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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钻床操作规定

台式钻床安全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员工的台式钻床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所有台式钻床 3 定义 无 4 具体规定: 一、操作员操作前必须熟悉机器的性能,用途及操作注意事项,生手严禁单独上机操作。 二、操作人员操作时要穿适当的衣服,不准戴手套。 三、操作前先启动吸尘系统。 四、开机前先检查电路牌上的电压和频率是否与电源一致。 五、机床电源插头、插座上的各触脚应可靠,无松动和接触不良现象。 六、电线要远离高温、油腻、尖锐边缘,机床要接地线,切勿用力猛拉插座上的电源线。 七、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八、机床在工作或检修时,工作场地周围要装上防护罩。 九、保持工作区内干净整洁,不要在杂乱、潮湿、微弱光线、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机床。 操作者头发不宜过长,以免操作时卷入。 十、不要进行超出最大切削能力的工作,避免机床超负荷工作。 十一、不要在酒后或疲劳状态下操作机器,保持机床竖直向上,请勿颠覆倾倒。 十二、定期保养机器,保持钻头锐度,切削时注意添加切削液。 十三、使用前,认真检查易损部件,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四、钻孔径较大的孔时,应用低速进行切削。 十五、机器工作前必须锁紧应该锁紧的手柄,工件应夹紧可靠。 十六、操作人员因事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先关机,杜绝在操作中与人攀谈。 十七、机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交专业人员检修,检修时确保电源断开。 十八、下班前必须把机器周围的木屑清理干净,马达上不准积存木屑,并作好设备的日 常保养工作。 十九、此机器为专人专用机械,非操作人员严禁开机操作,执意操作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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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34.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10-2)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控制程序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 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识别、监测工作。 3. 定义 3.1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 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 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 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 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 0 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安全管理人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 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 控制程序 5.1 危害因素的识别 应根据公司相关岗位接触或产生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的浓度、类别等,公司应组织人员对危害因素进 行识别,其主要内容有: 5.1.1 识别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评价危害因素与上述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判定危害因素及其岗位;对现行活动进行审查;对 以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反馈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监察等的调查;该岗位及所处 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 5.1.2 危害因素的识别 识别时机 A. 以岗位为对象,每年年初; B. 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情况时; C.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产品涉及的原料或成分变更,新建项目或购进新设备以及相关方要求的情况 下。 5.1.3 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工作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表》(AQBZH-JL/10-2)分发到相关岗位,相关岗位则根据自 身的作业、原料成分设备及防护等特点,最大限度地调查识别出本岗位的危害因素。并对可能施加影响的环 境危害进行识别。 ①识别危害因素时各岗位须考虑:当前及过去的有关活动、产品(含原料)和服务,纳入计划或新开发的项目、新 的或修改的活动以及原料和产品所包括的危害因素成分,并考虑到正常和异常的运行条件,以及可合理预知的紧急 情况。 ②识别时还应考虑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因素,如: ——设计和开发; ——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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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台式钻床操作规定

台式钻床安全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员工的台式钻床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所有台式钻床 3 定义 无 4 具体规定: 一、操作员操作前必须熟悉机器的性能,用途及操作注意事项,生手严禁单独上机操作。 二、操作人员操作时要穿适当的衣服,不准戴手套。 三、操作前先启动吸尘系统。 四、开机前先检查电路牌上的电压和频率是否与电源一致。 五、机床电源插头、插座上的各触脚应可靠,无松动和接触不良现象。 六、电线要远离高温、油腻、尖锐边缘,机床要接地线,切勿用力猛拉插座上的电源线。 七、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八、机床在工作或检修时,工作场地周围要装上防护罩。 九、保持工作区内干净整洁,不要在杂乱、潮湿、微弱光线、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机床。 操作者头发不宜过长,以免操作时卷入。 十、不要进行超出最大切削能力的工作,避免机床超负荷工作。 十一、不要在酒后或疲劳状态下操作机器,保持机床竖直向上,请勿颠覆倾倒。 十二、定期保养机器,保持钻头锐度,切削时注意添加切削液。 十三、使用前,认真检查易损部件,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四、钻孔径较大的孔时,应用低速进行切削。 十五、机器工作前必须锁紧应该锁紧的手柄,工件应夹紧可靠。 十六、操作人员因事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先关机,杜绝在操作中与人攀谈。 十七、机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交专业人员检修,检修时确保电源断开。 十八、下班前必须把机器周围的木屑清理干净,马达上不准积存木屑,并作好设备的日 常保养工作。 十九、此机器为专人专用机械,非操作人员严禁开机操作,执意操作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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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公司的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2.2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北京市判定标准确定的事故隐患,需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由其督办。 2.3 重点事故隐患是指高危/法规不符合项,部门不能自行解决,需公司直接组 织治理,由公司专业技术小组负责验收的事故隐患。 2.4 轻微事故隐患是指部门内部能自行解决,由责任部门验收的事故隐患。 轻微事故隐患发生现场、班组或岗位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隐患,不分级,不 纳入台帐和统计分析; 3 工作职责 3.1 总经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 作,并具体负责:批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导书,向上级申报隐患排 查治理费用预算,批准本公司重点危险源清单和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每季度 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批准重大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和治 理方案,批准重大隐患和企业重点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批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结果。 3.2 HSE 部门:按公司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具 体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 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审核需总经理批准的资料、批准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组织并委托办理外部检测、评价和评审等。 3.3 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本规定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织编制本部门专业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本 部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组织部门班组的日常隐患排 查,及时报告本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隐患,组织本部门一般隐患的分析和 治理。 4 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1.1 公司下列部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应将公司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职责内容,分解到本部门相关岗位: ----HR 部门 ----生产部门; ----工程部门; ----物料部门; ----质量部门: ----各生产线。 4.1.2 作业人员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应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规定;具体 执行公司安全操规程要求。 4.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建立和管理 4.2.1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由 HSE 工程师任组长,具体名单 见附件附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小组名单》,名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由 HSE 部门负责组织。 4.2.2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工作任务是: ----按专业特长,参加专业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包括各类安全检查、专业 安全评估等; ----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隐患分类分级、隐患治理等建议; ----参加审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措施; ----参加对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包括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参加对事故隐患统计资料的分析,提出相关隐患预防、事故预警的建议。 4.2.3 HSE 部门负责专业技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专业组每月至少集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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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10-2)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控制程序 6. 相关文件 7. 相关记录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 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识别、监测工作。 3. 定义 3.1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 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 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 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 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 0 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安全管理人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 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 控制程序 5.1 危害因素的识别 应根据公司相关岗位接触或产生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的浓度、类别等,公司应组织人员对危害因素进 行识别,其主要内容有: 5.1.1 识别确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评价危害因素与上述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判定危害因素及其岗位;对现行活动进行审查;对 以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反馈信息,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监察等的调查;该岗位及所处 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 5.1.2 危害因素的识别 识别时机 A. 以岗位为对象,每年年初; B. 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情况时; C.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产品涉及的原料或成分变更,新建项目或购进新设备以及相关方要求的情况 下。 5.1.3 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工作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表》(AQBZH-JL/10-2)分发到相关岗位,相关岗位则根据自 身的作业、原料成分设备及防护等特点,最大限度地调查识别出本岗位的危害因素。并对可能施加影响的环 境危害进行识别。 ①识别危害因素时各岗位须考虑:当前及过去的有关活动、产品(含原料)和服务,纳入计划或新开发的项目、新 的或修改的活动以及原料和产品所包括的危害因素成分,并考虑到正常和异常的运行条件,以及可合理预知的紧急 情况。 ②识别时还应考虑与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因素,如: ——设计和开发; ——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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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台式钻床操作规定

台式钻床安全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员工的台式钻床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所有台式钻床 3 定义 无 4 具体规定: 一、操作员操作前必须熟悉机器的性能,用途及操作注意事项,生手严禁单独上机操作。 二、操作人员操作时要穿适当的衣服,不准戴手套。 三、操作前先启动吸尘系统。 四、开机前先检查电路牌上的电压和频率是否与电源一致。 五、机床电源插头、插座上的各触脚应可靠,无松动和接触不良现象。 六、电线要远离高温、油腻、尖锐边缘,机床要接地线,切勿用力猛拉插座上的电源线。 七、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八、机床在工作或检修时,工作场地周围要装上防护罩。 九、保持工作区内干净整洁,不要在杂乱、潮湿、微弱光线、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机床。 操作者头发不宜过长,以免操作时卷入。 十、不要进行超出最大切削能力的工作,避免机床超负荷工作。 十一、不要在酒后或疲劳状态下操作机器,保持机床竖直向上,请勿颠覆倾倒。 十二、定期保养机器,保持钻头锐度,切削时注意添加切削液。 十三、使用前,认真检查易损部件,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四、钻孔径较大的孔时,应用低速进行切削。 十五、机器工作前必须锁紧应该锁紧的手柄,工件应夹紧可靠。 十六、操作人员因事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先关机,杜绝在操作中与人攀谈。 十七、机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交专业人员检修,检修时确保电源断开。 十八、下班前必须把机器周围的木屑清理干净,马达上不准积存木屑,并作好设备的日 常保养工作。 十九、此机器为专人专用机械,非操作人员严禁开机操作,执意操作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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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1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 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 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 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 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 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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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失控井口点火时间规定2013-01-25 15_13

犐犆犛 75 .010 犈 09 备 案 号 :25419 — 20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犃 犙 2016 — 2008 含 硫 化 氢 天 然 气 井 失 控 井 口 点 火 时 间 规 定 犛狆犲犮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 犳狅狉 犻犵狀犻狋犻狅狀 狋犻犿 犲 狅犳 狅狌狋 狅犳 犮狅狀狋狉狅犾 狅狀 狑犲犾犾犺犲犪犱 狅犳 狀犪狋狌狉犪犾 犵犪狊 狑犲犾犾 犻狀狏狅犾狏犻狀犵 犺狔犱狉狅犵犲狀 狊狌犾犳犻犱犲 20081119 发 布 20090101 实 施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犃 犙 2016 — 200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含 硫 化 氢 天 然 气 井 失 控 井 口 点 火 时 间 规 定 A Q 2016 — 2008  煤 炭 工 业 出 版 社   出 版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芍 药 居 35 号   100029 ) 网 址 :w w w .cciph .co m .cn 煤 炭 工 业 出 版 社 印 刷 厂   印 刷 新 华 书 店 北 京 发 行 所   发 行  开 本 880 m m × 1230 m m 1/16     印 张 5/8 字 数 7 千 字     印 数 1 — 1 ,000 2009 年 1 月 第 1 版     2009 年 1 月 第 1 次 印 刷 15   5020 · 307 社 内 编 号 6055     定 价 10 .00 元 版 权 所 有   违 者 必 究 本 书 如 有 缺 页 、倒 页 、脱 页 等 质 量 问 题 ,本 社 负 责 调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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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 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 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 3 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 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 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 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 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 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 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 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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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 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 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 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 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 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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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 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5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 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 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 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 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 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 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 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 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 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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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钻床操作规定

台式钻床安全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员工的台式钻床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所有台式钻床 3 定义 无 4 具体规定: 一、操作员操作前必须熟悉机器的性能,用途及操作注意事项,生手严禁单独上机操作。 二、操作人员操作时要穿适当的衣服,不准戴手套。 三、操作前先启动吸尘系统。 四、开机前先检查电路牌上的电压和频率是否与电源一致。 五、机床电源插头、插座上的各触脚应可靠,无松动和接触不良现象。 六、电线要远离高温、油腻、尖锐边缘,机床要接地线,切勿用力猛拉插座上的电源线。 七、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八、机床在工作或检修时,工作场地周围要装上防护罩。 九、保持工作区内干净整洁,不要在杂乱、潮湿、微弱光线、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机床。 操作者头发不宜过长,以免操作时卷入。 十、不要进行超出最大切削能力的工作,避免机床超负荷工作。 十一、不要在酒后或疲劳状态下操作机器,保持机床竖直向上,请勿颠覆倾倒。 十二、定期保养机器,保持钻头锐度,切削时注意添加切削液。 十三、使用前,认真检查易损部件,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四、钻孔径较大的孔时,应用低速进行切削。 十五、机器工作前必须锁紧应该锁紧的手柄,工件应夹紧可靠。 十六、操作人员因事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先关机,杜绝在操作中与人攀谈。 十七、机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交专业人员检修,检修时确保电源断开。 十八、下班前必须把机器周围的木屑清理干净,马达上不准积存木屑,并作好设备的日 常保养工作。 十九、此机器为专人专用机械,非操作人员严禁开机操作,执意操作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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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承包商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9页)

承包商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 1 目的 为做到承包商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和完整性,便于有关规定的操作和执行,现对已颁发的《承 包商责任考核和信誉评价办法》、《承包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办法》、《严格承包商管理的 若干规定》、《承包商档案管理规定》和《承包商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 和完善。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和考核细则适用于承建安庆石化集中管理工程的所有承包商。 3 内容 3.1 劳保着装(包括劳保鞋)规定 3.1.1 承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统一穿着本单位的劳保着装。 3.1.2 劳务分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也须统一着装,着装颜色可不与本单位的着装颜色一 致。 3.1.3 工程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要穿着本分包单位的统一着装。 3.1.4 上述各类人员劳保着装要有代表本单位的醒目标志。 3.1.5 本单位上级人员现场检查、外请专家现场指导等特殊情况或特种作业人员除外。 3.2 佩戴安全帽的管理规定 3.2.1 承包商、分包商(包括劳务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统一佩戴安全帽。 3.2.2 安全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期限的一律更换。 3.2.3 佩戴的安全帽要印有本单位的标志,并统一编号。 3.2.4 上述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需携带上岗证,上岗证的编号要与安全帽的编号一致 (本单位上级人员现场检查或外请专家现场指导等特殊情况除外)。 3.3 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的管理规定 3.3.1实行承包商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的报告制。为便于现场的检查和核实,各承包商 应按年度将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报送到工程部。 3.3.2 如因承建工程量的大小而发生劳务分包人员的变化,要做到及时变更上报。 3.3.3 各承包商报送的《花名册》实行统一格式。样式详见附件一。 3.4工程专业分包的规定 3.4.1实行工程专业分包报审制。承包商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工程专业分包时,必须履行审批 手续。审批程序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报送工程部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然后报经工 程部部长批准。批准后的报审表交工程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工程专业分包审批表》样式 详见附件二。 3.4.5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需在安庆石化建设工程资源单位中选择。特殊专业需分包安庆石化 建设工程资源库以外单位的,应先行报告、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3.5工程劳务分包的规定 3.5.1 工程劳务分包要符合有关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3.5.2 如有劳务分包,除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外,同时将劳务分包单位的有 关资质和资信文件及时向工程部报告、备案。 3.6 承包商档案管理规定 3.6.1档案管理内容 a、承包商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业绩、劳动 力状况、生产装备以及其它等有效资质、资信文件和复印件; b、按照《承包商责任考核和信誉评价办法》进行的每半年一次对承包商的《责任考核和信 誉评价表》; c、按照《承包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办法》进行的每半年一次对承包商承建工程《施工 质量管理评分表》; d、依据《安庆石化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的监理单位责任考核结 果; e、按照要求报送的《花名册》、劳务人员名单、审批的专业分包手续,以及按要求送交的劳 保着装的影册; f、建立违禁人员档案资料。 3.6.2安庆石化资源市场单位须于每年11月份向工程管理部综合计划科提供相关的资信文件 和资料。 3.6.3承担安庆石化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检测以及承担专业工程的其他承包商,根据承 接任务,在合同洽谈之前提供相关资信文件和资料。 3.6.4工程管理部每年12月份组织建设单位科技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安全环保部、法 律事务部、质监站、万纬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对有关资质、资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果。 3.7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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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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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规定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严格考核是执 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关键。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特制定项目安 全责任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激励项目安全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考核对象: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即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安 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消防保卫员、机械管理员班组长等人员。 三、考核办法: 1、采用评定表打分办法,应得分为 100 分,依据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完成 情况和评分标准打分(详考核评分表)。实得分 80 及其以上者为优良, 70—80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时间:每月月底进行一次考核。 3、实行逐级考核,项目经理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对项目所属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 四、奖惩办法: 1、对实得 80 分及其以上优良标准者,给予 100—200 元奖励,并作为年终经 济兑现、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实得分为 70 分以下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100—200 元,警 告批评,以观后效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均在月份工资中及时兑现。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五、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用表如下: 项目管理人员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汇总表 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考 核 结 果 奖惩 备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生产管理知识-生产科业务规定

生产科业务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加强生产管理,有效地运用物料、人力、设备(机器、 工具),并使之在时间上、数量上、空间上能适当地配合,以便提高生产效率、 质量,并降低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业务部于下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提出年度销售计划,生产科依据年 度销售计划,制定出年度生产计划,并针对主副料需要、人力、设备负荷等拟定 计划。 第三条 依据年生产计划、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以及现有库存量(成品、 半成品)拟订月生产计划。 第四条 生产管理单位于接到业务部开出的制造通知单时应: (一)安排生产进度预定表。 (二)计算所需的主副料(何时再需要),在购备时间之前,通知存量管理单位 安排原料。 (三)将外协加工计划通知给外协管理单位,以便先寻求适当的外 协厂商。 第五条 生产管理单位,依据月生产计划、制造通知单、制造变更通知单、 实际的生产进度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于每旬定期分配安排次日起十天内的生 产进度表。 第六条 依预定和实际的生产进度,发出工作命令(发出前要确知物料情况) 和发料单。 (一)工作命令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同时要附工作程序图、操 作标准、检查标准等),一联通知质量管理单位。 (二)发料单,一联给现场制造各科组,一联通知库管单位备料。 (三)要在开工三天之前发出工作命令和发料单,但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七条 由现场制造各科组每日报来日报表,了解实际的生产进度,且要实 地追查、督促。 第八条 现场制造各科组,无法按照进度如期完成或有任何困难时(机器、 模具损坏、停电等),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单位,予以调整工作。 第九条 当制造完工后,将工作命令详细填写在有关栏目处,送回生产管理 单位销令。 第十条 于每批产品(订单)完工后,要将有关资料,如生产日报 表、工作命令、发料单、外协加工等资料汇总,并对实际生产所发生的问题进行 研讨,提出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还需汇总成本分析、产能资料等,所有资 料要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单位要经常地与业务部、存量管理单位、外协管理单位、 质量管理单位、技术单位以及现场制造各科组保持密切的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 况与预定进度是否超前或落后,并要能弹性地应变。 第十二条 外协管理,在管理外协加工以及外协制造的半成品或零件时,应 适时适量地配合生产进度。 第十三条 外协管理单位负责外协加工、外协制造的作业。选择外协厂商应 依据下列资料: (一)生产管理单位发出的外协计划(工程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时限、数量) 或外协申请单。 (二)协作厂商及厂商资料调查表。 (三)是否由本公司供料,供料报废率的决定。 (四)预估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十四条 选择好适当的外协厂商,要督促、确实了解厂商的进度以及质量。  第十五条 若外协厂商为第一次承制此项外协,则必须要求其先试制,取回 样品,判定是否符合要求,判定合格后,才能通知其正式承制或加工。 第十六条 确实管理本公司供料数量及承制或加工后送回本公司的半成品 或零件、下脚料、废料等的详细数量及重量。 第十七条 对外协厂商交来货品的质量、交货期、价格以及内部的管理状况 要做审核。 第十八条 若有模具(设备)存放于外协厂商之处,要确实管理, 检查其对模具(设备)使用保养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司于外协验收、生产装配或再加工时,对外协质量的抱怨以 及对外协厂商的审核结果,除了要存档外,应转告外协厂商。 第二十条 外协除了口头方式信用约定,最好要能订立合同或简明的外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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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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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台式钻床操作规定

台式钻床安全操作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员工的台式钻床安全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所有台式钻床 3 定义 无 4 具体规定: 一、操作员操作前必须熟悉机器的性能,用途及操作注意事项,生手严禁单独上机操作。 二、操作人员操作时要穿适当的衣服,不准戴手套。 三、操作前先启动吸尘系统。 四、开机前先检查电路牌上的电压和频率是否与电源一致。 五、机床电源插头、插座上的各触脚应可靠,无松动和接触不良现象。 六、电线要远离高温、油腻、尖锐边缘,机床要接地线,切勿用力猛拉插座上的电源线。 七、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八、机床在工作或检修时,工作场地周围要装上防护罩。 九、保持工作区内干净整洁,不要在杂乱、潮湿、微弱光线、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机床。 操作者头发不宜过长,以免操作时卷入。 十、不要进行超出最大切削能力的工作,避免机床超负荷工作。 十一、不要在酒后或疲劳状态下操作机器,保持机床竖直向上,请勿颠覆倾倒。 十二、定期保养机器,保持钻头锐度,切削时注意添加切削液。 十三、使用前,认真检查易损部件,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十四、钻孔径较大的孔时,应用低速进行切削。 十五、机器工作前必须锁紧应该锁紧的手柄,工件应夹紧可靠。 十六、操作人员因事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先关机,杜绝在操作中与人攀谈。 十七、机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停机交专业人员检修,检修时确保电源断开。 十八、下班前必须把机器周围的木屑清理干净,马达上不准积存木屑,并作好设备的日 常保养工作。 十九、此机器为专人专用机械,非操作人员严禁开机操作,执意操作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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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3-01 价格:¥2.00

产销会议规定

产销会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 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生产管理企划单位。 (二)参加单位: 1.业务部; 2.财务部; 3.采购科; 4.工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维护、现场各制造科、物料管理、人事等;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 1.业务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订单变更状况。 2.财务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3.采购科:采购的情况及物价波动、厂商等现状。 4.工厂: (1)质量管理:制造、外协、成品等质量管理资料及质量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 (2)生产管理: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落后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 料。 (3)技术:新产品开发设计情况,操作方法的改进意见。 (4)维护: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5)现场各制造科:生产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操作方法改进意见。 (6)物料管理:成品库存情况及物料管理情况。 (7)人事:现有人员人数,出勤率。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提出实际所发生的问题及改善的意见。 6.各单位对目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7.各产品于完成出货手续后要结算,反映各项成本及生产时所发生的种种情况与问题。  8.各项资料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示。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1.各单位依其准备资料提出报告。 2.生产进度超前、落后及各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等原因分析。 3.应急措施的决定,加班、调整生产线、延期交货、外协等。 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检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质量合格率的检查。 6.为达成目标,各单位应协助的项目。 7.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程。 8.客户抱怨的情况及改善措施。 9.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10.生产计划的变更等。 (六)产销控制异常处理流程。 (七)产销会议所有报告及讨论、决议事项要作会议记录并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时报 告执行成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使本公司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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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doc 11)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 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 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 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 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 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 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 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 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 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 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 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6-03-07 价格:¥2.00

6S推行管理规定doc6)

6S”推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给员工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合理和安全的工作场所和空间环境,使 公司的生产管理及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制造部。 3 职责 3.1 生产科负责对公司制造部各部门的“6S”管理推行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2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6S”管理工作进行不懈的宣传与贯彻,制定本部门 “6S”管理检查表,并严格进行监督考核。 4 程序 4.1 “6S”推行手册 4.1.1 为什么要推行“6S”管理 企业内员工的理想,莫过于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谐融洽的管理气氛。6S 籍造 就安全、舒适、明亮的工作环境,提升员工真、善、美的品质,从而塑造企业良 好的形象,实现共同的梦想。 没有实施 6S 的工厂,触目可及地就可感受到职场的脏乱,例如地板粘着垃圾、 油渍或切屑等,日久就形成污黑的一层,零件与箱子乱摆放,起重机或台车在狭 窄的空间里游走。再如,好不容易导进的最新式设备也未加维护,经过数个月之 后,也变成了不良的机械,要使用的工夹具、计测器也不知道放在何处等等,显 现了脏污与零乱的景象。员工在作业中显得松松跨跨,规定的事项,也只有起初 两三天遵守而已。生产车间经常发生或大或小的人员受伤事故等等。这种现场员 工呆得憋气;老总看到生气;客户一旦光临,当然也会失去下订单的勇气。改变 这样工厂的面貌,实施 6S 活动最为适合。 4.1.2 “6S”管理的具体要素 5S 就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 素 养(SHITSUKE)五个项目因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 头,简称 5S,再加上安全(SAFETY)这个因素,通称为 6S。 推行 6S 管理有以 下 8 个作用:1 改善和提高企业形象 2 促成效率的提高 3 改善零件在库周转 4 减少甚至消除故障,保障品质 5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6 降 低生产成本 7 改善员工精神面貌,使组织活力化 8 缩短作业周期,确保交货期。 以下为 6S 各要素的定义 1S 整理: 区分要与不要的物品,现场只保留必需的物品 2S 整顿: 必需品按规定来定位、定方法摆放整齐,明确标示 3S 清扫: 清除现场内的脏污,并防止污染的发生 4S 清洁: 将上面 3S 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维持其成果 5S 素养: 人人依规定行事,养成良好的习惯 6S 安全: 人身不受伤害,环境没有危险 4.1.3 “6S”管理各要素的具体内涵、推行目的及实施要领 6S 内涵 目的 注意点 实施要领 整理 ◇将工作场所任何东西区分为有必要的与不必要的;    ◇把必要的东西与不必要的东西明确地、严格地区分开来; ◇不必要的东西要尽快处理掉。 ●腾出空间,空间活用 ●防止误用、误送 ●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要有决心,不必要的物品应断然地加以处置。 ⑴自己的工作场所 (范围)全面检查,包 括看得到和看不到 的 ⑵制定「要」和「不 要」的判别基准 ⑶将不要物品清除出 工作场所 ⑷对需要的物品调查 使用频度,决定日常 用量及放置位置 ⑸制订废弃物处理方 法 ⑹每日自我检查,发动员工找死角 6S 内涵 目的 注意点 实施要领 整顿 对整理之后留在现场的必要的物品分门别类放置,排列整齐; 明确数量,并进行有效地标识。 工作场所一目了然; 整整齐齐的工作环境; 消除找寻物品的时间; 消除过多的积压物品。 这是提高效率的基础。 ⑴前一步骤整理的工作要落实 ⑵流程布置,确定放置场所 ⑶规定放置方法、明确数量 ⑷划线定位 ⑸场所、物品标识 清扫 将工作场所清扫干净; 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的环境。 消除脏污,保持职场内干干净净、明明亮亮; 稳定品质; 减少工业伤害; 责任化、制度化。 ⑴ 建立清扫责任区(室内、外) ⑵ 执行例行扫除,清理脏污 ⑶ 调查污染源,予以杜绝或隔离 ⑷ 建立清扫基准,作为规范 清洁 ◇将上面的 3S 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贯彻执行及维持结果。 ●维 持上面 3S 的成果 制度化,定期检查。 ⑴ 落实前面 3S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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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规定

1 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规定 第一条 为使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工作规范化,特制订 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发放,须遵从“方便工作、节省 开支”的原则。申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按预算执行。员工使用 办公用品和设备时要爱护,杜绝浪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及设备是指文具、纸张等文案用品, 办公桌椅、档案柜等低值易耗器具,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 机具设备,电扇、空调等家电设备。 第四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备要统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计划当中,经批准后,按季、月制订具体计划。 第五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实行集中管理,由总务部负责。总 务部根据财务管理部提供的专项预算计划填写“采购申请单”报采购 部。采购部负责采购,总务部负责验收,综合库负责保管和发放。办 公用品及设备的发放为每周一。 第六条 各部门需用办公用品和设备(预算计划内),须由领用部门 填写“物品领用单”(本单一式三联,一联综合库存根,一联报财务核 算部记帐,一联领用部门留存),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再视领用物 品金额多少由系统总监或总经理最终批准,然后到综合库领取,这期 2 间所有手续由领用人办理。其中领用物品金额在 1000 元(含)以内由 部门经理批准,1000 元以上至 2000 元(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2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对低值易耗器具、办公设备和家电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用物品价值在 50 元(含)以上须登记“财产登记卡”,本卡一式 三份,一份综合库存根,一份领用人交本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一份由 领用人报财务管理部。 领用物品需要移交的,须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更改相应的 “财产登记卡”。 第八条 凡需用预算计划外的用具或设备,一律由需用部门填写 “办公、劳保用品申请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纯属人为原因致使办公器具、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 偿修理费的 70%,造成报废或丢失的视情况由责任人赔偿购入价的 50%-80%。对有意破坏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按《员工奖惩制度》予 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务部制订和解释,报行管总监批准后自公布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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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四)doc44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 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 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 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 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 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 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 处罚。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 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 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 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 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 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 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 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 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 擅自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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