝 条料左右对称,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长 裤 11 前斜袋/袋贴 条纹对前身条,格料对前身格 裙 12 侧缝 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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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汇编管理手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学校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学校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 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结合我校区实际,制 订潭中校区车辆 管理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车辆进 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 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为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放学 15 分钟后车辆方能驶离)。 二、凡车辆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查验,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 除公务车外,凡教师私家车辆上下班时必须由本人亲自驾驶,不得他人代驾,如 当值保安发现,车辆禁止进出校园。 三、需进入校园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的相关车辆,一律由学校保安人员 指挥停放。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部门负责人,需在来访人员车辆到校前通知安保 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确保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课间活动时间。(如发生意外 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 四、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 机动车型相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上、下班使 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目前学校临时停车位为 22 个,其中 1 个为学校公务用车停车位(学校 公务用车停放固定位子)。因学校停车位有限,如遇车位停满后,晚来的车辆须 自行找车位停车。 六、本校教师车辆及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 准后方能停放。 七、禁止在校园内清洗机动车辆,学校公务用车除外。 八、此管理规定由学校解释并执行。本规定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执行,如 与本规定相抵触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景行小学潭中校区相关制度 处理及期末绩效量化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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