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建设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
施
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
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
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
建设
单位)是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
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
建设项目分
为
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
职业病危害严重
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