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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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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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
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
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
化学品
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
化学
品
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
化学品目
录》的危险
化学品的
经营(包括仓储
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
经营活
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
化学品
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
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以下
简称
经营许可证)。未取得
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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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危险
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
化学品
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
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
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
化学品生
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
经营许可证的港口
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
危险
化学品仓储
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
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
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和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
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
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
经营剧毒
化学品的企业;
(二)
经营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企业;
(三)
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
化学品仓储
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
化学品
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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