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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2020)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6.5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70 酒精生产企业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度安全生产 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安全生 产职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和考核,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管 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 并开展安全文化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相关 职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 领导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全面负责安 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 领导层职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 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参与安全生产 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 职业卫生条件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鼓励企业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 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领 导重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 引导全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 守、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安全自我约 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 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传达 给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 工作岗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自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 诺;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 化建设;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安 全技术审批制度;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与风险管 理;安全教育培训;岗位达标管理;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 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 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 检查;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 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应急管 理;事故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 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岗位员工应参 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 织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并 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2.3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72 氯碱生产企业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 输企业营业许可。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度安全生产目 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 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 核,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 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基 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并开展安全文 化活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相关职能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领 导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 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领 导层职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在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 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条件支出。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鼓励企业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领导重 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引导全员 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 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安全自我约束,促进企业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 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传达给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并严格落实。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 岗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自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 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技术审批制 度;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与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 训;岗位达标管理;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 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消防 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 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岗位员工应参与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 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并加强 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文档管理 评估 企业应每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的符合性、适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文档管理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 等,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 相关人员意见,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 、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 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并对培训效果进 行评估和改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06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74 涂料生产企业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 可证 危险化学品 登记证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 输企业营业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度安全生产目 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 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 核,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 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基 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并开展安全文 化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相关职能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及领导层职 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 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及领导层职 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在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 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条件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鼓励企业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 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 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领导重 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引导全员 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 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安全自我约束,促进企业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 其他管理制 度 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 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 其他管理制 度 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传达给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并严格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 其他管理制 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 岗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自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 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技术审批制 度;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与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 训;岗位达标管理;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 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消防 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预测预警;安全生产奖 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 其他管理制 度 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岗位员工应参与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 其他管理制 度 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 制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 其他管理制 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 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 度 法律法规及 其他管理制 度 文档管理 安全记录管 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并加强 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67.9 KB 时间:2025-10-16 价格:¥2.00

现场类综合隐患排查表(公司每季度一次、车间每月一次)

未注意观察场内人员情况。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操作 时注意观察场内人员情况。 叉车运行速度过快。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操作叉 车。 消防栓、灭火器失效或未按 规定配置。 工程 技术 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消防栓、灭火器失效或未按 规定配置。 安全 管理 加强管理,按规定配置消防栓 、灭火器并定期检查。 消防栓、灭火器失效或未按 规定配置。 应急 处置 发现火灾第一时间进行报警, 采用就近灭火器进行扑救 违规使用明火 安全 管理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 现场动火作业未办理作业票 证未采取相关措施 安全 管理 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落实安 全措施 现场存在电气起火隐患 工程 技术 使用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 现场存在电气起火隐患 安全 管理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疏散通道不畅通 工程 技术 设置疏散路线图 疏散通道不畅通 安全 管理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应急照明缺失或不正常使用 工程 技术 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缺失或不正常使用 安全 管理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场内废纸堆积过高。 安全 管理 严格按要求堆积废纸,严禁过 高堆放。 场内废纸堆积过高。 个体 防护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场内高处平台未按规定设置 防护栏。 工程 技术 高处平台按规定设置防护栏。 未按要求进行启动碎浆机前 的检查。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在启动设备前进 行相关检查。 未按要求进行启动碎浆机前 的检查。 个体 防护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安全 管理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执行作业审批。 安全 管理 严格执行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过程中未全程通风。 工程 技术 作业过程中要全程通风。 未彻底置换,或未进行气体 检测。 工程 技术 作业前进行气体置换和气体检 测。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安全 管理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作业时信号、步调不一致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 作业时信号、步调不一致 个体 防护 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作业时站在不牢固处。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无证人员进行作业。 安全 管理 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作业。 无证人员进行作业。 个体 防护 佩戴防护用品。 吊装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吊装过程中有人在吊装物下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未及时发现烘缸异常或发现 后未能及时处理。 安全 管理 加强巡检。 排查项目 根据工艺要求及现 场原料数量,按要 求叉纸配料。 每班不间断无死角 巡查车间废纸场的 安全情况并做好巡 查记录。 开停碎浆机。 用清水对浆池进行 清洗冲刷,保持生 产过程的清洁度, 防止生产过程中产 生腐浆、浮浆,造 成成纸产生浆块、 纸洞。严格进行清 洗以达到所需要求 网子使用达到一定 寿命或非正常损坏 时不能正常使用达 不到抄造纸要求, 需要更换。 对压力筛内部的杂 物进行疏通清理, 以致达到所需的使 用要求。 使所需吊装的物品 吊装至所需的位置 及所装的设备上。 巡查烘缸调偏报警 系统是否使用正 常,刮刀的清理达 到要求。 名称 叉车作 业 防火巡 查作业 碎浆作 业 冲洗浆 池作业 更换网 子作业 清压力 筛作业 行车吊 装作业 烘缸巡 查作业 类型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104 105 106 107 108 现场管理类综合隐患排查表(公司级) 排查人员: 排查时间:2019.5.13 风险点 排查内容 编 号 101 102 103 危险源或潜在事件(标准) 排查情 况(是 否符 合) 存在问题 管控措施 未及时发现烘缸异常或发现 后未能及时处理。 个体 防护 佩戴防护用品。 巡查时所经过装置平台护栏 损坏或未按规定设置。 工程 技术 装置平台按规定设置护栏。 巡查时所经过装置平台护栏 损坏或未按规定设置。 安全 管理 装置平台护栏损坏应及时修复 。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引纸绳未及时更换。 安全 管理 按规定及时更换引纸绳。 作业人员违章引纸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引纸作 业。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蒸汽调整压力过大。 安全 管理 按要求调整蒸汽压力。 未及时发现桥箱异常或发现 后未能及时处理。 安全 管理 加强巡检。 未及时发现桥箱异常或发现 后未能及时处理。 个体 防护 佩戴防护用品。 巡查时所经过装置平台护栏 损坏或未按规定设置。 工程 技术 装置平台按规定设置护栏。 巡查时所经过装置平台护栏 损坏或未按规定设置。 安全 管理 装置平台护栏损坏应及时修复 。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程进行换辊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无证人员操作行车。 安全 管理 严禁无证人员进行作业。 无证人员操作行车。 个体 防护 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操作行车。 安全 管理 严禁按照规定操作行车。 在吊件下穿行。 安全 管理 严禁人员在吊件下穿行。 纸卷放到电瓶车上未固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纸卷放置 后应及时固定。 电瓶车启动时未注意观察。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启动电瓶 车前应观察四周。 未按要求进行启动泵前的检 查。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在启动泵前进行 相关检查。 未按要求进行启动泵前的检 查。 个体 防护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安全 管理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安全 管理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作业时信号、步调不一致。 安全 管理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 作业时信号、步调不一致。 个体 防护 机械伤害、其他伤害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程进行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规程进行作业。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程进行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规程进行作业。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程进行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规程进行作业。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程进行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规程进行作业。 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个体 防护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未按规程进行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规程进行作业。 未按规程进行吊运作业。 安全 管理 严格按规程进行吊运作业。 巡查烘缸调偏报警 系统是否使用正 常,刮刀的清理达 到要求。 将纸头通过引纸绳 传带到下一岗位。 根据纸张水份工艺 调整蒸汽使用压力 。 检查各桥箱是否有 碎纸,蒸汽压力、 风力是否满足指标 要求。 纸卷卷到一定米数 时更换新辊以满足 生产需求。 纸卷由行车从卷纸 缸换卷后放到电瓶 车上输送到下一工 序。 把抄前浆池的浆由 冲浆泵输送至流浆 箱并均匀的布置到 成型网上脱水后, 底、芯、衬、面四 叠复合形成湿纸页 由网部的湿纸页进 入压榨区进行机械 真空脱水达到要求 水份。 将压榨的湿纸页进 入烘缸进行烘干, 达到工艺要求水份 。 由烘缸进入压光机 提高纸页的平滑度 、光泽度、紧度及 所需的工艺要求。 将纸幅卷成纸筒到 要求的米数或直径 以便于后工序的处 理。 接班后视纸机运行 情况进行拉料,进 行配置涂料。 开启相应阀门,将 配制好涂料筛入贮 料罐,过滤杂质。 把纸机生产的大卷 吊至复卷机接纸台 拉料作 业 跳筛操 作 吊卷作 业 烘缸巡 查作业 引纸作 业 蒸汽使 用作业 桥箱巡 查清洗 作业 换纸卷 作业 纸卷输 送作业 网部作 业 压榨作 业 烘缸作 业 压光机 作业 卷取作 业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作业 活动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08 109 110 111 1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0.5 KB 时间:2025-12-08 价格:¥2.00

9、矿工隐患排查清单

岗位隐患排查清单 季 月 周 日 1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认真学习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公司、部门及组 别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程作规 程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掌握本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 康、消防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细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 班时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4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参加班前、班后会,认真落实安 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5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 患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 止并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6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不违章作业,对于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7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发生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 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 理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8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 人、不被他人伤害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9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正确使用或穿戴劳保用品、职业 病防护设施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提 出合理化建议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1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矿道内通风良好,能感受到风向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2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矿道内无刺激性气味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3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矿道内无粉尘过多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4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巷道路标和避灾指示牌,特别是 三岔口、四岔口处要齐全,方向 正确、醒目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5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巷道保持清洁卫生,没有淤泥积 水,物料存放整齐,不得防碍运 输行人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6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巷道内灯具完好,无摇曳、昏暗 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7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供电线路完好,无破损、老化现 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8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供水线路完好,无漏水、渗水、 无水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9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矿道内无塌陷、渗水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0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巡查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完全封 闭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1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支柱巡查 木质支柱无破损、受潮、倾斜、 移位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2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支柱巡查 铁质支柱无锈蚀、破损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3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支柱巡查 顶梁与顶板有无接触不严的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4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支柱巡查 每架间的间距无过长现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5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零部件完整齐全,皮带松紧度符 合技术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6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设备性能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7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有技术铭牌、责任牌和设备铭牌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8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电动机电控设备符合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9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采场的每台设备,必须设有专用 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采用工 作牌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0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 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齐全, 指示准确,定期检验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1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断油和超温有报警、断电保护, 动作可靠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2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安全阀动作可靠,符合技术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3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水冷式空压机有断水保护,进、 出水温度符合技术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4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起动柜有过流和欠、超压保护, 动作可靠,整定值符合技术要 求,接地系统完善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5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动力设备 机械转动部分有安全可靠的防护 设施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6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 业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7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 挥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8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 作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备注 排查项目 单位名称: 岗位(部门):矿工 排查日期: 排查人员: 排查频次 序号 类别 检查标准 隐患级别 隐患类型 排查结果 隐患描述 整改完成时间 1 岗位隐患排查清单 季 月 周 日 备注 排查项目 单位名称: 岗位(部门):矿工 排查日期: 排查人员: 排查频次 序号 类别 检查标准 隐患级别 隐患类型 排查结果 隐患描述 整改完成时间 39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监护失 误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40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进行其 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造成的 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41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 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 用品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2-12 价格:¥2.00

11、通风工隐患排查清单

岗位隐患排查清单 季 月 周 日 1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认真学习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公司、部门及组 别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程作规 程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积极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掌握本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 康、消防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细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 班时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4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参加班前、班后会,认真落实安 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5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 患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 止并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6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不违章作业,对于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7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发生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 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 理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8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 人、不被他人伤害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9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正确使用或穿戴劳保用品、职业 病防护设施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0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业人员 安全职责 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提 出合理化建议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1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作业 人员安全 职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取得对应作业 工种资格证,经公司同意后方可 从事相应设备的操作、维护作 业,无证人员禁止上岗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2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作业 人员安全 职责 认真学习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熟 练掌握操作技能,严格遵守相关 安全规定及岗位纪律。学习维护 手册,提高维护技能,依据设备 维护手册相关要求制定设备检修 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3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作业 人员安全 职责 认真填写设备维护、检查、故障 等记录,并定期存档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4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作业 人员安全 职责 设备运行期间的安全巡查与监 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 织抢修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5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设备作业 人员安全 职责 根据设备维护需求,协助组(室) 负责人制定备品、配件度采购 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管理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6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对矿道总进、排风量进行测定并 记录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7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井下采掘作业面进风得空气成 分,O2≥20%,CO2<0.5%(体 积)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8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井下供风量不得小于4m3/(min. 人)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19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硐室风速不小于0.15m/s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0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掘进巷道和巷道型采场风速不小 于0.25m/s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1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风速不小 于0.5m/s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2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应 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3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4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 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米; 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米;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5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 离: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 口应不超过10米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6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 离: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 风筒的出口5米以上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7 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矿道设置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 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 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环境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8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风机 风机有矿用产品标识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9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风机 送风机运转正常。出风口无阻挡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0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风机 风道无破损、无漏风,连接牢固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1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风机 抽风机运转正常,进风口畅通, 无阻挡。吊挂螺栓无松动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2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风机 风机定期检查润滑、地脚、皮带 等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物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3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 业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4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 挥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备注 排查项目 单位名称: 岗位(部门):通风工 排查日期: 排查人员: 排查频次 序号 类别 检查标准 隐患级别 隐患类型 排查结果 隐患描述 整改完成时间 1 岗位隐患排查清单 季 月 周 日 备注 排查项目 单位名称: 岗位(部门):通风工 排查日期: 排查人员: 排查频次 序号 类别 检查标准 隐患级别 隐患类型 排查结果 隐患描述 整改完成时间 35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 作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6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监护失 误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7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 作业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进行其 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造成的 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38 现场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劳动防护 用品使用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 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 用品 □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人的因素 √ □合格 □不合格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2-12 价格:¥2.00

铜冶炼企业生产现场(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清单

1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上下楼梯未抓牢扶手 其他伤害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上下楼梯必 须抓牢扶手。 查资料、查 员工 四 √ A √ B 2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未按点检路线行走 高处坠落 点检时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 查员工 四 √ A √ B 3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通过安全通道时火车对位 车辆伤害 通过安全通道前做好确认,避让火车。 查员工 四 √ A √ B 4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起重机门限位失效 起重伤害 每班点检,定期维护确保门限位有效。 查现场 四 √ A √ B 5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运转部位防护罩损坏 机械伤害 每班点检,及时修复损坏防护罩。 查现场 四 √ A √ B 6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限位尺损坏变形 起重伤害 及时修复损坏的限位尺。 查现场 四 √ A √ B 7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行车主梁护栏开焊 高处坠落 每班点检,及时维修破损的护栏。 查现场 四 √ A √ B 8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检查行车轨道未按规定路线 行走 高处坠落 检查时确认行走安全,按规定路线点检。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9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线路破损,绝缘不良 触电 严禁触摸任何裸露的电缆。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10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卷筒螺栓点检站位不当 高处坠落 点检时做好安全确认抓牢踏实。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11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点检 提升过程中上升限位失效 起重伤害 每班点检,及时维修失效限位。 查现场 四 √ A √ B 12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歪拉斜吊 起重伤害 严禁歪拉斜吊,起吊时确认吊物位置,严格 执行“十不吊”。 查现场 四 √ A √ B 13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超负荷起吊 起重伤害 严禁超负荷吊装,安装负荷限制器。 查现场 四 √ A √ B 14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吊运吨包时吨包袋断裂 其他伤害 吊运吨包袋前进行试吊,确保起吊安全。 查现场 四 √ A √ B 15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制动器失灵 起重伤害 定期检查制动器,确保制动器完好。 查现场 四 √ A √ B 16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起重过程中钢丝绳断股 起重伤害 定期检查钢丝绳,及时更换。 查现场 四 √ A √ B 17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使用变形或有严重有裂纹的 吊钩吊运重物 起重伤害 定期检查吊具完好性,及时更换。 查现场 四 √ A √ B 18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防脱钩装置损坏 起重伤害 每班点检,及时维修损坏防脱钩。 查现场 四 √ A √ B 19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行车运行时私自上下行车 起重伤害 上下行车必须与行车工进行沟通确认。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铜冶炼企业隐患排查清单(生产现场类) 基层组织检查 专业织组检查 岗位 班组 周 期 车间 工段 周 期 厂 部 周 期 设备 设施 周 期 生产 运行 风险点名称 作业活动 排查内容(危险源) 可能诱发事 故类型 排查标准(控制措施) 排查方法 风 险 等 级 排查类型及频次 序号 第 1 页 20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卸车时人员站位不当 起重伤害 卸车时,注意观察合理站位。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21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操作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 起重伤害 严禁操作过程中接打手机,实行人“机”分 离。 查员工 四 √ A √ B 22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装卸工吨包袋未挂好 其他伤害 保持沟通,起吊前鸣铃。 查员工 四 √ A √ B 23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物料扬尘大,视线不清,造 成误操作。 其他伤害 仔细观察确认,作业前做好沟通确认。 查现场 四 √ A √ B 24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两行车作业时间距过近 其他伤害 两行车作业时间距不小于5米,并及时鸣铃。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25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抱闸提升闭合不同步 其他伤害 每班提前点检及时维修。 查现场 四 √ A √ B 26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吊空包袋过安全通道 起重伤害 鸣铃,确认无人时通过。 查员工 四 √ A √ B 27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驾驶室风扇脱落 物体打击 定期检查,发现松动及时紧固。 查现场 四 √ A √ B 28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安全装置失效 起重伤害 班前按时点检,发现失效及时维修更换。 查现场 四 √ A √ B 29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车辆配合行车倒运石英砂, 配合不当。 起重伤害 仔细观察,进行沟通确认。 查员工 四 √ A √ B 30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抓斗钩子未挂牢 物体打击 仔细确认,保证钩子挂牢。 查现场 四 √ A √ B 31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驾驶室无人时,取暖设施未 及时关闭电源。 火灾 操作完毕离开驾驶室时,及时关闭电源,做 到人走电停。 查现场 四 √ A √ B 32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卸车放吨包袋,人员站位不 当。 起重伤害 人员合理站位,保持安全距离。 查员工 四 √ A √ B 33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行车未停稳上下行车 高处坠落 天车未停稳或停车不到位,严禁上下行车。 查员工 四 √ A √ B 34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吊物从人上方通过或停留 起重伤害 吊物严禁在人上方通过或停留。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35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湿手操作电气设备 触电 严禁湿手操作电气设备。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36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操作完毕未停总电源 触电 工作完毕后,切断电源。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37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操作 起吊时吊运速度过快 起重伤害 吊运前要进行试吊,确认物件平稳后才进行 吊运。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38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清理 打扫行车时人字孔盖未及时 关闭。 高处坠落 及时关闭人字孔盖。 查现场、查 员工 四 √ A √ B 39 铜精矿卸车 、上料 行车清理 站主梁打扫行车卫生 高处坠落 禁止站主梁打扫卫生。 查员工 四 √ A √ B 40 铜精矿输送 皮带巡检 未带防尘口罩 职业性尘肺 病及其它呼 吸系统疾病 巡检时必须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查员工 四 √ A √ B 41 铜精矿输送 料点操作 料点平台护栏开焊 高处坠落 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修复损坏护栏。 查现场 四 √ A √ B 42 铜精矿输送 料点操作 未经允许进入料点平台 起重伤害 进入料点平台做好确认,躲避行车抓斗。 查现场 四 √ A √ B 43 铜精矿输送 料点操作 行车配合吊篦子,配合不当 。 其他伤害 做好确认,预留出安全距离。 查现场 四 √ A √ B 第 2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12 KB 时间:2025-12-1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 (2017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 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 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 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 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 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 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 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 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7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 (2018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2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 (2011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7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10312 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2020)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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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 (2012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 (2004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 (2016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 (2001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 (2006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 (2011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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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 (2018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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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 (2013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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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 (2011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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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 (2007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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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 (2018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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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2020)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各部门,派驻机构,直属公司及辖区各企业: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2020 7 月 6 日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XX 管委会   2020 7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XX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安委〔2020〕3 号)、《自治区 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0〕5 号)和《XX 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安 委发〔2020〕3 号)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从根本上消除园区事故隐 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 次、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更完善的源头治 理、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严格的监督检查、更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更有力的基础保障, 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 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坚决遏 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进 XX 经开区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升级版经开区”创造安全稳定的环 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管理办法、重点 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标一: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明确、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   目标二: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安全防控水平有效提升。   目标三: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目标四: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 防控制体系完善,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加强。   三、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 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 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工委、管委会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狠抓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效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 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 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 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提升 XX 经开区安 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负 责人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坚持“生命至 上、安全第一”,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阶段,党工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部门党支部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结 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学习教育情况列入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多种形式采用广泛 学习宣传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并督促企业列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推动阶 段,分批次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 记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安全生产大讲堂活 动,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安全发展理 念真正深入人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着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 度,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推动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完善提升阶段,开展经常性、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 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曝光违规违法典型案例,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长抓不懈,丝毫不能放松的社会氛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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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一) 一、公司法总则 1.公司法的宗旨   1993 12 月 29 日,第 8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中国企业走向现 代化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 1 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见,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企业,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需要。全国现有 100 多万家公司, 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在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企业 内部权责不明。甚至根本不具备公司基本特征的企业也改头换面为“公司”,“公司热”已有十多,但 始终未形成适应公正市场经济秩序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形态。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概括地讲,其基本特征是企 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够有 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权责分明,风险分 散而又有利于筹集资金。   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必将推动我国企业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 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这一西方社会的产物。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①在 14、15 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才得以出 现。公司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得到了高速、广泛的发展。旧中国,最初出现的公司是鸦片战争 时期由英国人在中国办的公司。再以后,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官僚资本也相继创办了公司,在民族 资本创办企业时,也采用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司最早从全国解放以前的解放区出现,发 展到今天,风风雨雨 40 多,但一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式,至少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正是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性所在。 coc1①[美]丹尼尔·A·雷恩著:《管理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版,第 21 页。coc2   那么,什么是公司呢?中国公司法规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公司的概念作明确 规定。根据公司的一般特征,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原则,可以将公司概括为依法定程序设 立的,以至少两个投资主体结合成的联合性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企业。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一个国家的企业组织 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一般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受公司法调整。另外,公司具 有法人资格,企业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之分,只有公司才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虽然公司股东 不一定承担有限责任,这正是公司的优点之一。   (2)公司是经济联合体的一种高级形式。这里也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一个经济联合体,现代 意义上的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投资结成一个经济实体。可以说这是公司最本质的特征,公司 一词的中文含义也说明了这一点,庄子有语: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①。 虽然中国《公司法》规定中有国有独资公司,那不过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一种例外。其次,公司不同 于一般的经济联合体,它是形成法人的资格的联合,公司内部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 立法人的地位。在大陆法中将公司称为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正好说明了这一特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1986 4 月 12 日公布)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为避免 混淆和误解,故未引用此概念来表述公司的含义。 coc1①武忆舟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 版,第 11 页。coc2   3.公司的种类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 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根据世界各地的公司制度,包括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一般还 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所谓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国家所特有 的。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前两种公司,体现了自己的特色,因为这两种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更有利于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市场中的经济纠纷,更好地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4.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作专章或专节规定,拼弃了过去企业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定作法, 避免了列举不周延的不足。   公司的权利可以概括地称为经营自主权。《公司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 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公司法》 第 5 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 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公司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13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 司”。同时,《公司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公 司的权利比其他企业不仅要大,而且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对公司的义务也规定得比较概括,《公司法》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 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公司法》第 15 条、第 16 条还特别规定:“公 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 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而且《公司法》还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和重大事 项必须听取职工和工会的建议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   5.公司股东的权益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组成人员,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故《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 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忽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公司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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