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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公司制度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 本 1.0 页次 1/5 生效日期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 质量控制部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企业食品安全职责,构建完善的企业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相关单位。 3. 说明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 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员(师)的意见》要求制定。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的全面负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 构。 4. 机构设置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以集团公司首席质量官为主导,食品加工单位及流通环节单位首席质量官兼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员。 各分子公司/中心负责人担任首席质量官兼食品安全总监,各分子公司/中心的部门经理担任食品安全师, 各分子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关键岗位班组长和品管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员。 集团公司质量控制部负责监督各单位食品安全机构的组织实施及各项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 5. 组织职责 5.1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一) 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整体工作,制定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组织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 规行为,实施食品安全目标考核。 (二)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督促落实岗位责任。 (三) 建立并组织实施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四) 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项食品安全工作记录。 (五) 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生产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开展企业员工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 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 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6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企业安全标准化模板-2.1.1-1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2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专职(兼职)人员。 3.配备要求: 3.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3.2 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本车间管理 员兼职担任。 4.职责 4.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 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5 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1.6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 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 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 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报告; 4.2.7 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 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 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 现场监督本车间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 况; 4.3.3 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 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 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4.3.7 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 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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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资料-3-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汇编(2023版)

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汇编(2023 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法规 编号 法律法规名称 最新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 页码 一、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01.01 全文适用 5-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10-26 全文适用 9-1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8-01-01 全文适用 17-2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2020-09-01 全文适用 29-4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12-29 全文适用 44-4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07-01 全文适用 49-5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12-29 全文适用 52-5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8-10-26 全文适用 56-6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1-03-01 第五章(33、36、 37) 62-67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 第 1 章(6、8、11), 第三章(28),第 四章(31、34、35、 41),第五章(51、 53),第六章(61) 68-74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07-01 第四章(41) 75-8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18-10-26 第一张(9),第 二章(13),第三 章(13、19、20), 第四章(30、31、 33),第六章(50、 51、56、57) 81-85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01-01 全文适用 86-88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11-05 全文适用 89-9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9-01-01 全文适用 97-105 二、行政法规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已废除 除第二章(10、12、 14、15),第三章 (20)外适用 106-1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 已废除 除第一章(2、3), 第二章(12),第 三章(14、16、17) 外适用 109-11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11-08 第一章(1),第 三章(19、21), 第四章(33) 112-113 19.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4-01-01 第二章(14、15、 16),第三章(20、 21、22),第四章 114-119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7 KB 时间:2025-11-23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施工现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现场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项目根据工程规模组织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并确定一名消防、 治安专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现场的治安、消防工作。施工现场实行 逐级防火责任制,杜绝违章加强用火安全管理,。 2、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护场守 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非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 工人员不得随意将他人或亲属带入现场乱串或居住,现场严禁赌博、 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3、施工人员未经现场负责人或材料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将现场的材 料送给他人或据为已有,无现场保卫部门和材料部门签发的出门证, 不准将物品带出现场。 4、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执行防火安全交底制度,指 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用火安全。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动用明火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并配备 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 6、施工现场消防道路畅通,标志明显,按工程特点绘制消防平面图,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配备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保证器材 灵敏有效。重要部位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7、现场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必须挪动的须经项目部管理人员 批准,违者按消防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8、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的要求,贵重、剧毒、易燃、 易爆、放射性物品要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库房用电 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9、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场内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10、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各种资料台帐齐全,逐级 落实到人,随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自 觉遵守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和规定。 11、施工现场发生火险、火灾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 事故进行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找到事故责任者不放过)。 XXX 项目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11-25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 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 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 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 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2 - 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 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 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1 KB 时间:2025-12-2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 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 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 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 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 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 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 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 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1.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酒店安全管理概述消防安全管理概述

1.1 消防安全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特征、对象 一、目的 消防安全管理是指**酒店下属各店(包括特许店)及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各负 其责地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酒店总部各部门(包括管理学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各区域、各酒店所 有员工。 三、职责 要求各酒店“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全员参与消防工作, 自我管理,各负其责。 四、消防管理特征 1、从消防管理空间上看,消防管理具有全方位性的特征。 酒店每天在日常经营中,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凡是容易形 成燃烧条件的场所,都是容易造成火灾的场所,所以说酒店的消防管理活动因该涉及到 酒店所有场所。 2、从消防管理时间上看,消防管理具有全天候性的特征。 形成燃烧条件的偶然性,决定了火灾发生的偶然随机性,这就决定了消防管理工作 在每一年的任何一个季节、月份、日期、以及每一天的任何时刻都不应该放松警惕。 3、从某一个系统的诞生、运转、维护、消亡的生存发展进程上看,消防管理具有 全过程性的特征。 4、从消防管理的人员对象上看,消防管理具有全员性的特征。 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不分年龄大小、不分职位高低,人人有义务有责任参与防 火安全工作。 5、从消防管理手段上看,消防管理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因为火灾的破坏性很大,所以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严格管理,如果处罚不严格,就 不足以引起所有员工的高度重视。 五、消防安全管理的对象 1、人的管理 人是指消防安全管理系统中被管理的所有酒店员工和宾客,人是消防管理中最重要 的对象,因为任何的消防管理活动都需要人去参与和实施。 2、财的管理 财用于酒店在消防管理系统正常经济运转的经费开支。 3、物的管理 物是指消防管理系统中,酒店的建筑设施、设备、商品、其它物质材料等,物是 应严格管理的消防对象。 4、信息管理 信息是指酒店在开展消防管理活动中,所运用的文件、资料、数据、消息等。酒店 应充分利用系统中的安全信息流,发挥他们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5、时间的管理 时间是消防管理活动的工作顺序、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工作效率等。 6、事物管理 事物是指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指标等。每个酒店根据特点 和要求应当设置消防管理工作任务、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逐级岗位责任 制,明确完成各项任务的工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9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0 KB 时间:2026-02-0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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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0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一、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 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 h 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 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 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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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2-26 价格:¥2.0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6)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 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 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 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 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0 KB 时间:2026-03-07 价格:¥2.00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6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 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 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 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 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 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 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 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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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卫生管理办法

清洁卫生管理办法 主旨:为维护本公司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颁定本办法希 遵照。 说明:第 一 条 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相关单位需要另有规定外,悉 依本办法 实行之。 第 二 条 本公司公共卫生事宜,除总务及清洁员外,全体人 员须确实遵行。 第 三 条 新进人员须注重并了解卫生之重要与应用知识。 第 四 条 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清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 气或有碍卫生, 有碍瞻观之垃圾、污垢或碎屑应于以清除。 第 五 条 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烟蒂、垃圾等。 第 六 条 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应按固定时间清扫消 毒保持干净 卫生,并采取适当方法,保持环境美观。 第 七 条 空调、饮水、电器、企业形象标志等系统,必须定 时保养、维护、整齐、清洁、安全、卫生。 第 八 条 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它卫生设施,必须特别 保持清洁。 第 九 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 第 十 条 凡可能寄生传染病菌之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消毒。 第十一条 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之气体、尘灰、粉末之清除工 作,应遵守下 列使用规定: 一 采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之散发。 二 于此项有害之散发,其处理方式按其性质分别 为凝结、 沉淀、吸引或排除装置。 第十二条 各工作场所之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须保 持清洁明 亮,勿使有所掩蔽。 第十三条 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必要时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 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 生。 第十五条 垃圾、污物、废物等清除,必须合乎卫生之要求, 放置所规 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置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厨房内,且置 于明显之 处,防止污染以便利取用。 第十七条 各工作场所使用之器具,用品应依规定放置,不得 随意放置。 第十八条 地面须保持干净,避免有铁钉、尖锐物或易滑及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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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7)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 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 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 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 计。 (二)现场围栏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化、大 临设施超标费、市政管线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该费用作为施工措施费(1 号标 书)组成部分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其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 得低于 2.3 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 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栏外部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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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doc14)

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 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国家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目 标,建立并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并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 行监督,以及开展水利标准化专题工作。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利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 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 管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水利技术标准: (一)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抗旱、供水节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 移 民、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等的技术要求; (二)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验收、运行、维护 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利产品的设计、生产、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安装、使用和维 修等的技术要求; (四)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 要求; (五)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术语、符号、型号命名、制图方法和有关编制规定 等的技术要求; (六)水利工程和产品的试验、检测以及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检)验 方法等的技术要求; (七)高新技术应用与水利信息化等的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国家标准。没有水利 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行业标准。 第五条 水利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其他公众利益以及有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 内容,必须强制执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6-03-12 价格:¥2.00

现场管理办法

制 度 名称 考勤、休假和劳动纪 律管理制度 制度文件 编号 本 制 度 共 11 页 编写部门: 制度审核人: 签署: 生效日期: 发放部门: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现场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5条 现场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为保障 实现产品符合要求,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达到企业管理 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公司的 现场管理制度。 第6条 公司各部、室和车间及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并 执行本制度。 第7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现场的管理,管生产的同 时必须管现场,严格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第8条 公司职工要严格遵守本制度,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场所条件,满足安全 文明生产的需要。 第2章 组织机构 第5条 现场管理由生产安全部牵头,由生产安全部负责, 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6条 车间由生产副主任兼管,班组由班组长兼管,形成 有效的管理网站。 第3章 现场管理职责 第7条 为实现产品符合要求而严格其现场工作环境及其管 理要求。明确生产车间及各部、室各自的现场管理 职责,进一步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8条 生产安全部的现场管理职责 (一) 每月组织全公司的现场检查,下达检查中出现的 不合格整改通知单。并负责对全公司生产部门的现场管理 进行突击检查。 (二) 负责全公司生产车间的现场管理,监督“三个规 程”的贯彻实施及工艺过程控制管理。 (三) 负责制定现场管理奖、惩条例。 (四) 负责全公司现场管理有关记录及保存。 (五) 负责全公司生产车间的文明卫生及定置管理。 (六) 负责生产岗位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和调整。 (七) 负责生产岗位劳动用品穿戴及安全生产。 第9条 生产车间及其它部门的现场管理职责 (一) 对本车间(部门)的现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 严格遵照工作环境控制程序(Q/NY.QS2640001- 2002),对各项生产要素(生产操作者、设备、产 品、工具和工装及计量器具等)实施定置管理。 (三) 保证本部门一切设备和工作场所处于良好安全的状 态,对可能发生的有碍生产及事故隐患,须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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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doc1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 28 号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同意,并经 2002 年 10 月 1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 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 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 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 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 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 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 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 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 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5 KB 时间:2026-04-18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自制饮品管理制度

自制饮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饮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定了本管理 制度。 一、自制饮品是指以新鲜水果、疏菜、谷类、豆类等为原材料, 在符合食品安全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 装饮品,可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煮透 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 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专用工 具,并有专人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 进行手消毒;操作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物品就立 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损。 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烂变质、无杂质等。现榨饮 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 作原料。 五、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冰 块应符合 GB27591.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 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光性 异常,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 设备工具在第二次使用前应消毒,使用后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 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八、现榨饮品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 不得间隔 8 小时,不得供应腐烂变质、酸腐、腐变生虫、混有异物、 掺杂有害感光性异常的现榨饮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5 K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安全管理员聘任书

女士: 为加强 安全管理工作,确保 食品安全,特聘您担任食品安全 管理员。您除担任原工作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 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 拟定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三、 每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及时纠正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并 提出处理意见; 四、 每天抽查原料或成品索证情况,查验标签与货物是否相符,并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检 验确证; 五、 对单位提供的集体用餐及大中型餐饮业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经常 性检查; 六、 对收回、退还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记录,并记录销毁等处理数量、时间、方式和流向等; 七、 对食品及餐用具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八、 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落实患有有碍 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病症者调离相关岗位; 九、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该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及改进情况,负责按要求报告食 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 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十一、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 情况,并督促落实卫生监督意见; 十二、发现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园长报告,并提出改进 措施、实施时间和完成时限等意见; 十三、根据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情况向领导提出奖励和惩处建 议; 十四、其他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聘任书 甲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乙 方: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一、聘任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员任期 年。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严格按食品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聘任书的变更、解除、终止:乙方如无法履行本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聘任书。因特殊 情况致使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聘任书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聘任书。 四、聘任解除方式:甲乙双方解除聘任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聘任书一式 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 乙 方(签字):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3 K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现榨饮料管理制度【1页】

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 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 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 型包装饮品。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 煮透后方可供应。 二、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 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 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三、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 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他不洁 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四、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破 损等。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 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 的食品作原料。 五、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 的冰块应符合 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六、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 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 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七、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 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 洁设施内存放。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 净、消毒。 八、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 间不得超过 2 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 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7 KB 时间:2026-05-08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中心所有炊事人员须定期体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3、炊事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 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五不(即:不随地吐痰,不抽烟,不用手 抓食品,不对仪器打喷嚏咳嗽,不直接用勺尝味); 4、洗碗池、洗菜池及时擦洗疏通,餐厅每日三擦三扫,做到清洁、 舒适; 5、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生熟分开制,杜绝交叉感染; 6、餐具、茶具、炊具、灶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 洗净消毒; 7、采购各种肉类,必须坚持索要检疫证件及屠宰证明等制度; 8、环境卫生要做到无脏、无异味,泔水桶、垃圾车、废品堆、下水 道要及时处理清运,保持整洁,厕所应经常冲洗,防堵防漏; 9、各餐厅及环境卫生要执行分片包干、定人定物、责任到人制度。 餐具清洗消毒制度。 1、成立消毒检查小组。对各餐厅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检查。(主要 检查有无消毒、有无消毒记录)消过毒的餐具的无污染、不否与杂物、 药物混放); 2、各餐厅必须设置消毒专用间,并配备齐专用消毒工具,消毒间必 须专人负责。标上消毒人员姓名,消毒时间、记录消毒餐具; 3、各餐厅必须作到餐餐消毒,对周转快的餐具(如粥碗、筷子)用 84 消毒液随用随消毒; 4、各餐厅必须按照正确的消毒方法和步骤进行消毒。去污、洗涮、 入消毒柜。用药物浸泡 10-30 分种消毒。用药物消毒去污、洗涮(用 药物浸泡 10-20 分钟)、净水冲洗。 5、各餐厅消过毒的餐具必须干净卫生,无污垢,无油垢。 6、未经消毒的餐具(如碗、盘、筷子、餐勺等)禁止使用,有不消 毒使用者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7、各餐厅无论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备案、注明 消毒方法。 8、各餐厅所有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一周必须消毒 1 至 2 次。 9、各餐厅的大厅、操作间、主副食为、毛菜间、消毒间、更衣室、 平常每周一期消毒 2 次,遇有疫情每日必须餐餐消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5 KB 时间:2026-05-10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粗加工及切配管理制度【2页】

食品粗加工及切配管理制度 1.餐饮单位应设置专用粗加工间或粗加工区域及设施,其使 用面积应与生产供应量相适应。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 工清洗间或区域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 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2.粗加工间或粗加工区域地面应易清洗、不吸水、防滑、排 水通畅,所用材料应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符合卫生标准、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3.粗加工场地应设有层架,加工场所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齐全并正常使用。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 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用后消毒。 4.解冻、择洗、切配、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 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5.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 池清洗,并有明显标志。加工肉类、水产品与蔬菜的操作台、用 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6.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 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 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7.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 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 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使用或冷藏。 8.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 性质分类放在层架上。 9.加工后的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 无鳞、无内脏。 10.加工后的蔬菜瓜果必须无泥沙、杂物、昆虫。蔬菜瓜果加 工时必须做到一拣(拣去腐烂的、不能吃的)、二洗、三浸(必 须浸泡半小时)、四切(按需要切型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7 KB 时间:2026-05-12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餐厅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餐厅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各部门电脑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电脑操作管理制度,不得恶意 性破坏和删除;公司所有电脑资源,由公司网络管理员统一管理及维 护,其它人员或部门不得私自挪用及维护; 2、严禁擅自挪动电脑及电脑周边设备,如公司各部门电脑及相关设 备需移动位置,需申请公司由网络管理员执行; 3、严禁私自更改、删除电脑网络系统资料文件及更改电脑 CMOS 的设 置、更改开机密码及管理者密码; 4、保持安全警惕,不随意泄露各种电脑资源密码,包含电脑开机密码, 网络密码、文件密码、操作管理软件登录密码等; 5、各电脑操作人员严格监督,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擅自 操作他人电脑; 6、未经允许,严禁非电脑操作人员及非本部门电脑操作人员操作电 脑; 7、电脑操作人员严禁下载或拷贝与工作无关的文件、电影、音乐、 游戏、图片等; 8、各部门电脑操作人员离职时,须正常交接电脑资料文件(包含资料 文件密码),由网络管理员确认其交接事项属实,且没有恶意设置破坏 电脑系统及文件,方可办理离职,否则由行政作相应的处罚处理; 9、为提高工作效益,减少电脑故障,保证电脑动作速度及正常工作,各 部门严禁安装与本工作无关之电脑软件,严禁私自卸载电脑软 件或安装与工作无关之软件,且网络管理员在检查与发现中有权将其 非正常工作软件卸载; 10、严禁玩电脑游戏,部门人员互相督促、监督; 11、各部门相关之文件的拷贝、打印,可放入共享文件夹中,且资源 共享需设定共享密码,以防他人乱删或乱改文件内容,用完及时删除; 12、各相关部门人员除只能打印公司文件资料外,严禁利用公司电脑 设备打印私人文件、信件,严禁打印与工作无关之资料; 13、各相关部门若有外来文件需拷入电脑系统,要例行外来设备的病 毒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避免由此引起电脑系统文 件丢失或系统瘫痪,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4、网络管理员不定时对各部门电脑及周边设备进行检查、检修、删 除垃圾文件及调整其电脑运行速度。若发现私自安装与本工作无关之 软件、游戏,一律删除并通知部门主管; 15、各部门需申购电脑硬件设备及电脑周边设备,必须先向公司网络 管理员申报,由网络管理员统一申请购买;硬件安装及操作系统的安 装; 16、各部门电脑操作人员,需经常保持电脑的清洁卫生、干燥、通风。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8 KB 时间:2026-06-13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