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6)》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风险评估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doc6)文本预览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抵押金生产风险抵押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
抵押金生产意识,落实
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
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
抵押金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抵押金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抵押金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
抵押金生产意识,落实
生产责任,规范
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
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抵押金,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抵押金。
本办法所称
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以下简称风险
安全生产),是指
抵押金以其法人或合伙
人名义将本
抵押金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
抵押金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
资金。
第二章 风险
安全生产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
抵押金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
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
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二)中型
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三)大型
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
(四)特大型
抵押金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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