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7.1.1-7“三违”行为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7.1.1-7“三违”行为管理制度文本预览
“三违”
行为管理
制度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违反劳
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
行为
习惯,确保安全
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
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
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
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
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
例、规程、标准、
制度及公司规章
制度的指挥
行为。
3.2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
的各项规章
制度的
行为,包括工艺技术、
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
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
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
产的通知、决定等。
3.3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
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
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
制度的
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等
行为,组织“三违”
人员的再培训。
4.2 后勤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
行为。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
行为,对
查出的“三违”
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
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
生产奖惩
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
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
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 各级、各部门
人员对发现的“三违”
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
5.4 因“三违”
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
生产奖惩
制度》
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5.5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
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
者(6 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除对责任
人员加倍处罚外,
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
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5.6 各类“三违”
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
违章人员、重大
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
人员办学习班
制度》执行。
5.7 单位“三违”
行为 6 个月累计 10 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
先资格。
5.8 若“三违”
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
门负责核实。
5.9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
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
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
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
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
罚。
5.10 非本公司
人员发生“三违”
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
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
生产区域。
5.11 员工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
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
行为的员工
按《举报重大安全
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
行为奖励
制度》进行奖励,被
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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