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
检查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
检查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
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
监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
检查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
检查安全法》和《特
种
检查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
检查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
检查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
监督(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
监督,下同)实施的安全
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
监督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
检查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
检查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
监督检查和专项
监督检查。
日常
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
监督
实施的
监督检查。
专项
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
监督的特定
检查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
检查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
检查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
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
检查生产
监督的日常
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
检查生产
监督的日常
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
监督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
检查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的日常
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
监督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
监督检查的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每年日常
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
监督检查的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
检查事故的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
监督检查的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
第九条对特种
检查生产和使用
监督的日常
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
监督检查的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
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
检查生产
监督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
检查使用
监督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
检查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
监督,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
检查。
第三章专项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
检查专项
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
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
监督、
检查和项目开展的
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
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
检查或项目实施的
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
监督检查。针对特种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
监督,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