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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终安全生产总结-工厂通用版

终安全生产总结九 **是****行业开展“基础扎实、管理规范、工作落实、效果达标”为主题的“安全生产达标”。一来, 在市局有关部门的重视指导下,公司领导亲自负责,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安排,本着“预防为主”、“打 牢基础”、“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确保一方平安这 个中心环节,着重从安全达标、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抓起,从教育培训、重点防范隐患整改入手,抓落实、 抓效果,以此强化公司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全安全生产的顺利实现,在多次检查中受到了好评, 使公司安全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扎实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直接决定安全的过程结果。我们在抓安全工作的过 程中,十分重视全员安全意识的提高,把培育员工重视安全、居安思危的意识放在重要地位。结合市局统一 部署的“安全达标”活动的具体要求,狠抓安全法制教育,强化防范意识,使职工做到了知法、守法依法、 依规则办事。使员工思想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从而打牢安全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们紧紧围绕 思想教育这个中心,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法制学习,依托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法》的顺利出台,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使我们的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及时抓住这一契机,通过多种方式迅速广泛开展宣传学习《安 全生产法》的活动,公司购买《安全生产法知识读本》分发给全公司**多名职工,并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的领导给全公司副主管以上的干部宣讲了《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干部队伍对《安全生产法》的认识理解, 两厂多元产业也邀请了专家、学者到厂给全体 职工宣讲了《安全生产法》,在公司上上下下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高潮,大大地促进 了全体职工对安全与法律、安全与发展、安全与自身利益的理解。 2、采取多种活泼有效形式,寓教于乐,加强安全宣传。我们把单一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职工比较 喜欢的形式进行宣传,促使全体职工安全警钟常鸣于耳边。公司利用报纸、图片、板报、专栏,以及组织职 工参观市消防教育基地、观看《人命关天》录像片、进行安全知识答卷等形式,特别是**厂**大酒店用安 全知识竞赛的形式,把整个安全教育搞得有声有色,在欢声笑语中使职工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收到了良好的 效果。 3、以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心。特种作业技术职工操作技能的好坏,是安全工作有无 保障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意识提高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意识提高技术水平长进,是安全工作的关键。 我们重点抓住这项工作不放,前后组织 18 人次参加了国家局举办的安全干部专项技能培训班,大大提高了管 理干部的能力,同时各分厂也对专业人员采取了轮训、复训、外培等方式,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如**分厂 将 179 名电工、电梯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公司还邀请市消防局的同志对本 部员工进行了“三懂、三会”的消防实际技能培训,从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的种类、火灾初期的扑救以及 基本逃生技能等方面,提高了职工对消防器材的操作水平安全防范技能,使安全保障有了扎实的基础。 (二)认真建立责任体系,全面打牢安全基础只有完善的制度,才会有完善的管理。我们一直重视对安全工 作制度规范的建设,把整章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作为安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一个重 要方面。 1、抓好制度建设,完善管理规范。时代在前进、企业在发展,安全管理也必须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不 断改进。根据市局“安全达标”的要求主业两厂大规模技术改造的实际情况,我们狠抓了基础管理建设, 为了适应新的操作要求,公司重点加强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的清理、修改完善工作,如**分厂对安全 生产、消防、治安、环境保护四大类、63 个项目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修订;**分厂针对技改后生产 现场各工种安全操作程序的变化,对操作规程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等,及时地弥补了制度程序上的漏洞。 为规范安全管理、实施标准化程序,推动达标工作的进程,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还着 重对特殊工作人员档案,防雷、锅炉、电梯、绝缘工具定期检验档案,车辆管理制度、进出重点地区登记等 基础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使整个安全基础管理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整个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分解安全目标,实施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工作要得到真正的落实,引起全员的高度重视,必须真正 做到“人人肩上有指标”,建立起全员安全责任制体系。安全目标责任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 项重要措施,必须有很强的针对性,才能有效地发挥安全制约管理功能。以前我司实施的安全责任制办法, 由于行业工种类别多、时间紧迫等原因,原来的安全目标责任针对性显得较差,车间从班长到挡车工、库管 员千篇一律一个模式、一样的责任,使具体工作具体的责任相差甚远,一旦出了事则无责任可负。针对这 一问题,公司各部成立了专门的班子,对每一个工种进行排列,对照每个具体岗位修改安全目标责任书,历 时一个多月,完成了近百个工种的安全责任修订,极大地提高了安全责任的针对性,真正把“安全责任人人挑、 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要求落到了实处,有效地杜绝了流于形式的现象,为公司安全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抓住关键,强化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行业防火安全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专职消防队则是公司 安全防火的中坚力量,是公司防火安全的依靠,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是否能有 保障。为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公司根据行业防火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两厂专职消防队战训工 作意见》,作为消防队伍“两个素质”建设的指导纲领,明确了消防队伍的训练重点发展方向。通过一来 有针对性的学习、训练,专职消防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多次社会救援行动中树立了良好 的整体形象,特别是在重庆市消防总队** 10 月底组织的岗位练兵检查考核验收中成绩显著,受到了表彰, 为公司赢得了荣誉。 (三)加大安全防范力度,强化重点设施建设 重点设施建设重点物品管理,是安全工作上档提质的关键。 安全工作必须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工作原则,抓好重点部位的防范重点物品的管理。由于公司生 产经营的需要,有大量的危化物品、上亿元的原辅材料成品库,多处被市里定为重点防护单位,公司在全 的安全工作中把这些部位始终当做重点来抓,收到了好的较果。 1、强化危化物品的管理。由于实验化验的需要,原两厂工艺技术部门都存有大量的巨毒物品氰化物, 这类物品属公安部明令的严管物品,一旦流失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公司针对原来存放散、管理制度不严谨等 问题进行整改,设立有防盗安全设施的专门保管室进行集中管理,并制定了严谨的进出库使用登记制度, 有效的杜绝了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加大对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投入。必要的设施投入,从根本上实现了由“人防”向“技防”的转变。 今根据国家局市局有关 500M2 以上的库房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预警系统的指示,投资百万元对一天门 成品库、**库等重点库房进行改造、安装了防火、防盗预警系统,并逐步完善 500M2 以上库房的安全设施, 两分厂在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投入上转变观念,遵照公司领导“宁可花钱保平安,也不花钱赔损失”的指示, 投入大量资金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厂今购置更换消防车一台、灭火器 390 具,进口氧气面具 2 套,消 防预警及各类消防器材投入资金近百万元,**分厂也拨款 25 万余元改善消防设施装备,公司根据工艺技术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2 KB 时间:2025-08-25 价格:¥2.00

04-XX酒店20XX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XX酒店2019安全检查表

1 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2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2018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序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 日期 勘误 日期 1 JTG 1001-2017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2018.1.1 2 JTG A02-20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 2013.5.1 3 JTG A04-2013 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 2013.5.1 4 JTJ 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1988.1.1 5 JTJ 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1987.1.1 6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015.1.1 2016.1.6 7 JTG B02-2013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2014.2.1 8 JTG/T B02-01-2008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2008.10.1 9 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2006.5.1 10 JTJ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10.7.1 11 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2016.4.1 12 JTG/T B05-01-2013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2013.12.1 13 JTG B06-2007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 2008.1.1 14 JTG/T B06-01-2007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2008.1.1 2012.2.21 15 JTG/T B06-02-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2008.1.1 2012.2.21 16 JTG/T B06-03-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1.1 2012.2.21 17 交通部定额站2009 版 公路工程施工定额 2009.7.1 18 JTG/T B07-01-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006.9.1 19 交通部2007第35 号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2007.10.19 20 交通运输部2015 第40号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多义性路径识别 技术要求 2015.8.31 2015.11.16 21 JTG B10-01-2014 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服务 规范 2014.8.1 22 交通运输部201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11.12.1 23 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2007.7.1 2012.6.1 24 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 2007.7.1 2012.6.1   2018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类别 勘测 基础 第 1 页,共 7 页 序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 日期 勘误 日期   2018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类别 25 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011.12.1 26 JTG/T C21-01-2005 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规范 2005.6.1 27 JTG/T C21-02-2014 公路工程卫星图像测绘技术规程 2014.8.1 28 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2015.3.1 2015.12.3 29 JTG/T C22-2009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2009.4.1 30 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2018.1.1 31 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2014.11.1 32 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2015.5.1 2016.1.6 33 JTG/T D31-2008 沙漠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 2008.7.1 34 JTG/T D31-02-2013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 细则 2013.5.1 2013.5.15 35 JTG/T D31-03-2011 ★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2011.7.1 2012.6.1 36 JTG/T D31-04-2012 多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 则 2013.2.1 37 JTG/T D31-05-2017 黄土地区公路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 范 2017.9.1 38 JTG/T D31-06-2017 季节性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 规范 2017.9.1 39 JTG/T D32-2012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2012.8.1 2012.8.6 40 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2011.12.1 2012.5.31 41 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2017.9.1 42 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2013.3.1 43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2015.12.1 2016.1.6 44 JTG /T D60-01- 2004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2004.12.31 45 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2005.11.1 46 JTG D62-2004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 规范 2004.10.1 设计 公路 勘测 第 2 页,共 7 页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7 KB 时间:2026-01-1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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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 (2016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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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 (2010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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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 (2011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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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 (2016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 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 序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原则,采取的措施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实现执 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 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 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 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 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 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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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 (2016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 (2012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2018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序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 日期 勘误 日期 1 JTG 1001-2017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2018.1.1 2 JTG A02-2013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导则 2013.5.1 3 JTG A04-2013 公路工程标准编写导则 2013.5.1 4 JTJ 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1988.1.1 5 JTJ 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1987.1.1 6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015.1.1 2016.1.6 7 JTG B02-2013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 2014.2.1 8 JTG/T B02-01-2008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2008.10.1 9 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2006.5.1 10 JTJ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010.7.1 11 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2016.4.1 12 JTG/T B05-01-2013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2013.12.1 13 JTG B06-2007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 2008.1.1 14 JTG/T B06-01-2007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2008.1.1 2012.2.21 15 JTG/T B06-02-2007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2008.1.1 2012.2.21 16 JTG/T B06-03-2007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1.1 2012.2.21 17 交通部定额站2009 版 公路工程施工定额 2009.7.1 18 JTG/T B07-01-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006.9.1 19 交通部2007第35 号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2007.10.19 20 交通运输部2015 第40号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多义性路径识别 技术要求 2015.8.31 2015.11.16 21 JTG B10-01-2014 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服务 规范 2014.8.1 22 交通运输部201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11.12.1 23 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2007.7.1 2012.6.1 24 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 2007.7.1 2012.6.1   2018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类别 勘测 基础 第 1 页,共 7 页 序号 编 号 名 称 实施 日期 勘误 日期   2018最新公路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一览表 类别 25 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011.12.1 26 JTG/T C21-01-2005 公路工程地质遥感勘察规范 2005.6.1 27 JTG/T C21-02-2014 公路工程卫星图像测绘技术规程 2014.8.1 28 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2015.3.1 2015.12.3 29 JTG/T C22-2009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2009.4.1 30 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2018.1.1 31 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2014.11.1 32 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2015.5.1 2016.1.6 33 JTG/T D31-2008 沙漠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 2008.7.1 34 JTG/T D31-02-2013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 细则 2013.5.1 2013.5.15 35 JTG/T D31-03-2011 ★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2011.7.1 2012.6.1 36 JTG/T D31-04-2012 多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 则 2013.2.1 37 JTG/T D31-05-2017 黄土地区公路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 范 2017.9.1 38 JTG/T D31-06-2017 季节性冻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 规范 2017.9.1 39 JTG/T D32-2012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2012.8.1 2012.8.6 40 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2011.12.1 2012.5.31 41 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2017.9.1 42 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2013.3.1 43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2015.12.1 2016.1.6 44 JTG /T D60-01- 2004 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 2004.12.31 45 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2005.11.1 46 JTG D62-2004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 规范 2004.10.1 设计 公路 勘测 第 2 页,共 7 页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7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 (2013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2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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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 (2012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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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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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 (2015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的; (二)近 2 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检 查的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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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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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酒店2019安全检查表

1 安全检查表 检查日期: 月 日 序 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结果 一、消防安全 1 消防监控 室 ①消防监控室应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②应建立微型消防 站;③应有值班记录,对每天的值班情况进行记录,记 录应包括检查情况、报警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④应 有中、英文对照的应急广播稿或录音磁带,便于紧急情 况下有效地疏导人员;⑤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⑥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并处于开启状态;⑦配置录像设备,硬盘录像时间达到 相关规定要求。   2 灭火器材 ①消防器材要完好、有效。灭火器要有足够的压力,外 观应保持完好;②消火栓内要有完好的水带、水枪,水 带应按要求卷好;③消防器材不能被圈占、遮挡;④灭 火器应该放置在显著位置,消火栓上应该有标志注明。   3 应急广播 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 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4 消防测试 ①对烟感报警系统控测点每半按 50%各抽测一次;② 对增压风机、排烟风机,每月检查一次;③对消防水泵 每月试运行一次,防止锈死。 5 员工能力 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掌握情况;员工各种灭 火器材的使用是否掌握;员工是否掌握疏散通道及灭火 器材的位置。 二、人员疏散 6 疏散通道 及安全出 口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堵 塞通道;②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 引疏散位置疏散方向。   7 应急照明 ①应急照明无电源照明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②应保证 应急照明能够有效使用,即平时处于蓄电状态。   三、变配电室 8 电工 ①持有效证件上岗;②按规定巡查,填写巡查记录;③ 上岗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9 管理制度 ①建立门禁制度,非专业人员禁止入内;②应该根据具 体情况制定用电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   10 作业工具 劳保用 品 ①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低压作业工 具;②保证安全使用,定期检测。   11 配备设施 ①电器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配 电系统操作模拟图、值班记录;②安装应急照明,配备 专用灭火器;③有防止小动物从门、窗、电缆沟进入的   2 措施。 12 禁止规定 ①严禁堆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②架空线上禁 止放置或悬挂物品。   四、锅炉房 13 锅炉房 ①要有当锅炉检查运行许可证;②操作人员持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司炉证”;③锅炉安全运行制 度健全,张贴上墙;按时、准确记录锅炉运行状况;④ 运行管路无跑冒、渗、漏现象(油、水、汽);鼓风机、 引风机、压力表、水位计、安全阀、排污阀等设备装置 运行正常;⑤安全阀按规定时间检验。 五、电梯 14 电梯 ①电梯维修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 操作证;②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 合格的“电梯安装验收报告书”;③保养检修电梯时, 应设置警示牌,并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或保养卡;④ 电梯机房内整洁,无杂物堆放,有消防设施;⑤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有检验记 录。 六、电气线路 15 线路敷设 ①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② 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③凡可移动的电 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④不得超负荷运 载,电气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漏电过载保护装置;⑤电 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信息系统安全 16 西软服务 器 ①每半检查一次 UPS 电源工作是否正常,电池电量是 否充足,并做好台账记录;②检查 dump 备份数据包是否 正常备份。 八、仓库 17 食品卫生 ①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②食品库房做到 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③食品库 房内不得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18 危险化学 品管理 酒店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19 消防 ①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②保证库房有安 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20 禁止规定 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九、餐饮与厨房 21 卫生 许可证 ①是否在有效期;②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3-1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 (2012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检验在企业生产中的地位作用

1 检验在企业生产中的地位作用 一、 检验的定义 检验就是对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计量, 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的要求 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美国质量专家朱兰对“质量检验”一词作了更简明的定义:所谓检验,就 是这样的业务活动,决定产品是否在下道工序使用时适合要求,或是在出厂检验场合,决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 二、 关于检验的理解 在工业生产的早期,生产检验本是合二为一的,生产者也就是检验者。后来由于生产的发展,劳动专 业分工的细化,检验才从生产加工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个独立的工种,但检验仍然是加工制造的补充。生产 检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检验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特别是现代企业的流水线自动线生产中,检验 本身就是工艺链中一个组成工序,没有检验,生产过程就无法进行 。 从质量管理发展过程来看,最早的阶段就是质量检验阶段。质量检验曾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主要手段,统 计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都是在质量检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这样认为,质量检验是全面质量管理 的“根”,“根”深才能叶茂,如果这个“根”不扎实,全面质量管理这棵树的基础就不会巩固。在我国进一 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 ISO9000 系列国际标准时,特别是进行企业机构改革时,决不能削弱质量检验工 作取消质量检验机构。相反,必须进一步加强完善这项工作,要更有效地发挥检验工作的作用。 现代工业生产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特别是客观存在的随机波动,要绝对 防止不合格品的产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就存在质量检验的必要性。很难设想,存在一个所谓理想的生产系统, 它根本不会产生不合格品,则质量检验及其相应的机构就可统统撤消,实际上这种理想式生产系统是不存在 的。 为了正确认识企业的质量检验,还必须澄清三个容易混淆的观念: 一个是认为产品质量是由设计制造来决定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因而对检验工作不予重视,甚至有 所放松。这种观念显然是不全面的。诚然,产品质量同设计制造十分密切,但质量的最终形成,决不限于 设计制造这两个环节,正如美国著名质量专家 J.M.朱兰所说,它是符合“质量螺旋”上升规律的,决定于 企业所有部门,其中包括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职能,何况检验本身也是属于制造的范畴; 二是认为全面质量管理,强调从把关转到预防为主, 要求把不合格品消灭在发生之前,而检验只不过是 事后把关,因此有些企业认为检验是可有可无的,或者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这种看法同样也是错误的,容 易使人们的思想产生混乱,实质上这是如何认识“预防”与“把关” 的关系问题。预防为主是就质量管理的 指导思想而言的,也是相对于单纯的事后把关来说的。因为单纯的事后把关,只能发现剔除不合格品,而 不合格品即使被发现,其损失已经造成。因此,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完全正确的。事实上国内外许多企业都把“预 防为主、一次成功”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原则。预防为主与检验把关,决不是对立矛盾的,它们是相辅相成、 相互结合的,它们的目标对象也是各不相同的,“预防”是针对正在生产或尚未生产的产品而言的,“把关” 通常是针对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来说的,前者应力求通过预防,使生产出来的产品百分之百是合格品,避免 或减少发生损失;而后者则是应该通过检验,严格把关,不使一个不合格品流到下道工序或用户手中,所以 预防把关在生产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应以预防为主。 三、质量检验的基本职能 概括起来,检验包括以下四项具体工作: (1) 度量。包括测量与测试,可借助一般量具,或使用机械、电子测量仪器 。 (2) 比较。把度量结果与质量标准进行对比,确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3) 判断。根据比较结果,判定被检产品是否合格,或一批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 (4) 处理。对单件产品决定是否可以转到下道工序或产品是否准予出厂;对批量产品决定是接收还是 拒收,或重新进行全检筛选 为此,质量检验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2 第一, 要有一支足够数量的合乎要求的检验人员队伍; 第二, 要有可靠完善的检测手段; 第三, 要有一套作为依据而又明确的检验标准; 第四, 要有一套科学而严格的检验管理制度 。 以上简要说明了质量检验的概念、定义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下面则要进一步明确质量检验的基本职能, 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把关的职能: 把关是质量检验最基本的职能,也可称为质量保证职能。这种职能是质量检验一出现时就存在的,不管 是过去现在,即使是生产自动化高度发展的将来,检验的手段技术可能有所发展变化,质量检验的把 关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人、机、物、法、环(4MIE)等诸要素,都可 能使生产状态发生变化,各个工序不可能处于绝对的稳定状态,质量特性的波动是客观存在的,要求每个工 序都保证生产 100%的合格品,实际上是不太可能的。随着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完善化,可以减少检验的 工作量, 但检验还是要存在的。只有通过检验,实行严格把关,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 品不转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组装,不合格的成品不冒充合格品而出厂,才能真正保证产品的质量 。 2.预防的职能: 现代质量检验区别于传统检验的重要之处,在于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起把关的作用,同时还要起预防 的作用 。 广义来说,原材料外购件的入厂检验,前工序的把关检验,对后面的生产过程下工序的生产,都能 起到预防的作用。特别是检验的预防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工序能力的测定控制图的使用起预防作用。众所周知,无论是工序能力的测定或使用控制图, 都需要通过产品检验取得一批或一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方能实现。这种检验的目的,不是为了判定一批 或一组产品是否合格,而是为了计算工序能力的大小反映生产过程的状态。如发现工序能力不足,或通过 控制图表明生产过程出现了异常状态,则要及时采取技术组织措施,提高工序能力或去除生产过程的异常状 态,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事实证明,这种检验的预防作用是非常有效的(备注:工序能力的计算使用,目 前在电子组装的企业里应用比较弱,主要应用在机械加工制造行业比较广泛,因此本文没有详细说明) (2)通过工序生产时的首检与巡检起预防作用。当一批产品或一个轮班开始加工一批产品时,一般应进 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不一定只检查一件), 当首件检验合格并得到认可时,方能正式成批投产。此外,当 设备进行修理或重新进行调整后,也应进行首件检验,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大批出现不合格品。正式成批投 产后,为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是否发生了变化,有无出现不合格品的可能,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地去进 行巡回抽查(即巡检), 一旦发现问题,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 。 3.报告的职能: 报告的职能也就是信息反馈的职能。这是为了使领导者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状态,评价分析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为了能作出正确的质量决策,了解产品质量的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必须把检验结果,用报告的形式,特别是计算所得的指标,反馈给领导决策部门有关管理部门,以便作出 正确的判断 采取有效的决策措施。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进厂验收检验的情况合格率指标 。 (2)成品出厂检验的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以及相应的金额损失 。 (3)按车间分小组的平均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相应的金额损失及排列图分析 。 (4)产品报废原因的排列图分析 。 (5)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报告 。 (6)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 (7)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报告 。 (8)其它有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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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业环保设备的概况及发展趋势

vip.aliqq.com.cn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数据库浏览 中国商业报告库 中国资讯行提供 正文显示: 在线词典 【行业分类】环境保护/机械设备 【地区分类】中国 【时间分类】20000828 【文献出处】中国食品报 【标 题】中国环保产业环保设备的概况及发展趋势(2000 文献)(4104 字) 【副 标 题】中国包装食品机械总公司徐景珩 【正 文】 目前,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以人为中心的环境质量,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 容。环保机械工业异军突起迅猛发展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 根据21世纪议程确定的环保目标,到2010,我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将得到基本 控制,环境质量也将从总体上得到改善。为实现上述目标,从1996到2000预计国 家的环保投资额将达到3800亿元,加之利用外资200亿元,总额可达4000亿元。按 照环保设备占环保投资总量的40%计算,在1996至2000间,中国环保产业大约 需提供1600亿元的环保技术设备。预测2000至2010,我国污染防治投资将为 16230--18730亿元,相应对环保机械产品的需求总量则为4869--5619亿 元,才能满足国内环保市场的需求。 我国对环保产业的界定,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 然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自 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总称,是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保障物质基础。 我国环保产业由7大领域组成,即:环保产品生产、环保产品营销、环境工程设计施工、 环境保护咨询服务、环保技术研究开发、资源综合利用与再生利用、生态恢复与生态农业。其 中环保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技术服务三部分是环保产业的主体部分。而环保机械工 业又是环保产业的支柱行业。是促进我国环保产业迅速发展的主力军。 我国环保机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环保机械产品3000多个品种中,相当大 的一部分是由于型号规格不统一而造成实际性能相近结构雷同的同类产品。技术水平、产品质 量品种比国外先进国家落后20。从目前国内环保市场的组织企业行为来看,尚没有形 成一个功能齐全、完备、配制有效的信息网络。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渠道不畅,企业在技术 市场之间,无法实现快速有效地转换供给。研究、生产各自为政、低水平产品重复多,科研 成果积压,产、学、研严重脱节。 目前全国2400多个环保机械生产企业中,千人以上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连同50 0人以上的企业约占总数的8%,集体、个体企业占全行业企业的78%,按产值分,产值 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全行业企业总数的3.2%,产值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95 %。总体看,我国环保机械工业企业规模小,远不能满足我国环保产业迅速发展的需求。 (一)包装机械食品机械行业与环保产业密切相关 包装食品机械行业是为包装工业、食品工业、农、林、牧、副、渔业提供装备技术的 新兴行业。1979以来,食品工业产值已跃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之首,包装工业也进入第 14位,大农业的发展始终处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地位。广阔的市场机遇促进了包装食品 机械行业的迅速发展。在为包装工业、食品工业、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领域提供 装备技术服务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领域日益广泛密切。很多包装食品机械工程成套项 目或服务领域,环保治理的设备技术被作为系统工程考虑。如畜禽屠宰肉食加工企业的污 水处理综合利用;玉米淀粉薯类淀粉加工企业的污水处理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啤酒、白 酒、酒精厂的污水处理及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污水处理及副产品的综合利 用;造纸厂的黑液处理技术设备;农产品加或产生大量废弃物(如渣、壳、梗、杆、汁、液 等)的深加工综合利用;可降解包装材料的生产技术设备等等,与其他行业相比,包装 食品机械行业与环保密切相关的领域更加广泛,有些领域即属于包装食品机械行业,又客观 服务于环保企业,具有自身的特点,需要全行业给予高度的重视。 为保护生态环境,近几国家新制定出170项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颁布了 500多项地方性环保法规。而包装食品机械行业在市场开拓中,已经自觉不自觉地进入 环保领域。在开发西部的战略中,食品工业、包装工业、农、林、牧、副、渔业将会得到迅速 发展,也必然会给环保技术设备带来市场机遇。 (二)在包装食品机械行业开拓环保设备技术市场的探讨 为说明问题,现介绍分析包装食品机械行业中的几个领域,而这几个领域又正是目前 我国环保产业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从中可以看出在包装食品机械行业开拓环保设备技术 市场的重要性。 酒精糟生产全干燥蛋白饮料成套设备 酒精糟生产全干燥蛋白饮料成套设备已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 录(第一批)第55项。酒精厂产生的废糟液的处理是个老问题。长期以来被列为酿酒工业污 染治理与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的重点。目前全国酒精厂有800余家。其中对废糟液进行不同 程度处理的厂家约占60%,但真正达标的厂家比例不大。另外全国制糖厂(5000吨以 上)能生产糖类酒精的企业约有200家。目前糟液的脱水设备国内外都采用卧式离心机。离 心机转鼓的转速高达4000转/分以上。我国在高转速固液分离的卧式离心机方面的研制 生产已进行了较长时间,由于加工精度,材料的材质热处理,基础元器件(轴承、密封件等) 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致使卧式离心机的可靠性、稳定性、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成为制约 酒精糟全干饲料生产的瓶颈。另外酒糟脱水液的浓缩设备也非常重要。国外生产采用五效以上 的浓缩蒸发器,利用干燥机的余热对脱水液进行浓缩蒸发,浓缩液再回添到干燥机中的酒糟 里,可大大提高饲料的蛋白含量,又充分利用了干燥机的余热能源。目前国内已能生产多效浓 缩蒸发器,但热效率、技术性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国内干燥机的研制生产,经有关 院所企业的努力,基本上可以满足生产的要求。 另外,我国的白酒生产企业大大小小约有4万家,大中型的企业近1000家。产白酒 540万吨,同时也产生大量的固态废糟。我国啤酒生产企业约800家,产啤酒约200 0万吨。产生的啤酒糟约占啤酒产量的1/4。同样都面临着污染治理综合利用的问题。白 酒糟、啤酒糟与酒精的处理工艺设备各有区别。目前,国内一些企业院所在这两个领域的 开发研制、生产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技术设备 我国水环境污染状况相当严重。全国7大江河水系主要污染指标普遍超标,各大淡水湖也 污染严重。由于食品企业、包装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量大面广,特别是乡镇企业发展较 快,所占比例较大,随意排污情况严重。因此,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技术设备已列入当前国 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第16项。有效地解决高浓度有机废水处 理及综合利用技术设备,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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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 (2017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2012 ) (2012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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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试题

1 一、单选题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属于开式系统的是( )。 A.干式系统 B.湿式系统 C.预作用系统 D.雨淋系统 答案:D 【解析】干式、湿式、预作用属于闭式系统,雨淋系统属于开式系统,选用的是开式喷头。 2.某修车库建筑面积为 1800m2,设有 10 个维修车位。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修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该修车库应属于( )类修车库。 A.I 类 B.II 类 C.Ⅲ类 D.IV 类 答案:B 【解析】 3.下列场所应急照明灯具可独立配电回路的是( )。 A.封闭楼梯间 B.敞开楼梯间 C.消防电梯前室 D.疏散走道 答案:A 【解析】  3.3.3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相关 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 避难层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4.下列建筑场所中,可不设置消防电梯的是( )。 A.建筑高度为 26m 的病房楼 B.设在第五层且建筑面积 3500m2 的老人照料设施 C.埋深 12m 且总建筑面积为 5000m2 的地下商场 D.建筑高度为 32m 的住宅 答案:D 【解析】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D 错误。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人照料设施;AB 正确。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室)。C 正确 5.下列无机物中,属于一级氧化性物质的是( )。 A.过氧化钠 B.重硌酸钾 C.氧化银 D.连二硫酸钠 答案:A 【解析】按物质形态划分:氧化性物质可分为固体氧化性物质液体氧化性物质。根据氧化性能 强弱,无机氧化性物质通常分为两级:一级主要是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过氧化物盐类,如过氧 化钠、高氯酸钠、硝酸钾、高锰酸钾等;除一级外的所有无机氧化剂均为二级氧化性物质,如亚 硝酸钠、亚氯酸钠、连二硫酸钠、重硌酸钠、氧化银等。 6.下列装修材料可以作为 A 级材料使用的是( )。 A.玻镁板 B.珍珠岩板 C.玻璃棉板 D.岩棉装饰板 答案:A 【解析】表 2-10-3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 3 7.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选用耐火性能好、抗爆能力强的框架结构可以在发生火灾爆炸事 故时有效地防止建筑结构发生倒塌破坏,减轻甚至避免危害损失。耐爆框架结构形式不包括(  )。 A.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B.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C.钢框架结构 D.砖木结构 答案:D 【解析】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1)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钢框架结构。 8.中型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标志灯的最大设置间距( )。 A.15 B.10 C.30 D.20 答案:D 【解析】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 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9.气体灭火系统的驱动装置不包括( )。 A.气动装置 B.电爆型装置 C.液动装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PDF 文件大小:1.28 MB 时间:2026-04-26 价格:¥2.00

电气知识--三相四线制三相五线制

三相指 L1---(A)相、L2---(B)相、L3---(C)相三相, 四线指通过正常工作电流的三根相线一根 N 线(中性线),或称零线。不包括不通过 正常工作电流的 PE 线(接地线)。 由于在三相四线制中有中线,而中线的作用在于保证负载上的各相电压接近对称,在 负载不平衡时不致发生电压升高或降低,若一相断线,其他两相的电压不变。所以在低压供 电线路上采用三相四线制。 L1---(A)相、L2---(B)相、L3---(C)相,各相线之间的电压称为线电压,线电压为 380 伏。 L1---(A)相、L2---(B)相、L3---(C)相中的任一相与 N 线(中性线) 或称零线间的电压, 称为相电压。相电压为 220 伏。 三相五线制中五线指的是:三根相线加一根地线一根零线。三相五线制比三相四线制 多一根地线,用于安全要求较高,设备要求统一接地的场所。三相五线制的学问就在于这两 根"零线"上,在比较精密电子仪器的电网中使用时,如果零线接地线共用一根线的话,对于 电路中的工作零点会有影响的,虽然理论上它们都是零电位点,如果偶尔有一个电涌脉冲冲 击到工作零线,而零线地线却没有分开,比如这种脉冲却是因为相线漏电引起的,再如有些 电子电路中如果零点飘移现象严重的话那么电器外壳就可能会带电,可能会损坏电气元件的, 甚至损坏电器,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险. 零线地线的根本差别在于一个构成工作回路,一个起保护作用叫做保护接地,一个回 电网,一个回大地,在电子电路中这两个概念是要区别开来的. 结构的区别: 零线(N): 从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后引出主干线。 地线(PE):从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后引出主干线,根据标准,每间隔 20-30 米重复接地。 原理的区别: 零线(N): 主要应用于工作回路,零线所产生的电压等于线阻乘以工作回路的电流。 由于长距离的传输,零线产生的电压就不可忽视,作为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就变得不可靠。 地线(PE): 不用于工作回路,只作为保护线。利用大地的绝对“0”电压,当设备外 壳发生漏电,电流会迅速流入大地,即使发生 PE 线有开路的情况,也会从附近的接地体流 入大地。 居民用电(家庭用电)称为单相供电。即以上所说的(A、B、C 相)线其中的任一相 N 线(中性线) 或称零线的供电。电压为 220 伏。也就是单相两线的供电。 三相四线制的漏电保护器严格地讲,在输入端必须是按照规定四根线都接入,而输出 端可以是只接一相线一零线(单相)或两相(比如电焊机的 380V 两相)或三相(比如电动机) 或三相四线都接(比如电机加照明)。如果零线不经漏电保护器而直接用电设备连接,那 从相线出来的电流(指单相)在“回路”到电源时就不经过漏电保护器了,此时漏电保护器 就检测到这个电流(相当于漏电流),所以就引起漏电保护器跳闸。还有当三相电路中由于 负载不平衡而引起中性点不是零电位,导致零线有电流,所以零线不经过保护器的话也会引 起跳闸。但是不管接什么设备,输出端的零线都不得接地,否则将无法正常供电,如需对设 备接保护接地线必须从设备外壳直接接线至大地。 三相四线制用漏电保护器一定用四极的. 如果用三极的,在三相负载不平衡时由于没有零线电流的返回,漏电保护器就判断线路是在 漏电,所以一合闸就会跳闸.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让三相导线与零线一起穿过一个零序 C.T,接地短路或人身触电时, 利用 KCL 原理,iA+ iB+ iC+ iN= id≠0 而构成剩余电流保护。 三相式剩余电流保护的具体做法是在被测的三相导线路上与中性 N 上各装一个 C.T,或 让三相导线与 N 线一起穿过一个零序 C.T, IA+IB+IC+IN=Id 正常时为零,单相接地或触 电时不为零。 不管是单相还是三相,电力线都是“进出线”同方向穿过漏电保护器中的零序电流互 感器的,也就是说,现在普遍用的漏电保护器,都用一只零序电流互感器,只不过有的(比 如工业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是装在外面,而有的是“封装”在漏电保护器内部的。 TN-C 方式供电系统 用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线,可以称作保护中性线,可用 NPE 表示 1 )由于三相负载不平衡,工作零线上有不平衡电流,在线路上产生一定的电位差,所 以与保护线所联接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对大地有一定的电压。 2 )如果工作零线断线,则保护接零的漏电设备外壳带电(对地 220V!)。 3 )如果电源的相线碰地,则设备的外壳电位升高,使中性线上的危险电位蔓延。 4 ) TN-C 系统干线上使用漏电保护器时,漏电保护器后面的所有重复接地必须拆 除,否则漏电开关合不上;而且,工作零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断开。所以,实用中工作零 线只能让漏电保护器的上侧有重复接地。 5 ) TN-C 方式供电系统只适用于三相负载基本平衡(无 220V 负载)情况。 TN-S 方式供电系统 工作零线 N 专用保护线 PE 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 1 )系统正常运行时,专用保护线上没有电流,只是工作零线上有不平衡电流。 PE 线 对地没有电压,所以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零保护是接在专用的保护线 PE 上,安全可靠。 2 )工作零线只用作单相照明负载回路。 3 )专用保护线 PE 不许断线,也不许进入漏电开关作工作零线。 4 )干线上使用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下不得有重复接地,而 PE 线有重复接 地,但是不经过漏电保护器,所以 TN-S 系统供电干线上也可以安装漏电保护器。 5 ) TN-S 方式供电系统安全可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等低压供电系统。在工 程施工前的“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地平——必须采用 TN-S 方式供电系统。 TN-C-S 方式供电系统 在施工临时用电中,如果前部分是(没有 220V 负载的) TN-C 方式供电,而施工规 范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用 TN-S 方式供电系统,则可以在系统后部分现场总配电箱分出 PE 线 1 )工作零线 N 与专用保护线 PE 相联通,总开关箱后线路不平衡电流比较大时,电气 设备的接零保护受到零线电位的影响。总开关箱后面 PE 线上没有电流,即该段导线上没有 电压降,因此, TN-C-S 系统可以降低电气设备外壳对地的电压,然而又不能完全消除这个 电压,这个电压的大小取决于 N 线的负载不平衡电流的大小及 N 线在总开关箱前线路的长 度。负载不平衡电流越大, N 线又很长时,设备外壳对地电压偏移就越大。所以要求负载不 平衡电流不能太大,而且在 PE 线上应作重复接地。 2 ) PE 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进入漏电保护器,因为线路末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 会使前级漏电保护器跳闸造成大范围停电,规范规定:有接零保护的零线不得串接任何开关 熔断器。 3 )对 PE 线除了在总箱处必须 N 线相接以外,其他各分箱处均不得把 N 线 PE 线相联, PE 线上不许安装开关熔断器,且联接必须牢靠。 通过上述分析, TN-C-S 供电系统是在 TN-C 系统上临时变通的作法。当三相电力 变压器工作接地情况良好、三相负载比较平衡时, TN-C-S 系统在施工用电实践中效果还是 可行的。但是,在三相负载不平衡、施工工地有专用的电力变压器时,必须采用 TN-S 方式 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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