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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
设备申购、发放规定
第一条 为使公司
办公及
设备申购、发放工作规范化,特制订
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及
设备的申购、发放,须遵从“方便工作、节省
开支”的原则。申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按预算执行。员工使用
办公和
设备时要爱护,杜绝浪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
办公及
设备是指文具、纸张等文案用品,
办公桌椅、档案柜等低值易耗器具,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
机具
设备,电扇、空调等家电
设备。
第四条 各部门所需的
办公及
设备要统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计划当中,经批准后,按季、月制订具体计划。
第五条
办公及
设备的申购实行集中管理,由总务部负责。总
务部根据财务管理部提供的专项预算计划填写“采购申请单”报采购
部。采购部负责采购,总务部负责验收,综合库负责保管和发放。办
公用品及
设备的发放为每周一。
第六条 各部门需用
办公和
设备(预算计划内),须由
领用部门
填写“物品
领用单”(本单一式三联,一联综合库存根,一联报财务核
算部记帐,一联
领用部门留存),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再视
领用物
品金额多少由系统总监或总经理最终批准,然后到综合库领取,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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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所有手续由
领用人办理。其中
领用物品金额在 1000 元(含)以内由
部门经理批准,1000 元以上至 2000 元(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2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对低值易耗器具、办公
设备和家电
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用物品价值在 50 元(含)以上须登记“财产登记卡”,本卡一式
三份,一份综合库存根,一份
领用人交本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一份由
领用人报财务管理部。
领用物品需要移交的,须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更改相应的
“财产登记卡”。
第八条 凡需用预算计划外的用具或
设备,一律由需用部门填写
“办公、劳保用品申请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纯属人为原因致使办公器具、
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
偿修理费的 70%,造成报废或丢失的视情况由责任人赔偿购入价的
50%-80%。对有意破坏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按《员工奖惩制度》予
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务部制订和解释,报行管总监批准后自公布之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