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 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委会、市安监局的 业务指导下和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 序的开展。XX 年,我们将继续牢牢抓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扎实推进 XX 年 安全生产工作。为此,特制定 XX 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强化责 任制、强化执行力、强化工作落实,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 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减少安 全事故为目标,加强机构队伍和法制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 作基础,强化专项整治,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以隐患治理为工作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继续深入 开展查隐患、抓整改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一是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 载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二是以严 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建立 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三是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 动,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四是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加强 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动责任落实和长效监管;五是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活动 为抓手,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六是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为契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执行 力和公信力。 三、工作内容 1、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认真抓好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着力改善我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要 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深入宣传发动,抓好分类指导 ,切实提高企业参与率。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创建文明单位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 ,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真正促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 管理,改善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进一步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宣传。联合派出所、交警中 队、安监站、交管站、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力度,认真 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知 识,提高司乘人员安全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工作。认真搞好车辆年 度检验工作,严禁无牌无证、带病车辆上路营运。加强面包车载客的安全监管,严 禁农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载客。三是加大路况的检查力度,确保道路畅通。 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3、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的整治。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巡回检查,做到安 全生产,不留死角。深化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加 大技术改造,对达不到规定的,一律停产整顿。要强化安全操作管理,禁止违章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发生。镇安监站、国土所、派出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全镇非 煤矿山进行安全排查、安全整顿和安全培训,加强非煤矿的安全管理。 4、切实抓好消防安全。一是各村(居)、各相关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 制。二是加强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加强对黑网吧、饭店、超市、商贸批发市 场的监管,认真做好镇区消防和农村防火工作。三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加强重点 森防区域监控,加强巡逻守护,落实护林人员责任,建立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火灾 扑救预案。 5、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消除隐患、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严格 标准、确保质量”的.方针,全面落实建筑安全责任制。强化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和安全培训。要严格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重点工程实行“三同时”管理。 6、切实抓好危险化学物品及爆炸物品的管理。镇安监站、派出所、工商分局 要搞好危险、有毒化学物品的检查和处理,对剧毒化学物品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整顿和规范成油品经营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条件先审制。 派出所要严格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打击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取缔非法销售烟花鞭炮的个体作坊,对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建立公共 卫生防疫长效机制。切实抓好人畜禽高传染性疾病的防疫,特别是禽流感的防疫。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检测,加强食品市场检查,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8、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全镇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方针政策 精神,组织开展好上级要求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措施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督查和管理,各安全 生产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 理预案》,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开 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范执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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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 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 全发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 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 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XX 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 功夫,突出抓好 12 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 求,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考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 办法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 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 效率。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 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 管责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 制度 ,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 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 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 监督、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 “安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 序的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 全生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 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 隐患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的'有关 规定 ,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 法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 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 493 号令,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 制度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 响较大的责任事故,及时在全县 通报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案件。 (三)更加注重治本之举,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和源头管理力度 落实治本之举,强化源头管理,尽快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 范为重点、以执法为保障的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的首要前提。 9.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工作 计划、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健全完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推 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按照 “严、细、实”的要求,抓好基层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是对乡镇安 全管理人员要通过教育、培训、轮训、考核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继续抓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确保审 查发证质量。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民 用爆破等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各类企业,加强跟踪督查和动态管理,搞好“回头看”,已达不到安全生 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停产、 停业整顿。 11.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总结 经验、查找不足,在矿山、危险化学 品和机械行业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扩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覆盖面。通过 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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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 建筑安装工程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xx 年,我处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 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盛市局 的统一部署,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紧密结合我处实际,加强领导,强化责 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可靠措施,有效地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 安全生产。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广大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 保障措施。各科室、项目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要抓好 “五个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强化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我处将 利用宣传栏、发放学习资料、看录像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各有关部门 特别是各工地负责人,要利用班前、班后不厌其烦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真正做 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是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落实。3 月份我处已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了安委会成员,安委会将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机关和工地进行安全检查。设 备科要及时成立安全小组,并指派一名科长抓安全,各项目部、承包人进工地后也 要及时成立安全组织,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 系。 三是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克服各种困难,确保人、财、物及技术的投入,确 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 到实处。 五是安全生产责任与权利的落实。正确处理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主要 领导、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明确肩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利用安全管理职 权把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在认真贯彻执行好《安全生产法》、黄委会《劳动安全条例》等上级有关安全 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将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我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各工 种、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对各工地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坚持安委会例会 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记录制度。 三、突出抓的几项工作 我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交通车辆、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以及用电线路、 临时人员的安全管理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带动全处。 狠抓预防措施和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生产。 一是抓好交通车辆的安全。交通安全历年是我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我 处现有交通和运输车辆 11 辆,私人摩托车 9 辆。为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山东河务 局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市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狠抓各种车辆 的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车管干部、驾驶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严格 派车单制度,杜绝酒后开车、无证开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对私人摩托车办公室要进行登记、检查,看各种证件及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并与其 签订安全合同,否则不准驾驶。要积极组织好 5 月 1 日至 8 月 8 日的全河“交通安 全百日竞赛”活动和其它安全活动。 二是抓好工程施工安全。工程施工涉及到安全的诸多方面,特别是在交通、防 火、防盗、用电、机械设备、饮食卫生等方面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各工地都 必须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有针对性地 做好岗前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对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 场要设立安全警示牌,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高度重视外 来施工队伍和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施工单位和人员,不得进入 施工现常。 三是抓好用电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加强对电工和大型机械设备 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人员操作。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 电闸刀开关无盒盖现象,对大型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专(兼)职安 全员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是抓好临时用工的管理。一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禁止使用 16 周岁 以下童工;二要经过查体未发现有宿疾;三要加强对临时人员的管理,要逐人签订 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四、落实好各项措施 一是要抓好安全教育。根据我处实际,机关利用学习时间,各工地利用下雨、 晚上时间,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职工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安全法》、黄委会《劳动 安全条例》、省局编印的《安全职责与规程》等法律法规,并充分利用黑板报、标 语、录像、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使我处 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各类事故的防范能力有新的提高。 二是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我处安委会将每月组织一次安全 检查,并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对各工地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通报。各工地安全组织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24 价格:¥2.00
Print 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根据资安发(201X)1 号《资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资兴市安全生产“监管执 法年”活动方案的 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工作计划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严格落 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 重点,以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 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严厉 处罚,严肃问责,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工作落实。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黎长河同志任组长,副局长何旌 辉、邓向京任同志副组长,局各党组成员、市质安站站长卢晓华、市燃气办主任黄 文、局执法大队大队长石国彪,局市场管理股股长易志勇、局工程管理股股长李宁 峰,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谢锋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执 法大队。 三、执法重点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为重点,并 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检查,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发包转包、建设手 续不全、资质挂靠;脚手架、支模架、起重机械、工程机械;特种人员、工程机械操 作人员无证或为经培训上岗;工程机械高边坡、深基坑作业;施工用电、消防安全;使 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未经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或评估弄虚作假违规施工,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未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施工形成的高边坡治理不到位诱发地质灾害等非法违法行为。 2、燃气、液化气安全监管执法以燃气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为重点,并结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重点严厉打击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燃气管道项目,违 反规划设计擅自改变管线布局,使用不合格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隐蔽工程被 非法违法构筑物占压;无证充装、经营、储存燃气,燃气经营门店超量存放,经营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非法违法行为。 3、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严格执法程序,建立执法 工作台帐,认真填写执法文书,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结合定 点执法、随机抽查执法和执法监察,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定点选取执法企业的名 单和执法时间,明确执法监察的具体形式和工作安排;要依据监管单位上报、群众 检举信息,依法对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保持打非治违高 压态势。依法住建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到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 作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 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 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一月一警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 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局属各单位各股室按照安 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的要求,提高各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法定”的法制意识;要保持打非治违 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建设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按照“两月一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 201X 年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计划检查安排表》(见附件),局属相关单位及股室要 按照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监管及执法检查,各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管 职能,局相关单位、股室要全力配合,保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 开展。 (二)强化学习、规范执法、着力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要加强对执 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做到适 应法律条款和技术标准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文书填制规范;要认真贯彻执行《资 兴市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 行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 备案制,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 规 定 时间内逐级进行备案。要认真做好执法统计、分析和 总结 工作,及时解决发现 问题,促进执法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加强考核、落实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 责任制,对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工地、燃气企业及燃气经营网点都要明确落实分管领 导、责任单位、具体监管人员,做到上下无缝对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把安 全监管执法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做到有部署、有计划、 有检查。要加大对执法工作计划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严 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面提升执法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 实到位。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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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 煤矿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现在就让我 们好好地规划一下吧。 工作计划 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 大家收集的煤矿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 需要的朋友。 XX 年度,煤矿公司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煤 矿安全日常监管,以预防煤矿安全事故为工作重点,促进煤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将 XX 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如下。 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围绕安全工作中 心,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基 层和基础工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推 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完善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和保障体系 一、公司将成立区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和领导,研究制定安全监管计划、方案和措施,组织安全监管执法和检查督查, 并实施安全考核。二、进一步完善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完善考核奖惩保障措施,公司技术人员挂钩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质量 标准化建设工作,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片区周查月检、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 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登记建档,严格按照定人 、定措施、定时间的“三定”原则逐条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隐患整改追踪、反馈和销 号制度,确保每个查及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二)积极推进安全机制、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 公司将根据矿井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的.变化情况,开 展煤矿测评分类并采取相应监管办法和措施。实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对公司所有 的煤矿进行重新模底、排查,明确受水害和火灾(自燃)威胁区域,追踪督促落实整 改。全面安装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完善区级网络监控平台,并引进应用“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msrms)”,努力提高公司煤矿风险管理和安全监控科技 水平。 (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按要求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完善井下现场安全生产 8 小时跟班管理制度, 并坚持做好周检工作,每周由矿长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 100%, 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及时抓好整改,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工整改 。二、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每个矿井每年及时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 防和处理计划》和《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和 补充,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绘制完善 12 种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图纸,用以指导矿井 安全生产。三、强化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 不少于 10 天,煤矿主要负责人或矿长(井长)每月下井不少于 20 天,矿井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 22 天。落实夜班带班和现场指挥制度,各煤矿每班至少 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并与工人同上班同下班 ,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四)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经验与做法,查找差距和不足 ,按照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三年规划和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惩 约束机制,形成一切利好政策向达标矿井倾斜的良好氛围。继续实行安全质量标准 化工作监管责任制考核制度,安排公司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分别挂钩列入安全质量标 准化建设矿井,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严格兑现奖罚,确保 XX 年 实现公司 80%的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效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 (五)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 强化对公司资源整合、基建、联合改造和改建矿井的监管,严格进度和责任考 核,促进安全有序施工建设,确保矿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并 规范资源整合项目监管指导,明确期限,全面推进施工建设进度,保证按规定期限 提交竣工验收。 (六)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各矿井专职技术负责人配备制度,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 理体系。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完善技术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 和 12 种反映生产实际的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做到每半个月实测填图一次,并实 行季度交换制度。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完善优化通风系统,积极推进煤 矿瓦斯治理示范区和示范矿工程建设,提高煤矿抗灾减灾能力。严抓巷道封闭管理 ,强化密闭拆封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抓好矿井水害防治工 作,扎实开展每月一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的水害调查核实和论证工作,摸清矿区水 文地质和周边老窑采空区、地表水的水情水患,实行水患调查核实报告和水文地质 基础资料档案月交换制度。对改建和新建的矿井,一律推广使用螺杆式空压机,提 高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生生产工艺和技 术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提升煤矿 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保障能力。 (七)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25 价格:¥2.00
Print 安全生产第二季度工作计划 每个季度的工作都不一定一样,这时就需要大家每个季度做好 工作计划 ,以 下是关于安全生产第二季度工作计划,希望对您有帮助! 篇一:安全生产第二季度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环 境,继续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坚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宣传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切实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安全 促稳定,以安全促发展,以安全促效益。进一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广播 电视事业安全有序科学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和谐环境。 一、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工作 条例 》 为重点,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建设,让全体员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做到 由人治向法制转变,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行为。把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继续抓 紧抓细抓实。坚持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同步发展。以安全促 发展,以安全促效益。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充分发挥 广播电视这个现代化宣传工具的作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和深度,积极配合县安委 会,办好安全生产工作节目。进一步加强基层和基础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坚持人防和技防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 专项整治,做好安全播出自查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进 一步完善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管理有效机制,以广播电视网络安全为重点,加强从业 人员安全技能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完善各项安全工作 制度 ,使安全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三、强化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抓好安全措施制度 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建立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工作 制度,把职责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继续实行“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位,有标准,有检查,有考核,与业绩考核挂钩,实行一票 否决。 四、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切实抓 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 善安全生产工作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 工作事故隐患,坚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杜绝违章操作,坚持持证上岗, 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建立起预防为主,科学的安全生产自 我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创 造爱护职工,关心职工,体贴职工,尊重职工,激发职工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性的良 好氛围。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使命感。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搞好“安全月”活动。以创建安全文明活动为载 体,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做到警钟长鸣,严加防范。 六、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根据广播电视的工作实际,不断研究安全 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搞好事前 防范,有效预防各类事故,以安全生产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研究和 探讨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 ,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防御能力,为促进我县广播电 视事业发展,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为又好又快发展开拓奋进,扎实工作,创造安全 环境,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贡献。 篇二:安全生产第二季度工作计划 为了强化和管理好我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收费工作正常、有序、稳定地进 行,结合本所实际, 在第二季度我所将重点抓好和落实工作任务 一、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一)所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领导小组的作 用,建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日常管理和基础管 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继续加强收费场所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不断抓好人员、财物的安全管理 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对所部的重 点要害部位(如金库、收费亭、配电房、监控室、食堂等)以及发电机、车辆等设施 设备的运行,安全人员要每星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坚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 (三)以所部稽查人员为主,对收费现场进行不定时的安全巡查,对重点区域、 部位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要求监控人员在年底之前分别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一 次全面仔细地检查与分析,彻底排除一切故障隐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信息 传递准确及时。经常检查红绿灯、车道标志、护栏、示警桩、灭火设施等是否正常 、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及时解缴通行费,确保收费现场票证和现金安全,特别是收费员的票款安 全和下班后的乘车安全,夜间上班安全等。同时,随时注意过往行人动态,增强防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08-25 价格:¥2.00
Print 安全生产年度的工作计划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 全发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 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 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xx 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 夫,突出抓好 12 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 求,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制考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 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 管效率。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 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 监管责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 格局。进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 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 全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 传监督、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 导“安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 序的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 安全生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 治、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 管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 善隐患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 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 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 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 期限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 493 号令,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 度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较大 的责任事故,及时在全县通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案件。 (三)更加注重治本之举,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和源头管理力度 落实治本之举,强化源头管理,尽快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 范为重点、以执法为保障的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的首要前提。 9、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工 作计划、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健全完善乡镇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 推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按 照“严、细、实”的要求,抓好基层安监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是对乡镇 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教育、培训、轮训、考核等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继续抓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确保审 查发证质量。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民 用爆破等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各类企业,加强跟踪督查和动态管理,搞好“回头看”,已达不到安全生 产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停产、 停业整顿。 11、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在矿山、危险化学 品和机械行业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扩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覆盖面。通过 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各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5-08-26 价格:¥2.00
Print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依法治国、县委依 法治县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和科学化,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20xx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 》巴安监发[20xx]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 ,制定全县 20xx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 、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 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督 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严 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 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通过强化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违法违 章行为的查处,促进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道 路交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 县各类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企业安全隐患逐级排查治理责 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不深入 、走过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黑 名单”制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切实监控和有效治理各类安 全隐患。 (二)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报请县 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 以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 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 监察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 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 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等制度,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 (四)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单位和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事故瞒报谎报查处跟踪制度,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健全事 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机制,完善诫勉约谈、责任追究、警示通报等制度。加强执法 案卷评审和执法统计分析,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执法监察工作重点 坚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重点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及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监察执法重点,在监察执法中,以隐患排 查治理为中心,重点打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非”( 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 时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落实、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 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健全和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 、企业标准化的创建、法定人员的培训等情况进行执法检。 (一)煤矿: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大力推进 煤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严肃查处瓦斯超标 、粉尘防治、透水作业、空顶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煤矿矿长带班值班责任、 职业病预防和劳动用工管理,保证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 应急救援能力。 (二)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要求,把握重点季节和 时段,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杜绝非法违法承包(转包) 、以探代采等违法生产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深化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 (三)危险化学品:对全县境内的加油加气站、氧气、乙炔气、甲醇改装等危 险化学品行业的`重点检查。重点查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依法进行“三同时”审查以及在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距离等方面存 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行政许可换(领)证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 保险缴纳、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佩戴及使用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活动。 (四)烟花爆竹:严肃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无证生产经营、三超两改和违 禁使用“氯化钾”以及制定和执行结编机、装兑机、烘记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等方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5-08-26 价格:¥2.00
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年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和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年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和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和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年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编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工程技术措 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 施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1 破碎机设备 停机 未停电挂牌 机械伤害 配备现场操作 箱和急停按钮 办理停电手 续,在配电柜 上挂停电牌, 摇出高压柜手 车;板喂机也 停机挂牌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2 破碎机紧固 各部螺栓 高处作业未 系安全带、 站位不当 高处坠落 在破碎机壳体 上焊安全带挂 点 作业前清理作 业区域杂物 培训安全带使 用方法,组织 安全带系挂技 能比赛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3 破碎机检查 、更换柱销 、三角带、 链条等 手持物体方 法有误 物体打击 作业人员之间 做好配合,指 令清晰,沟通 到位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4 进破碎腔检 修 照明不良, 动作不稳, 未注意脚下 其他伤害 (摔伤等) 清理腔内物 料;使用安全 电压照明;必 要时铺设架板 办理有限空间 作业许可操作 票,外部设专 人监护 进行密闭空间 作业安全技术 交底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5 使用汽车吊 安全装置失 效、钢丝绳 破损等;手 拉葫芦链条 存在缺陷, 挂点不牢固 等 起重伤害 汽车吊安全装 置齐全,钢丝 绳防脱装置、 完好;根据吊 物重量选择汽 车吊和手拉葫 芦;手拉葫芦 挂点焊接牢固 作业前检查吊 车、手拉葫芦 安全性;吊物 下严禁有人, 严禁出现起重 作业“十不准 ”行为;专人 操作、专人指 挥;破碎机外 部设专人监护 培训手拉葫芦 安全操作规程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6 转子转动 机械伤害 现场配备急停 按钮 转子用机械方 法固定,不固 定时禁止人员 站在上面;禁 止同时检修篦 板和反击板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7 气割作业 使用气割工 具安全性不 符合要求, 不戴护目镜 和手套 灼烫 气瓶安装防震 圈、安全帽, 使用气瓶车或 气瓶架固定; 清理周围可燃 物;作业前检 查气瓶、气线 无泄漏;氧气 瓶、乙炔瓶间 距5m以上,距 明火10m以上 培训气割作业 安全操作规 程,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 危险源或潜 在事件 水泥车间工作危害分析 (一)石膏堆棚 风险点 作业步骤 现有管控措施 可能发生的 事故类型及 后果 破碎机壳体 的拆卸安装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9 电焊作业 电焊线路裸 露;长度不 符合要求; 接地位置不 当;未使用 电焊面罩、 电焊手套 触电、灼烫 一次线5m以 内,二次线 25m以内 清理周围可燃 物;作业前检 查电焊机,技 术装备部定期 检验,张贴检 验合格标签 后,车间方可 领用; 培训电焊作业 安全操作规 程,作业人员 持焊工证上岗 SN- 1-01 破碎机 检修作 业 10 工作结束清 理现场 未清点人员 就关闭破碎 机人孔门 机械伤害、 窒息 作业完毕清点 人员和工具, 办理工作票关 闭手续 编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工程技术措 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 施 SN- 1-02 堆棚外 来车辆 卸料作 业 1 启动前行或 倒车 未确认周边 情况 车辆伤害 车辆喇叭、灯 光完好 车辆启动前观 察周边情况, 笛示警,“车 动人不动,人 动车不动” 外来司机学习 《外来司机安 全告知》,司 机持证上岗 SN- 1-02 堆棚外 来车辆 卸料作 业 2 车辆行走 车速过快、 刹车失灵 车辆伤害 生产区域限速 5Km/h,张贴 限速标志,车 辆定期维护保 养 外来司机学习 《外来司机安 全告知》,司 机持证上岗 SN- 1-02 堆棚外 来车辆 卸料作 业 3 辅材承运车 辆卸料作业 车辆未停稳 就卸车或卸 车时车辆停 靠位置不合 适、地面坡 度大 车辆伤害 选用自卸车 卸车时选择合 适地点停靠, 停稳后启动自 卸程序 司机学习卸车 操作要点,持 证上岗 SN- 1-02 堆棚外 来车辆 卸料作 业 4 人工卸料 卸车时人员 站位不当、 打开车门速 度过快 物体打击、 其他伤害 制定了《沂南 中联煤场卸车 安全告知书 》,卸车时人 员站在车门侧 面,缓慢打开 车门 外来司机学习 《沂南中联煤 场卸车安全告 知书》,掌握 卸车要点 SN- 1-02 堆棚外 来车辆 卸料作 业 5 清理车底、 车斗物料 车辆运行中 清理 车辆伤害 严禁车辆发动 状态清料 SN- 1-03 铲车作 业 1 车辆启动 未确认周边 情况 车辆伤害 车辆喇叭、灯 光完好,安装 倒车影像 车辆启动前观 察周边情况, 笛示警,“车 动人不动,人 动车不动”, 制定《铲车司 机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铲车司机持证 上岗,学习掌 握《铲车司机 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危险源或潜 在事件 (二)混合材堆棚 风险点 可能发生的 事故类型及 后果 作业步骤 现有管控措施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22 KB 时间:2025-12-16 价格:¥2.00
工程技术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 教育培训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 应急救 援措施 L E C 1 进入作业现场开启 起重机 地面或扶梯滑 其他伤害 高处坠落 现场定期清扫,保持清洁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穿工作服、劳 保鞋 1 6 7 2 起重机突发制动故 障 起重伤害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劳保鞋、安全 帽、必须穿戴 1 6 7 3 起重机操作失误 起重伤害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劳保鞋、安全 帽、必须穿戴 1 6 7 4 行车抓斗钢丝绳断 裂/存在其他缺陷 起重伤害 及时更换断裂 的钢丝绳定期 对行车维护保 养 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下方 严禁通行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劳保鞋、安全 帽、必须穿戴 1 6 7 5 员工在起吊物下行 走/停留,吊物突 然坠落或行车工因 视线不好进行抓料 作业 起重伤害 设置警示牌提 醒员工注意高 空坠物 巡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 悬挂注意高空坠物警示牌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劳保鞋、安全 帽、必须穿戴 1 6 7 6 检查行车道轨时不 佩戴安全带、安全 帽 高处坠落 安排专人监护,填写登高作 业票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劳保鞋、防护 手套、安全带 、安全帽、必 须穿戴 1 6 7 7 关停起重机离开作 业现场 地面或扶梯滑 其他伤害 高处坠落 现场定期清扫,保持清洁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穿工作服、劳 保鞋 1 6 7 操作起重机卸料 工作危害分析评价记录清单 序号 可能发生的 事故类型及 后果 危险源或潜在事 件(人、物、作 业环境、管理) (记录受控号)风险点:起重机卸料 岗位:起重工 作业活动:起重机卸料作业 №:001 分析人: 于文涛、李同兴 日期:2017年3月11日 审核人:董长军 日期:2017年3月13日 审定人:王峰 日期:2017年3月15日 作业步骤 风险评价 控制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 教育培训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 应急救 援措施 L E C 1 设备机械性噪音大 其它伤害 班组加强检查,对于违反 规定的进行考核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工作现场 必须佩戴耳塞 穿戴劳保鞋、 防尘口罩 3 6 3 2 有人穿越车辆前后 车辆伤害 1、现场设有禁止通行警示 标识; 2、班组加强检查,对于违 反规定的进行考核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必须穿戴劳保 鞋、防尘口罩 1 6 4 3 转动部位无防护 机械伤害 安全护栏齐全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严禁触碰转动设备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穿戴劳保鞋、 防尘口罩、耳 塞、防护手套 1 3 7 4 破碎机铁梯焊接强 度不够 其它伤害 1、铁梯焊接需 牢固; 2、防护栏齐全 1、严格按照看机工安全操 作规程操作;2、加强个人 防护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必须穿戴劳保 鞋、防尘口罩 3 6 3 5 启动时现场有人停 留或走动 其他伤害 人员和设备隔 离 1、现场设有禁止通行警示 标识; 2、班组加强检查,对于违 反规定的进行考核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必须穿戴劳保 鞋、防尘口罩 1 6 4 6 设备机械性噪音大 其它伤害 人员和设备隔 离 班组加强检查,定期维护 保养设备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工作现场 必须佩戴耳塞 3 6 3 7 人员接触操作室内 漏电的电源柜 触电 及时更换破损 或老化的电气 设备和电源线 悬挂警示牌非专业操作工 不得操作 新员工、转岗进行 三级教育,在岗每 年8小时培训 进入作业现场 绝缘鞋、防护 手套穿戴齐全 3 3 3 (记录受控号)风险点:石灰石、白云石、长石破碎 岗位:看机工 作业活动:石灰石、白云石、长石破碎作业 №:002 分析人: 于文涛、李同兴 日期:2017年3月11日 审核人:董长军 日期:2017年3月13日 审定人:王峰 日期:2017年3月15日 风险评价 序号 作业步骤 危险源或潜在事 件(人、物、作 业环境、管理) 可能发生的 事故类型及 后果 控制措施 装载机将原料倒入 破碎机 开启破碎机破碎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8.6 KB 时间:2025-12-17 价格:¥2.00
编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施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1 设备停机 设备未停电 、停机、锁 闭 机械伤害 放空小仓及各 下料斜槽内物 料,关闭各下 料斜槽风机、 下料口阀门, 落实停送电手 续和两停两挂 培训停送电管 理、检维修作 业安全管理相 关知识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2 联接照明 照明光线不 足 、 未 接 12V安全电 压 触电、其它 伤害 使用12V安全电 压照明,电气 线路绝缘性良 好,照明灯予 以固定 电气人员负责 接线 电气人员经过 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后持证上 岗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3 试验通讯工 具 通讯联络不 畅,遇突发 事故不能及 时处理 其它伤害 作业人员每人 配备一部对讲 机 作业前明确使 用的频道,所 有人员调至该 频道后,进行 试音;对讲机 及时充电,确 保电量充足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4 打开仓顶人 孔门检查仓 内积料情况 人员站位不 当,开启人 孔门动作不 当 高处坠落 设置监护人, 对作业情况进 行全程监护和 提醒,人员选 择合适地点站 位,加强作业 间的配合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5 作业前通风 、检测 未执行有限 空间作业“ 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 业”程序 中毒和窒息 公司购置四合 一复合式气体 检测仪 严格执行有限 空间作业“先 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程 序,作业前30 分钟内进行气 体检测,气体 不合格时开启 收尘器机械通 风,再次检测 合格后方可进 入,作业期间 培训气体检测 仪使用方法、 有限空间作业 相关制度和规 定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6 进入仓内 未正确使用 安全带、安 全绳、梯子 等 高处坠落 制定《高处作 业安全管理制 度》、《高空 高处作业安全 操作规程》, 梯子底端放稳 培训《高处作 业安全管理制 度》、《高空 高处作业安全 操作规程》等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7 按清料程序 清料 站位不当、 清料顺序不 当 坍塌、中毒 和窒息、物 体打击 从上至下清 料,料面的绝 对高度小于1m 时,,人员要 站在木板上作 业;大于1m 时,人员不能 进仓作业,只 能在仓外采取 其他措施清 理,如高压气 烧成车间工作危害分 (一)原料均化库 风险点 作业步骤 现有管控措施 危险源或潜 在事件 可能发生的 事故类型及 后果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8 放料 开启小仓下 方斜槽时, 人员站位距 下料口太近 机械伤害 人员选择距下 料口合适距离 站位;如有大 块应敲碎,防 止堵塞下料口 SC-1- 01 原料均 化库称 重仓清 小仓作 业 9 工完场清 未清点工具 和人员就宣 布工作结束 、关闭仓门 中毒和窒息 、其它伤害 作业完毕清点 工具和人员, 确认仓内无遗 留人员和工具 后,方可关闭 仓门,宣布工 作结束 编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施 SC-1- 02 预热器 清堵 1 作业前准备 作业审批手 续执行不到 位,管理混 乱 灼烫、其他 伤害 预热器清堵平 台下方各平台 各楼梯拉警戒 线,禁止无关 人员入内 作业前明确工 作分工,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 或培训,明确 逃生路线,办 理作业许可 培训《预热器 清堵作业安全 管理制度》、 《预热器清堵 工作方案》, 《预热器清堵 安全操作规程 》开展预热器 清堵演练 SC-1- 02 预热器 清堵 2 信息沟通与 现场警戒 信息沟通不 畅,未对受 影响岗位进 行告知,现 场未警戒 灼烫、其他 伤害 作业前通知篦 冷机、斜拉链 及地坑内作业 人员撤离;预 热器各级平台 楼梯口及周边 区域设置警 戒,必要时安 排专人在入口 SC-1- 02 预热器 清堵 3 设备停机 未关闭关联 的空气炮 灼烫 关闭脱硝系 统,锁紧上级 翻板阀,关联 空气炮手动进 气阀,打开排 气阀和过滤器 水阀;拔掉空 气炮电磁阀的 电源插头,将 剩余气体放 出,确认空气 炮不再动作, 挂禁止操作 牌;中控室隐 藏空气炮操作 SC-1- 02 预热器 清堵 4 观察、清堵 人员站位不 当 灼烫 清堵作业人员 应站在上风 口,应侧身对 着清料孔;工 作平台最多两 人同时作业 (二)预热器 风险点 作业步骤 现有管控措施 危险源或潜 在事件 可能发生的 事故类型及 后果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5 KB 时间:2025-12-18 价格:¥2.00
1 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年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和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2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年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和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和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年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1、临建设施:工地搭设临建设施有食堂、 宿舍、淋浴房,且有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宣传工作:设职工文艺活动室、板报、阅报栏等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标语醒目。 3、加强食堂管理:管理有制度, 食堂食品品种花样多,价格合理适宜,食堂保持干净卫生, 炊事员着 工作装整洁。主副、生熟食分放,不许购置腐烂、 变质食物,坚持炊事员体检,食品保持卫生,夏有防 蝇设备,炊事员必须树立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4、加强现场管理:施工用料按存放位置图摆放整齐, 保证道路畅通无积水,现场整洁,建筑物内不许住 人。 5、责任明确:办公区、生活区、厕浴保持清洁卫生,责任到人。 6、按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饮开水,工地设有急救措施。 工会劳动保护各种责任制、制度 1、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2、项目工会支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3、班组(作业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4、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 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制度 6、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7、工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制度 8、工会劳动保护信息反馈制度 9、工会劳动保护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10、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 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和《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改善劳动 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工会,项目工会支会、班组(作业队)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员职责。 分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 1、负责分公司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分公司工会、项目工会支会、班组三级劳动保护网络。 2、负责制定年度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每季对项目进行检查制度,半年有总结。 3、制定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教育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4、每年负责对分公司、项目两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一次,做到有计划、有小结、资 料齐全。 5、指导项目经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劳动保护方面的竞赛活动,动员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活动。 6、分公司、项目劳动保护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必须提交职代会项目民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7、每年组织分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参加巡视现场安全制度,并写出 检查报告,向分公司及上级工会报告。 8、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跟踪检查工作,建立隐患、职业危害情况登记整改档案。 9、按照公司《集体合同》的约定,每年两次对职工安全生产、劳动工作进行检查,并向上级报告。 10、认真落实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工合法权益。 11、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2、检查项目施工现场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加强对职工宿舍、外联队伍宿舍的管理工作。 项目工会支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劳动法》的各项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积极建议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防止职业病,控制加班加点,大力协助项目党政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安全评比工作。 2、参加安全卫生大检查,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利用有效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活动。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督促有关领导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4、利用各种有效形式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运用“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增强职工 安全防范意识。 5、组织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班组(作业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1、在项目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班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班组 长开展劳动保护活动。 2、经常对本班组全体职工组织学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监督班组长每天作业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班前 安全交底。 3、对作业出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确保安全。 4、做好本班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正确使用。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 1、组织本组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技术素质。 2、协助班组长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尘防毒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督促解决。 4、发生伤亡事故,立即报告,并协助班组长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示职工正确使用。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制度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 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点。 2、各项目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组长在参加工作例会时,做好本项目的劳动保护工作汇报,提出加强监督 检查的建议意见。 3、在参与公司“安全月”活动等重点工作中,不定期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工会参与“安全月”活动的具 体工作。 4、配合行政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在文明土地的创建过程中,定期深入各项目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安 全管理目标,落实工作措施。 5、劳动保护监督小组组长参加行政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提出劳动保 护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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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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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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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016 年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 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 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 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 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 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 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 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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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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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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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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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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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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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年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和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2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年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和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和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年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3-13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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