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 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 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 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 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 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 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 产的通知、决定等。 3.3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 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 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 后勤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 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 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 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 5.4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 者(6 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 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5.6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违章人员、重大 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办学习班制度》执行。 5.7 单位“三违”行为 6 个月累计 10 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 先资格。 5.8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 门负责核实。 5.9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 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 罚。 5.10 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 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1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 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 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进行奖励,被 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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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及奖励办法 (试行) 1 目的 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各级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责任 落实,有效防范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责任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和所属分 支机构、项目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简称“权属单位”)。 3 职责及分工 3.1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在集团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的 领导下,负责集团层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单位、安全环 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个人的评 选工作,并报集团安委会审批。 3.2 集团各职能部门、权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集团层次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的推荐。 3.3 权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安全 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 4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的评选条件 4.1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单位 4.1.1 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不断修订和完善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能保证所需的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1.2 全面完成与集团签订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综合管理和事故控制指标, 年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考评结果为优秀的。 4.1.3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监管领域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 产工作,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认真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环保 职业健康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4.1.4 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经济目标任务,当年无亏损,无违法 违纪行为。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工 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体制建设、队伍 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4.2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集体(车间、工段、项目部、班 组) 4.2.1 管理机构健全,并依法履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管理工 作职责,制定本集体年度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工作计划,并逐 级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产责任制。 4.2.2 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教育,职工 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自觉地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4.2.3 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生 产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本集体专项检查、督查和安全环保职业健 康生产宣传活动,积极配合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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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 街道安监所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 为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 XX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X 年度安全监管执法 工作计划 》(余安监发〔 201X〕1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特编制 201X 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 、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 化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有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落实。形成“党(工)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 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街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良 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行政处罚和事 故查处,全面提升安监部门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确保 201X 年全街道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杜绝较大 以上事故和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积极推进经济社会 与安全生产的同步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各项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有效提升安监部门的依法监管、依法履职能力。 (一)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社区以及街道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工作目标和 任务,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 增强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查处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涂 装行业和“三场所一企业”等行业领域的监管,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对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执法检查项目如下: 1、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涂装行业和“三场所一企业”等行业领 域的日常监督检查; 2、重点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执法检查 力度; 3、重点加强对 201X 年度发生工矿伤亡事故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继续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及时受理安全生产信访举报,依法、严肃、 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1、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主题宣传活 动。加强新修订的 《 安全生产法 》 等法律法规宣贯工作,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 全知识,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业务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加强与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持证率达 100%,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再教 育培训率 100%。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3、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常态宣传力度。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 题,向社会广泛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做好安全生产重要 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促进全街道安全生 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四、执法人员与执法工作日测算及安排 街道安监所现有在编(册)人员 3 人,持有执法资格证书 3 名,因此实有人数 3 人。执法工作日测算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测算: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总数=250×3=750 个工作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 KB 时间:2025-08-23 价格:¥2.00
Print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表 以党的 xx 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 全发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 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 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 突出抓好 12 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 求,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考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 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 效率。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 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 管责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 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 监督、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 “安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 序的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 全生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 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 隐患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 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大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期 限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 493 号令,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 责任事故,及时在全县通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案件。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08-24 价格:¥2.00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局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深 入开展,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交通系 统全年安全生产稳定而积极努力。为此,特制定201X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0xx年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 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力度,充分调动各部门广大安全监管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实事 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目 标责任制度,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2、继续完善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20xx年,我局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建立健全本 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局长、各分管领导、各股室(股长、主任)、安监员 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综合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 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各级 设立的交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完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 档、评估分级、整改治理、跟踪监督、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严格执 行安全生产工作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和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按季度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各股、室、站、所负责人、公路局、运输企业 、维修企业、公路施工单位领导(负责人)及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 ;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 作文 件、会议精神,部署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会议内容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 纪要。 (2)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例会,按月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主要为全系统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会议内容 为安全生产工作业务指导、培训,通报工作情况,下达工作任务;会议内容形成记 录。 (3)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议,视情况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主要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安监员、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负 责人及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会议内容为通报隐患排查情况,研究 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期限,指定相关单位跟踪落实,并做好整改落实情况 书面反馈及资料档案工作。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一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湖南 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运作、强化落实。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标语、上街宣传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安全 生产月活动。 三要开办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普及和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水 平。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2.1 KB 时间:2025-10-05 价格:¥2.00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表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围 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步 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全 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突出抓好12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 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 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 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 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管理 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 、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安 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序的 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 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 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 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隐患 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 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作, 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和 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 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责 任事故,及时在全县通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案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7.1 KB 时间:2025-10-10 价格:¥2.00
街道安监所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 为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 为,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XX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X年度安全监管执法 工作计划 》(余安监发〔201X〕1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特编制 201X 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 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工作方针,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 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有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形成“党(工)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 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街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良 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行政处罚和事故查 处,全面提升安监部门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确保201X年全街道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杜绝较大以上事 故和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积极推进经济社会与安全 生产的同步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通过各项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 提升安监部门的依法监管、依法履职能力。 (一)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社区以及街道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工作目标和任务 ,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 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查处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涂装行 业和“三场所一企业”等行业领域的监管,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对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执法检查项目如下: 1、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涂装行业和“三场所一企业”等行业领域 的日常监督检查; 2、重点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 ; 3、重点加强对201X年度发生工矿伤亡事故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继续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组织开展安全 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及时受理安全生产信访举报,依法、严肃、认 真做好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1、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主题宣传活 动。加强新修订的 《 安全生产法 》 等法律法规宣贯工作,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业务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加 强与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持证率达100%,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再教育培训 率100%。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3、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常态宣传力度。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 向社会广泛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做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 、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促进全街道安全生产形 势稳定好转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6.9 KB 时间:2025-10-14 价格:¥2.00
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202X 俗话说:安全第一。不管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都也应该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下面是由中国整理的201X年安全生产年度 工作计划 的一些范文,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201X(一)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全发 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 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 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 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1X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 夫,突出抓好12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 ,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 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 办法 ,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 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 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 制度 ,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管理 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 、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安 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序的 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 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 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 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7.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着力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和各类事故隐患,定人、定责、定时,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并建立完善隐患 整改反馈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8.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行 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的有关 规定 ,积极开展乡镇委托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用。大力推进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治 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第493号令,严格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制度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发生社会影响 较大的责任事故,及时在全县 通报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举报 案件。 (三)更加注重治本之举,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和源头管理力度 落实治本之举,强化源头管理,尽快形成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8 KB 时间:2025-10-30 价格:¥2.00
员工“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 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 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3.1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 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 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 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 机构与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 人员的再培训。 4.2 人力资源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 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 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环保部。 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 个 月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 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48h,并对其进行考核。 5.6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环保部负责核实。 5.7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 “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8 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 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 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 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5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全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集中执法检查 莱新铁矿整改报告 2018 年 11 月 8 号山东省双重预防体系集中执法对我矿执法检查,共检查出 问题 18 项,其中立即整改的 3 项,说服教育 2 项,限期整改 13 项,对于检查汇 总的问题,我矿进行了认真整改并反馈给莱芜市安监局,具体整改如下表: 序号 问题登 记管控 编号 问题描述 整改情况 1 00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资金使 用、举报奖励内容不具体,缺 少责任人、工作方法、工作流 程等内容。 已根据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专项制度列出使用资金明 细情况(双体系印刷品、牌 板发票),并明确了由莱新 矿安全科科长负责管理和 考核(见附件 1);修改了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 制度,细化了举报奖励内 容、工作流程等内容(见 附件 2)。 2 002 教育培训计划更新不及时, 2018 年 4 月份以后的培训计划 内容缺失。 我单位 11 月重新制定了第 五版 双体 系全员 培 训计 划,并按计划进行了全员 培训(见附件 3)。 3 003 未单独制定安全风险公告制 度(只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中 简单进行了说明)。 已经制定安全风险公告制 度(见附件 4)。 4 004 培训试卷批阅不严谨,无具体 评分标准,批阅试卷时存在随 意性。 在以后的考试中,严格试 卷批阅的严谨性,制定具 体的评分标准。 5 005 以前存档的培训试卷无考核 标准。 在以后的考试中,制定具 体的考核标准。 6 006 双重预防体系培训教育缺少 各层级具体培训内容。 已在今年下半年的培训教 育里增加各层级具体的培 训内容(见附件 3)。 7 007 一名项目部管理岗位人员双 重预防体系职责了解不熟练。 安全科对该名项目部管理 人员重新进行了的考试, 已经熟练掌握本岗位双重 预防体系职责。 8 008 风险评价严重性取值不准确 (如:取值不应出现 3)。 已经重新对取值错误的发 生事故可能造成后果的严 重性(C)修改为 4。 9 009 现场询问中控岗位操作人员, 其回答的管控措施与排查本 上指定的管控措施有偏差。 选矿厂对中控岗位岗位人 员重新进行了的考试,已 经熟练掌握本岗位双重预 防体系管控措施。 10 010 工程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混 淆(如技术措施中出现轻拿轻 放的内容)。 已经把装卸运输爆炸物品 风险点里装卸危险源的工 程技术措施轻拿轻放更改 为管理措施。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 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 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 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 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 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 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 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 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1.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2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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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 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 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 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 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 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 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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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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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6 月 19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3 月 20 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 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 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 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 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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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 根据岗位责任制及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下达,为确保 责任落实及目标完成,特制定安全责任目考核办法如下: 一、项目工程开工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应负责 对项目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二、考核对象: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安全 员、班组长等。 三、考核程序:项目经理由企业考核,各级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可根据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进行,每月至少一 次。 五、考核内容: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管理目标,按考 核表中内容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应及时张榜公示,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者及 不合格者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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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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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0〕28 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24 日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 案》(国科发基〔2017〕250 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基〔2018〕64 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 制定本办法。 2 / 11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 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 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 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 (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 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 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 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 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 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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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岗位责任制及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下达,为确保 责任落实及目标完成,特制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如下: 一、项目工程开工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应负责 对项目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二、考核对象: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安全 员、班组长等。 三、考核程序:项目经理由企业考核,各级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可根据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进行,每月至少一 次。 五、考核内容: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管理目标,按考 核表中内容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应及时张榜公示,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者及 不合格者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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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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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22-A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重点组织检查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行为; 3.2 安全办公室和各部门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制止“三违”行为。 4“三违”行为的辨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 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 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1)违章操作:就是说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 进行操作,而是凭借当事人的经验、感觉、习惯、盲目蛮干。 (2)违章指挥:确切的讲就是长官意志办事,夜郎自大,随心所欲指挥, 也称瞎指挥,它是管理者不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不切合工作实际,不调查研究, 尽凭个人的主观意愿的武断指挥。 (3)违反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制定了企业的行 政行规和管理制度,有若干个条款和章程,它规范了企业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活动 范畴。违反劳动纪律,就是不遵守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则和操作规程,按 行为者意愿行事的行为。 5“三违”行为的查处方法和考核 5.1 安全办公室和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 根据公司奖惩制度进行考核,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2 5.2 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 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5.3 安全办公室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 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5.4 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 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5 一年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三违”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考虑待岗学 习,由安全办公室重新考核后上岗。 5.6 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5.7 各部门累计 10 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5.8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 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5.9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 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6“三违”行为检查记录 对“三违”行为进行记录 “三违”行为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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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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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知识考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一、填空题 1. “三违”现象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是:1、建立、健全 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 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 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保变更带来的危 害得到充分识别,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选择题 1. 灭火器材的“四定”管理是指( )。 A. 定人员、定设备、定目标、定责任 B. 定期检查、定点摆放、定人养护、定期换药品 2 C. 定点摆放、定人管理、定责任、定目标 D. 定期检查、定期换药、定期养护、定责任 2.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领域的举报投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 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我 国设立 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 诉特服电话号码。() A.12315 B.12350 C.12530 D.12580 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由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上级业务部门 C.总公司 D. 培训机构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 标准辨识确定的。() A、《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B、《危险化学品名录》 C、《安全生产法》 D、《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5. 危险化学品单位每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6. 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是物质的: A、生产方式、储存方式 B、危险特性、数量 C、协调性、干扰性 D、形态数量 3 7.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A.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C.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促进经济发展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或者瞒报。 A、及时 B、准确 C、完整 D、公平 三、判断题 1.燃烧具备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氧气三者同时具备并相互作 用。( × ) 2.闪点是油品火灾危险出现的最高温度。( × ) 3.灭火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燃烧的基本条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 破坏已经形成的燃烧条件,或终止燃烧的连锁反应,使火熄灭或 把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 ) 4.石油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流动、晃动、冲击,或与其 它物体的相互接触,在迅速分离时,都会产生静电,静电荷可高 达几千伏甚至几万伏。( √ ) 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立即组织抢救,但可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因故离开。(X) 四、简答题 1. 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事故的一般措施有哪些? 答: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 的、对人身和健康造成伤害,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6-04-23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