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doc11)》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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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 28 号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同意,并经 2002 年 10 月 18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
监理业务,
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有关
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
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
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
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
设备监理业务,即
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
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
设备监理业务的
单位应该
具备的有关人员
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
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
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
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
设备监理活
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
资格等级及其
监理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
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
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1. 由持有效注册《
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
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
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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