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企业(以下统
称
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
空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
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工贸企业有
限
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
有限空间作业的
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
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
企业的
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
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
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
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
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
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
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
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
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
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
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
空间与
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
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
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
作业存在危害时,
作业人员应当在
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
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