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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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6)》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风险评估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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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抵押金生产风险抵押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抵押金生产意识,落实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
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抵押金生产风险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抵押金生产风险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抵押金生产风险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抵押金生产意识,落实生产责任,规范生产风险安全生产
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金,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抵押金
  本办法所称生产风险安全生产(以下简称风险安全生产),是指抵押金以其法人或合伙
人名义将本抵押金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抵押金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
资金。
  第二章 风险安全生产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抵押金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
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二)中型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三)大型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
  (四)特大型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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